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 大陸 > 正文

恐怖 大陸的監控 微信群說了這6個字 被判9個月

據「江西法院」微信公眾號12月13日消息,31歲的外來工張某,怎麼也沒想到,因為自己在微信群里說了一句玩笑話,竟被追究刑事責任……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張某涉嫌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罪一案。

一天晚上,張某在北京昌平區回龍觀一出租房內玩微信。當他使用「賓·拉登」頭像在某微信群聊天時,一個網友說了句「看,大人物來了」。於是,張某就順著這句話,發了一句「跟我加入ISIS」。大家沒有任何回應,繼續聊其他話題。

隨後北京市昌平區公安分局依法傳喚張某,以其涉嫌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罪將其抓獲歸案。

警方回查他的手機和電腦,發現除了微信群發布的那句話外,張某沒有其他關於恐怖主義的言論。

被告人張某法制觀念淡薄,在300多人的公共微信群內以發布信息的方式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其行為已構成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罪,依法應予懲處。鑑於其被抓獲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無違法犯罪記錄,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但不能認定為情節輕微。最後,法院判決張某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罪,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

無獨有偶,在全國其他地方也有人因為散布極端言論被抓。

北京男子王某將一段含有暴力恐怖等內容的視頻發布在自己的QQ空間,引發多人次瀏覽、轉發、評論。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8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山東臨沂24歲男子林某微信群散布「要弄點炸彈去炸天安門」的個人極端言論,由於該言論涉嫌實施爆炸犯罪,公安機關依法對林某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通過以上案例,所有人都應該引以為戒,在公共場所、公共網絡平台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言行,否則就有可能觸犯法律甚至構成犯罪。

那麼散布極端言論會受哪些處罰呢?

民事責任:

如果散布謠言侵犯了公民個人的名譽權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譽,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要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責任。

行政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刑事責任:如果散布謠言,構成犯罪的要依據《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規定,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責任編輯: 唐冬柏  來源:江西法院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本文網址:https://tw.aboluowang.com/2019/1216/13835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