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周強院長:
您好!我是李大偉,1999年1月16日被,天水市國家安全局以涉危害國家安全罪對我刑事拘留近一個月,後被連續兩年多取保候審。2001年4月,我再次被天水市國家安全局以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罪為由刑事拘留,同年5月被以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為由逮捕。後經天水市人民檢察院起訴,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
本案是甘肅省國家安全廳、天水市國家安全局編造事實,製造假證,歪曲事實,濫用法律手段製造的一起假案。由於我的案件判決書和本人申訴狀均很長,內容也很雜多,因此就不一一贅述了,只就其中部分章節予以說明。
天刑初字第02號刑事判決第七頁(見附件1)認定:我與所謂的敵對分子任畹町、徐文立、江棋生、秦永敏等進行聯繫、相互傳遞資料,策劃、商討顛覆國家政權的對策。如果這樣的認定能夠成立,那麼依照法理我和任畹町、徐文立、江棋生秦永敏等人應該是共同犯罪,可是任畹町、徐文立、江棋生秦永敏等人非但沒有與本人一同受到起訴審判,而且在本案卷宗中也沒有任畹町、徐文立、秦永敏、江棋生對本案的任何證詞。更為離奇的是,任畹町2014年,持中國護照出國,現在自由的生活在法國巴黎。我出獄後將我案判決書公開,徐文立、秦永敏、江棋生等看到判決後均感到十分驚訝憤怒,並寫出真實事實為證,要求國家司法機關糾正錯案(詳情請看:附件2[1-4])。
經過十幾年的艱苦周折,我於2016年5月向你院第六巡迴法庭遞交了申訴狀並附江棋生、徐文立、秦永民、何德普等人對我案出具的證據。但,你院於2016年6月22日作出的(2017)最高法刑申315號《駁回申訴通知書》(見附件3),認為本人的申訴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的重審條件,駁回了我的申訴申請。本人的申訴真的與法律不相符嗎?那麼請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究竟是怎麼規定的: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由此可見,僅憑本人遞交的江棋生、徐文立、秦永民、何德普等人證明材料,本人的申訴就已經完全具備了《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款所要求的刑事案件重審條件。可是你院對該法條置若罔聞,對本人的申訴給予駁回,究竟是何因呢?為此本人多次欲找院理論,但是均被拒之門外。
請問周強院長:你院審查本人的申訴時,本人遞交的江棋生、徐文立、秦永民何德普等人的證明材料哪裡去了,難道也像千億礦權案卷宗一樣在你院神秘被盜嗎?
上述問題,請周強院長給予解釋。
公民:李大偉
2019.2.6
附件:
證據1:
證據2:
證據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