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悶聲發大財 一噸新酒加一勺老酒就是「30年陳釀」?茅台遭起訴

貴州茅台公司因為銷售「用15年基酒勾兌成的50年陳年酒」,被成都律師邢連超起訴銷售欺詐一事,上游新聞刊發的《30年和50年陳年茅台系勾兌而成?成都律師訴茅台要求「退一賠三」》報導,引發廣泛討論。

白酒研究專家對記者表示,年份酒是白酒增值的一個概念,它涉及原糧生產、釀造、存儲、勾兌等多個層面,年份酒只存在企業標準,「只是廠家的宣傳手段,不具備任何品質意義」。

茅台官網對陳年貴州茅台酒的描述。

「30年原酒任何人都喝不下去」

5月28日,貴州茅台在成都高新區法院出庭答辯時表示,茅台陳年酒標註的年份並不對應酒體儲藏的年限,只是為了區別口感。茅台酒受生產環境制約和技藝要求影響,產量有限,「消費者應該了解」,以「50年貴州茅台酒」和「30年貴州茅台酒」的銷售價格,不可能買到對應年份的陳年酒。貴州茅台劃分為15年、30年、50年和80年等不同年份,只是為了明顯區別口感。

對於「陳年酒年份只是為了區別口感」這一說法,四川一知名酒企資深員工李東(化名)介紹,對於白酒行業中「年份酒」這一概念,普通消費者一般認為是指窖藏時間,年份越長酒就越醇香。但實際上,市面上的年份酒只是一種概念區分,或者是白酒企業的說法,「只是為了區分口感」。

李東所在酒廠也出品「陳釀三十年」白酒。但李東表示,公司的銷售說明中也委婉地提到,「陳釀三十年」並不是指酒瓶內容物都是儲存三十年的白酒,而是指在這瓶酒中勾兌有「部分」陳釀三十年的酒,「如果都是三十年的原酒,任何人都喝不下去,只有經過勾兌的酒,才能被普通消費者接受。」

在白酒行業工作近35年的李東向記者解釋,白酒並不都是越久越好喝。以醬香型白酒為例,其最佳賞味時間在釀好後的七八年左右,時間長的都用作勾調了,是不能直接飲用的。對於貴州茅台來說,之所以其售價能夠如此之高,是因它有足夠的年份酒,有最好的勾調師進行勾兌。

30年貴州茅台酒。

「年份酒」尚無標準致亂象叢生

成都律師邢連超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提到,在成都高新法院開庭時他曾表示,既然茅台的陳年酒是用15年以上的基酒勾兌而成,就需要明確告知消費者基酒的確切年份和基酒所占百分比,「你說用了15年的基酒,那占比1%,還是100%?」但貴州茅台代理人當庭表示,因涉及商業機密,不可能提供相關資料。

對於邢連超的這一訴求,李東稱目前白酒行業內的年份酒,大多都是用較新的基酒加入「少量」的年份原酒勾兌,但這一比例可能是十分驚人的,「有可能是幾噸新酒加入幾兩年份原酒。老酒的作用就像調料一樣,放一點就行。這恰恰說明了年份原酒的香醇和勾調師的技術。但對普通消費者來說,可能就會覺得被欺騙了,但這確實是工藝之一。」

記者調查發現,目前國內白酒市場對於「年份」這一概念的使用存在多種定義。除貴州茅台使用的年份是指「按照對應年份成品酒的口味」外,還存在以古井貢酒為代表的年份用於區分產品檔次及價格,以瀘州老窖為代表的年份指不間斷釀酒的窖池年齡,以及包括酒廠歷史、特殊紀念日等在內的多種定義方式,甚至出現了「三十年的年份酒由成立五年的酒廠生產」的現象。

記者注意到,在白酒企業對年份酒的眾多定義中,沒有一家是將年份作為內容物的生產日期進行定義的。

《地理標誌產品貴州茅台酒》對陳年茅台酒的定義。

「年份酒」行業標準難產

記者了解到,中國酒業協會從2018年開始就在牽頭制定年份酒的行業標準,但到目前為止,尚未有制定完成的信息披露。

2018年8月,中國酒業協會在北京組織召開了白酒年份酒團體系列標準(草案)研討會,明確了年份酒系列標準是由生產企業准入細則、備案制度、產品標準、生產溯源、標籤標註、智慧財產權等六個方面組成的立體管控系統。「年份酒系列標準如果出台,會保護自律企業的正當權益,更有利於淨化白酒年份酒市場,遏制白酒年份酒生產經營亂象。」

記者致電中國酒業協會,試圖了解年份酒行業標準制定工作的進展,但未獲回應。

白酒專家蔡學飛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年份酒標準的出台會在一定程度上規範年份酒的生產工作,但是不會從根本上解決年份酒宣傳的亂象,「缺乏強制性的標準在經濟利益面前不堪一擊,並且由於中國不同香型、品類的區域性與特殊性,年份酒必然難以形成市場統一共識,年份酒的亂象短期內不會得到改善」。

蔡學飛還認為,「酒越陳越香」只是一種市場消費認知,本身由於歷史、技術的限制,缺乏權威的科學依據,目前的30年、50年年份只是廠家的宣傳手段,不具備任何品質意義。

瀘州老窖瓶身的30年指酒窖窖齡。

貴州茅台產品被指涉嫌虛假宣傳

對於邢連超起訴貴州茅台公司在「30年茅台」、「50年茅台」產品上涉嫌欺詐一事,北京律師李仲偉對記者表示,他認為茅台公司的行為是一種虛假宣傳行為。既然是虛假宣傳,當然有隱瞞的欺詐行為存在。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張新年律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本案能否認定欺詐尚有爭議,但明顯涉嫌虛假宣傳。

張新年認為,判斷本案是否構成欺詐的核心問題,在於判斷被告是否具有欺詐的雙重故意。這需要通過庭審中雙方出示的證據,由法院來進行綜合認定。

張新年指出,雖然本案尚無法判斷是否構成欺詐,但被告在宣傳過程中將對產品的具體釋明部分以小字書寫未進行顯著標明的行為,或涉嫌違反《廣告法》第八條關於「廣告內容應當清楚、明白、顯著清晰表示」的規定。同時該行為也可能存在誤導消費者按照一般理解錯誤地購買商品的情況,可能涉嫌虛假宣傳。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也應該介入查處,予以行政處罰。

責任編輯: 秦瑞  來源:上游新聞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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