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期的食品到底能不能吃?這是一個困擾很多人的問題。
保存期限是個法律概念,這裡引用新舊國標對保存期限的界定。
1)GB7718-2004(已作廢):「保存期限」是指預包裝食品在標籤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質品質的期限。在此期限內,產品完全適於銷售,並保持標籤中不必說明或已經說明的特有品質。超過此期限,在一定時間內,預包裝食品可能仍然可以食用。
2)GB7718-2011:「保存期限」預包裝食品在標籤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質品質的期限。在此期限內,產品完全適於銷售,並保持標籤中不必說明或已經說明的特有品質。
您看到了吧,最新的國標已經刪除了這句話:超過此期限,在一定時間內,預包裝食品可能仍然可以食用。故曰:保存期限是個法律概念,意在裁定生產廠家對食品安全負責的界限。
保存期限在包裝袋上的描述,主要有兩種:
此日期前食用(Use by):超過保存期限變壞的機率很大,最好不要食用,例如鮮牛奶、三明治等。
此日期前最佳(Best before):超過保存期限就不新鮮了,但未必會變壞,例如麵粉、薯片、可樂等。
注意:保存期限不是識別食物等產品是否變質的唯一標準,可能由於存放方式,環境等變化導致變質。所以食物等儘量在保存期限未到期就及時食用。開袋的食物,保存期限將會縮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