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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薇「翻盤」無望?面臨的訴訟金額或將繼續攀升

趙薇還是決定上訴。她不服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

中國經濟周刊微信公號消息,1月17日,杭州中院就首例投資者訴祥源文化(原萬家文化,600576.SH)公司、趙薇證券虛假陳述一案,一審判決祥源文化、趙薇敗訴。

該案中,來自上海的王女士向祥源文化索賠約9.6萬元,法院一審判定祥源文化應賠償5.45萬元,趙薇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雖然趙薇不服,目前已提起了上訴,但在業內人士看來,基於當下情況,趙薇想「翻盤」的可能性極小。

2月21日,100多起祥源文化相關案件在杭州中院大規模開庭。截至2月27日,已有17個案件作出判決,祥源文化累計被判賠償48.8萬餘元。據悉,這17起案件中,僅王女士一人除起訴祥源文化外,還起訴了趙薇個人。

此前,因為收購祥源文化,對市場和投資者產生了誤導,趙薇等人受到了證監會處罰。處罰決定公布後,部分投資人以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為由,起訴祥源文化、趙薇等。

2019年1月17日晚,祥源文化的公告顯示,截至當天,公司共計收到511起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訴訟金額超過6054萬元。

業內人士認為,王女士的案件一審勝訴後,或成為此類案件審判的參考模板。隨著後續投資者不斷參與索賠,祥源文化、趙薇等面臨的訴訟金額還會攀升。

股民贏了

據悉,王女士的案例是原告律師、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在數百個股民的案例中精選出來的。

王女士於2017年1月24日至26日買入萬家文化1萬股,均價為20.94元,並長期持有該股票。

厲健告訴《中國經濟周刊》記者,在投資者訴祥源文化的諸多案件中,虛假陳述首次被公開揭露之日即揭露日如何認定非常關鍵,直接關係到原告是否符合索賠條件以及賠償金額的認定。

因為根據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只有在虛假陳述實施日之後買入該股票,並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更正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全部股票的受損投資者才可以獲賠。

在此次的系列案件中,若以證監會立案公告之日作為揭露日,就是2017年2月28日;以收購協議解除公告之日作為揭露日,就是2017年4月1日;以證監會處罰事先告知書公告日作為揭露日,就是2017年11月10日。

而從證監會立案公告日到證監會處罰事先告知書公告日之間,間隔了8個多月,期間祥源文化的股價也從15.88元下跌到了9.7元。

統計顯示,如果投資者在2017年1月17日以最高價每股25元買入萬家文化,2017年6月2日以每股8.85元賣出的話,虧損幅度將達到64.6%。

厲健說,此前由於揭露日有重大爭議,這3個日期都有可能被法院認定,如何選擇第一個案件的原告,為以後的案件確定索賠資格和索賠標準,非常重要。

由於王女士是長期持股,無論法院採納哪種觀點為揭露日,王女士都符合條件。最終,法院以證監會立案日作為揭露日,並以此為判決依據。

「以她為原告起訴,勝訴概率最大。她的案件一審勝訴後,其他的案子就可以按照這一案件確定的標準集中起訴了。」厲健說。

王女士向祥源文化、趙薇索賠9萬多元,法院一審判決祥源文化、趙薇賠償約5.4萬元,從表面上來看,折扣較大。

不過,原告及代理律師對這個判決結果很滿意。厲健接受《中國經濟周刊》記者採訪說,司法解釋對股民損失計算有專門規定,並不以最終帳面虧損金額來賠償。對長期持股的差額損失,通常是以揭露日起,至被虛假陳述影響的上市公司流通股換手率達到100%之日止,這段時間的平均收盤價推定為賣出單價來計算。「以證監會立案作為揭露日後,法院並沒有扣除所謂證券市場系統風險。也就是說,按此標準判決,法院是判決被告100%賠償原告損失的。」

趙薇被判負連帶責任

該案一審亮點是從法律上認定了趙薇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原來,本案最大的爭議焦點在於,原告王女士的損失與被告方的虛假陳述有沒有因果關係?趙薇是否屬於本案的適格被告?趙薇是否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庭審現場,趙薇本人沒有出庭,其通過代理律師轉達了趙薇心裡的「委屈」。

據知情人士透露,趙薇方的主張是:她本人沒有直接參與收購,是趙薇旗下公司——西藏龍薇公司作為擬收購人收購的,股民索賠不應該告她個人。如果一定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話,也不該由她個人承擔法律責任。

從法院的判決結果來看,杭州中院一審支持了原告王女士的請求和主張,一審判決原告的損失和被告的虛假陳述構成因果關係,並且認定趙薇屬於「其他做出虛假陳述行為的自然人」。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中國股東維權網創辦人臧小麗接受《中國經濟周刊》記者採訪時說,據侵權責任法的原理和虛假陳述司法解釋的精神,杭州中院認定趙薇屬於其他做出虛假陳述的自然人,是對兜底條款的靈活運用,有力地保障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臧小麗說,這一勝訴判例在資本市場引發廣泛關注,可以警示上市公司、資產重組收購方及相關高管,違反信息披露義務將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上市公司及其高管承擔虛假陳述賠償責任在之前已經有很多案例,但趙薇並不是上市公司董監高,而是上市公司收購方的董監高。此案的判決可以確定她是否是適格被告、是否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對司法實踐具有重要意義。」

僅2月21日一天,杭州中院就開庭審理了126件與祥源文化有關的案件,其中,由臧小麗作為原告代理律師的案件64件。目前尚未收到判決結果。

臧小麗透露,其代理股民向大約近百家上市公司索賠,祥源文化案是唯一一個把「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寫進判決書的案件。「重大、複雜或是社會影響力大的案件,需要報審判委員會做決定。像趙薇這樣既經過審判委員會的集體討論,而且也寫在判決書內的案件,可以看出法院的慎重。二審想要改判的難度就大了很多。」

責任編輯: 趙麗  來源:中國經濟網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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