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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大陸的法律 遭遇搶劫非禮都必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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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法院的「奇葩」判決(網絡圖片)

江西男子被搶,追趕劫匪致意外身亡,劫匪家人索賠140萬。劉某開車去菜市場買菜,準備招待朋友,正常的公民行為無可厚非;兩名劫匪騎摩托車經過劉某,一把將劉某脖子上金鍊子扯下,並快速駕駛摩托車逃跑,典型觸犯法律之犯罪行為;劉某在駕車追趕過程中具有緊迫性,車速快,但這不是致劫匪死亡的原因;劫匪死亡原因是自己慌不擇路,在劉某做出左拐攔截的情況下,劫匪判斷失誤也進行了左拐,才導致撞車,並最終死亡;劉某發生事故後,一沒推卸責任,馬上報警並原地等待警方到來;二沒放任劫匪生命不管,及時撥打120並原地等待;劫匪家屬要求劉某賠償140萬元,屬於訛人,完全不合乎法理,完全沒有法律支撐。

最終,法院判處劉某賠償20萬,3年有期徒刑緩期5年執行。合理否?劉某鄉親們坦誠聯名,要求減輕對劉某的處罰,也可見其為人和厚道,鄰里關係也很好。問題是,合理否?國人向來沒有一是一二是二,總是喜歡神仙一把抓。法院判罰劉某賠償劫匪20萬元,並處3年有期徒刑緩期5年執行,依據何在,理從何來?劫匪已被證慣犯,騎摩托車搶劫的行為並不是第一次,其下場完全是咎由自取。其家屬要求賠償140萬,完完全全屬於訛人敲詐,與公共汽車上年輕人被老人打,老人猝死之後家屬索賠,一樣的無理取鬧。法律怎麼能做出偏向違法者的判決?

中國大陸刑法第20條的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正確的判決應當是,劫匪死亡咎由自取,劉某正當防衛無責。另,劫匪家屬按照敲詐勒索罪判決。據《刑法》第274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評論曰:「劉某作為一個家庭條件一般的人,判罰20萬,並3年有期徒刑緩期5年執行,怎麼看都太重了。劉某有主動報警,主動叫救護車這些主動承擔責任的前提,理應從輕發落。」整個過程劉某無任何刑責,何談從輕從重之發落?法律維護公正公平之正義,不應該有任何的人情成分,劉某家庭條件如之何,與判決不應該有任何關係,當然與劉某報警叫救護車等人道行為也就更不相關。故而,對劉某的判決,應是不擔任何刑責,並對其人道之行為適當獎勵。

《一女子因激烈反抗強暴致對方死亡被判刑三年》、《一女子因為太漂亮被強暴,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執行!》、《美女不配合強姦致強姦者死獲刑》。前些年網絡流傳據說一個據說是不存在的案件「不配合強姦致死案」。河南洛陽市一女子因為長的太漂亮,在被強姦時,不主動配合強姦,導致強姦者生殖器官折斷,因失血過多而身亡。事件女主角引文不配合強姦犯而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期三年執行,並賠償被害人江某家屬經濟損失8.8萬元。

反強姦撅斷下身致人死命罪,不配合強姦,居然成罪?!「宋麗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身體上的傷害,卻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最終造成他人死亡的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宋麗由於天黑加上慌張,沒有發現強姦者受傷,更重點的是宋麗以為身上的血是自己的,不知道強姦者的已受傷,所以錯過了救人時間,所以宋麗在主觀上並沒有故意傷害江某。」「宋麗在被奸時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導致江某死亡,應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但鑑於被告人宋麗在案發後認罪態度比較好,同時,被告人積極進行民事賠償,已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有悔罪表現,故從輕處罰。」

女子遭強姦反抗致人死亡,是否該被判刑?5個選項分別為「判決很荒唐,褻瀆法律」、「判決很公正,合情合法」、「男子犯在先,咎由自取」、「女人被強姦,正當防衛」、「為民除害,應該給宋麗物質獎勵」,大多數人選擇的是「女人被強姦,正當防衛」。國人素質低嗎?事實證明,在任何的是非曲直面前,人民群眾的眼睛都是雪亮的!

(編者註:中共治下的奇葩判決可謂「層出不窮」,「奇上加奇」,其背後的原因是什麼?)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凱迪社區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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