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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冰冰事件 沉雁與陳有西激辯

如果首逃8億也不問刑,那麼首逃80億呢?800億呢?一個人逃稅8億,這得需要多少萬家個體戶和小微企業來補缺?我們完全有理由認為,普遍性的高額稅率就是為極少數巨額逃稅補倉。這真的很先進?如果這也先進的話,試問它人道嗎?如果這也人道的話,明星們當然舉雙手贊成,但這讓抓只鳥兒就蹲大牢的首犯情何以堪?

沉雁:以前我對陳有西大律師沒有任何偏見立場,儘管也經常看見有人發文杯葛他的種種不是。但今天早上他發的一篇公號文《陳有西:逃稅罪為何設定首罰不刑的行政查出前置程序》,把我給擂懵了。

我也是第一次知道關於逃稅行為首罰不刑的法律條款。其他國家是否也有類似「首罰不刑」的稅罰條款,不得而知。但僅憑陳大律師對該條款的解釋,我的直感就告訴我這是相當荒唐的法律條款。也許陳大律師是帶著任務來解釋的,所以他是拼命維護這條「首罰不刑」的立法正確性。

陳大律師說,「對於大量逃稅,設一道門檻,防止刑法的濫用,是一個不得不進行的、有利於人民的法律制度。很多人沒有認識到,這種立法的先進性和人道性」。注意陳大律師落地有聲的兩個關鍵詞:先進性和人道性。那我們就來說說這個首罰不刑是否先進是否人道。

所謂首罰不刑,就是指無論你逃多少稅,也無論你逃多少次稅,更無論你逃稅情節多惡劣,只要是隸屬第一次查處,就只走行政處罰程序,而免於刑事程序。這就叫首罰不刑的行政查處前置程序。

親愛的讀友們,你讀懂了「首罰不刑」的先進性了嗎?它的「先進性」就在於,給有能力有關係有後台的人提供了肆意逃稅的法律綠色通道。我們知道,行政查處具有隨意性、隨機性和隨人性,有選擇地查處是行政查處程序的典型特徵。如果這次不是崔永元「泄私憤」,我們瓜民和相關機構永遠不知或假裝不知某大明星有如此嚴重的偷逃行徑。問題就在於假裝不知,這是行政查處程序的普遍病灶。如果不是礙於崔的特殊身份和不依不饒,我們連「首罰不刑」的先進性法條也一無所知。可想而知,這「首罰不刑的行政查處前置程序」是多麼溫情脈脈和善解人意。

如果首逃8億也不問刑,那麼首逃80億呢?800億呢?一個人逃稅8億,這得需要多少萬家個體戶和小微企業來補缺?我們完全有理由認為,普遍性的高額稅率就是為極少數巨額逃稅補倉。這真的很先進?如果這也先進的話,試問它人道嗎?如果這也人道的話,明星們當然舉雙手贊成,但這讓抓只鳥兒就蹲大牢的首犯情何以堪?

英美海洋法系之所以依循判例原則和陪審團制度,前者就是保證判罰的公平性和連續性,後者就是保證判罰的人道性,兩者加起來就叫先進性。陪審制度的人道性就表現在讓普通人(非法律人)去感受案情的判決分寸,核心在於普通人的感受。試問,偷逃8億的首罰不刑讓普通人是什麼感受?陳大律師,你的人道性與我們大多數人的人道性難道不一樣?我想應該不一樣,不然,你不會洗得這麼沒人性。

如果陳大律師是逃稅當事人正式委託的辯護人,你當然可以充分用盡「首罰不刑」的先進性和人道性為你的當事人爭取最大的法律紅利,這不但無可厚非,並且是辯護人義不容辭的辯護義務。但你是嗎?如果陳大律師是某方面正式授權「首罰不刑」的解釋人,你當然可以不遺餘力地粉飾「首罰不刑」的先進性和人道性。但你是嗎?如果兩者都不是,你發的公號文就是一公共法律觀察者的獨家評論,但你畢竟是律師,怎麼說,你也得站在中間地帶去評判「首罰不刑」的是與非,而不是僅僅為了完成洗地和安穩任務來一番毫無由頭的先進性和人道性忽悠。

如果陳大律師是真的帶有任務的話,我們還很難給你裝上「無恥」的道德桂冠。畢竟人都要活著嘛,你開一個大律所養幾百人也不容易,違心地迫不得已站出來表達一下政治正確的態度,沒有人不理解你。但是,你在回復讀者評論的表現就有點不堪入目了,其實你完全可以不回複評論,完成任務沒必要還一個一個去回復讀者的「搗亂」。但你回答的很認真,我不妨上一張截圖。

唉,真是沒有未雨綢繆,記不得先截圖保存了,現在去看就被陳大律師自己刪了全文。我憑記憶回放幾句。一位讀者留言說「首罰不刑完全就是為了富人立法」。這個讀者就留言這一句,隨口一句,也是普通人最普通的一句感受而已。陳大律師完全可以置之不理,但陳大律師不,他是義憤填膺地回復了起碼十多句足有兩百字不止。大概意思是:「你怎麼不成為富人,你也有一雙手,你咋不說富人繳納那麼多稅,你也每年交幾千萬試試」。記不完,大概意思就這樣,氣沖斗牛,氣貫長虹。我之所以命題中就給陳大律師扣上無恥桂冠,原因就在這裡。

讀者留一句「首罰不刑是為富人立法」,你陳大律師為什麼要生氣?你當然可以生氣,但你作為大律師對讀者隨口一句感受就像如喪考妣,這我就真的很難理解你的個人涵養和律人品格了。作為運動心理學肄業生,我太懂一個人生氣的心理動力,那就是被打中七寸心很受傷之後的自然反射。讀者留言一句根本不是針對你陳大律師本人,既不傷你人格又不傷你生計,你怎麼要大包大攬替「首罰不刑」怒對讀者的疑惑呢?難道這「首罰不刑」的始作俑者有你陳大律師的汗馬功勞?即便現在,我也很難理解陳大律師的怒髮衝冠。

一個環境徹底潰爛的標誌就是三大行業師守不住自己的職業操守:律師,醫師,教師。律師是首當其衝的社會公序照明燈,如果律人們都不願亮起自己的燈,一會兒閃一會兒滅,甚至乾脆只給黑夜裡小鬼帶路,你讓人還怎麼找活路?我對陳大律師的看法徹底變了,你真的有點無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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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有西:無知也是一種可愛,因為尚有正義感隱含其中。推薦一篇罵我的文章。[嘻嘻]這個小姑娘我不認識,但是看到過她網上發的幾篇文章,雖然左得可愛,有些幼稚,還是蠻有才氣的。以前還轉過她的文章。我回復朋友說:沒關係,讓他罵吧。等她自已逃稅被查,就會知道這個立法的重要性了。我想她這輩子雖然不一定能夠像范冰冰一樣成功,但是憑他的聰明,應該會進入高收入人群,成為重點納稅的對象。她這輩子被列為查稅對象,是大概率會發生的。到那時她就會換位思考,完全明白了。所以我不想回應她的文章。五年十年以後,等她明白了成熟了,再來向我道歉。但是針對這幾天范冰冰事件的網絡輿論,可以綜合說幾點:一、我昨天寫的被沉雁攻擊的文章《逃稅罪為什麼要設計首罰不刑的行政處罰前置程序》,微博點擊轉發幾十萬,公號「有西微語」點擊過十萬,好評如潮,被評議者公認為對范冰冰逃稅案最為理性、公允、深刻的文章。評論都在該文微博下面,可以查閱。二、逃稅罪科學立法,不是放縱富人、少數人。受惠的是更大的納稅人群體。納稅是全民義務,逃稅罪規制的是所有有財產收入的國民,包括沉雁。不是針對范冰冰等少數人的。只是納稅能力大小不同。這個刑法的謙益性,是惠及所有納稅人的。三、首罰不刑這個法律原則,刑法201條的修改,是九年前全國人大立法定的,不是我陳有西定的。是立法專家的一致意見,修法才會通過。攻擊我,其實是在攻擊所有的立法專家、攻擊人大代表們。四、逃稅罪和走私罪、騙稅罪等其他犯罪,稅基來源不同,犯罪惡性不同。是自己賺了錢,應該上交一部分給國家,沒有交足,而不是把國家的錢占為己有,不是偷盜國家財產和他人財產。是一種不盡義務的犯罪,不是主觀侵占他人的犯罪。是交出去,不是撈進來。五、很多人,無視了這樣一個基本的事實:范冰冰逃稅這麼多,其實已經交了巨額的稅款。她對國家的貢獻,比所有罵他的人要大,現在沒有向國家交一分稅的人,卻在大罵已經有巨大貢獻的人。對自己不交稅,卻理直氣壯,心安理得。好像范冰冰偷了他的錢。范冰冰是違法了,應受處罰。但是這是一種盡義務不夠的違法,不是侵占他人和國家原有財產的違法。許多網民,之所以義憤填膺罵范冰冰,主要是認為他賺錢太容易,財富積聚得太快,還是一種仇富仇名人的心態。范冰冰如果賺錢是違法的,要查的是賺錢行為。納稅環節,她沒損害任何人,只是對國家盡義務不夠。其他人有什麼可以仇恨的?

(沉雁文原題《第一次見識了陳有西的無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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