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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版《禁蒙面法》魔鬼在細節 專家:美版禁蒙面有憲法制衡

香港的《禁蒙面法》上周六凌晨零時起生效,禁止示威者以面罩遮掩自己的身份。立法文件稱,歐美民主國家都有類似法例,相信不會侵犯港人表達意見的權利。不過,美國的憲法專家、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院的教授羅斯(Catherine Ross)對此表示十分震驚。

2019年10月8日,在香港,一名戴口罩的學生在校外被警察包圍。(路透社

港府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在沒立法機關審議下訂立的《禁蒙面法》由上周六(5日)生效至今,仍未經過立法會審議。做法引來多方指責。建制中人反駁,美國等西方國家也有相關的《禁蒙面法》。本台就《禁蒙面法》引發的爭議走訪美國司法部前副助理部長、主理刑事檢控的薩爾茨堡(Stephen Saltzburg)教授,及喬治華盛頓大學(GWU)法學院的專家羅斯,兩人均表示對港府的做法感到吃驚。(霍亮喬報導)

香港的《禁蒙面法》上周六凌晨零時起生效,禁止示威者以面罩遮掩自己的身份。立法文件稱,歐美民主國家都有類似法例,相信不會侵犯港人表達意見的權利。不過,美國的憲法專家、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院的教授羅斯(Catherine Ross)對此表示十分震驚。

羅斯說:當我知道港府訂立《禁蒙面法》時,感到很震驚。任何關注公民自由的人,當知道政府元首頒布緊急狀態,都會極為關注,因為通常情況下都無充分事實支持,是用作剝奪人民權利,並會延伸此緊急法令至干預言論及集會等自由。

羅斯一直留意香港的事態發展,她向本台表示,《禁蒙面法》絕對損害人民對政府的信任。她質疑,一個政府若非是要秋後算帳,為何會希望辨認示威者的身份。

羅斯在喬治華盛頓大學(GWU)集中研究保障美國人民言論、集會、新聞自由等權利的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First Amendment)。她指,《第一修正案》列明,政府不得基於內容或觀點禁止表達自由。縱使政府可制定合理的規則,但必須提供合理、公開的示威場地讓人自由表達;表達自由還包括「選擇匿名的權利」、「匿名的表達自由」。

這名憲法學者說,香港的《禁蒙面法》與美國有顯著的不同。美國相關的《禁蒙面法》,源於20世紀白人至上主義的三K黨(Ku Klux Klan)運動出現。但是,多個設有《禁蒙面法》的州,都曾經受法律挑戰。她說,美國人的表達自由受憲法和最高法院的裁決影響。由於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障,有類似禁蒙面規例的州份,禁令的條文往往是針對「正在犯罪的人士」,並非所有示威者。條文通常會列出「不能遮蓋面貌去犯案」,例如人們可以上街戴口罩活動,但戴上三K黨成員的白色尖頂頭罩進行仇殺就被視為非法。

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院的薩爾茨堡(Stephen Saltzburg)教授在接受本台專訪中就表示,美國警察很少會蒙面執勤,但當警察逮捕極度危險犯罪份子時,如墨西哥大毒梟古茲曼(EL Chapo),他們才會蒙面,以免遭受報復。這名曾任美國司法部刑事副檢控長的教授並指,一般來說,警察的臉容和警章要被看見,令市民可以辨別警員身分,或向其作出投訴。薩爾茨堡還質疑港府啟動《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的必要性。

薩爾茨堡說:香港無疑是進入了一個緊急的情況,每日的暴力事件,要尋求一個和平解決的方法已越來越困難。香港警察被示威者襲擊感到憤怒。在美國,警察會面對生命的威脅,因為公民有持槍權,有同等的火力;攻擊步槍等甚至可能超越警察的火力。但在中國,只有警察和軍人可以持槍,如果中國派兵進入香港,後果將會是屠城,香港民主告終。這個結局可能是中國所要,但並非是港人所要的。

薩爾茨堡曾任多項美國政府公職,包括當年伊朗與反對派調查的副獨立顧問;司法部長量刑委員會代表等。他向本台表示,美國都有《緊急法》,而此前總統川普為了動用國防部經費建造美墨邊界牆,宣布南部邊境進入國家緊急狀態,事件就引發極大的爭議。不過,薩爾茨堡強調,美國有國會修訂和立新法來限制總統的權力。

薩爾茨堡指,美國有一句說話「絕對的權力使人絕對的腐化」,當《緊急法》允許掌權者可以為所欲為的時候,就必然地走向獨裁。

在香港,在新推出的《禁蒙面法》下,市民被禁在參與公眾集會或遊行時遮蓋面部。羅斯就說,各地的《禁蒙面法》通常是針對個別暴力份子,不會針對普遍示威者。她說,林鄭政府會反駁稱示威者並不和平;那禁蒙面的適用對象,只能是正在犯罪的蒙面人士,並非蒙面表達訴求的示威者。

羅斯提到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的表達自由,包含以圖形及行為等向他人傳遞意見的自由。港人戴口罩象徵被噤聲,這種表達的意念,就是美國憲法中保障的「象徵性言論」(symbolic speech)。這名憲法學者指,現在香港的《禁蒙面法》,適用於所有人,即港府把所有人都標籤為暴力示威者,這種做法在美國是不被允許的。

她說,香港示威者的數量之多、街頭運動的長久度都令她十分敬佩。港人的訴求已清晰向全球展示,成立一個能調查警民雙方衝突的獨立調查委員會是極之理想的平息方案。過去幾十年的歷史上見到,大型示威抗爭的確成功帶來巨大變革,包括推翻政權。

根據資料,在美國,一名伊朗裔的學生1978年在加州起訴地方政府。原告要求當局容許參加針對伊朗末代國王巴列維(Mohammad Reza Pahlavi)的示威學生配戴口罩,隱藏身份。理由是伊朗政府可能針對參加者的身份,迫害他們在伊朗的家人,示威者最後勝訴。

2011年,紐約警方在「占領華爾街」示威早期,曾引用《禁蒙面法》拘捕最少五人。法律圑體NYCLU曾向法院申請反對,認為示威者有權匿名表達自由。

香港的《禁止蒙面規例》屬先定立、後審議的附屬法例。這項已付諸實行的規例要到下周三(16日)立法會復會後才提交立法會審議。警方數字顯示,《禁蒙面法》實施至今,已有77人涉干犯該規例被捕,包括50男及27女,年齡介乎12至41歲。

責任編輯: 夏雨荷  來源:自由亞洲電台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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