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136號法律公告
《2020年全國性法律公布》
鑑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列於該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並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該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
又鑑於在2020年6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決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加入列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
因此本人,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現公布:列於附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自2020年6月30日晚上11時起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附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2020年6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ㅤ總則
第二章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
ㅤㅤ第一節ㅤ職責
ㅤㅤ第二節ㅤ機構
第三章ㅤ罪行和處罰
ㅤㅤ第一節ㅤ分裂國家罪
ㅤㅤ第二節ㅤ顛覆國家政權罪
ㅤㅤ第三節ㅤ恐怖活動罪
ㅤㅤ第四節ㅤ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ㅤㅤ第五節ㅤ其他處罰規定
ㅤㅤ第六節ㅤ效力範圍
第四章ㅤ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
第五章ㅤ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
第六章ㅤ附則
第一章ㅤ總則
第一條ㅤ為堅定不移並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維護國家安全,防範、制止和懲治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犯罪,保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繁榮和穩定,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ㅤ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地位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條和第十二條規定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根本性條款。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行使權利和自由,不得違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三條ㅤ中央人民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
香港特別行政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第四條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
第五條ㅤ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應當堅持法治原則。法律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任何人已經司法程序被最終確定有罪或者宣告無罪的,不得就同一行為再予審判或者懲罰。
第六條ㅤ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二章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
第一節ㅤ職責
第七條ㅤ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儘早完成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完善相關法律。
第八條ㅤ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司法機關應當切實執行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有關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規定,有效維護國家安全。
第九條ㅤ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和防範恐怖活動的工作。對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十條ㅤ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通過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開展國家安全教育,提高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國家安全意識和守法意識。
第十一條ㅤ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並就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的情況提交年度報告。
如中央人民政府提出要求,行政長官應當就維護國家安全特定事項及時提交報告。
第二節機構
第十二條ㅤ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
第十三條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政務司長、財政司長、律政司長、保全局局長、警務處處長、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的負責人、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下設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秘書長由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第十四條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職責為:
(一)ㅤ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政策;
(二)ㅤ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
(三)ㅤ協調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第十五條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履行職責相關事務提供意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列席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會議。
第十六條ㅤ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警務處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配備執法力量。
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由行政長官任命,行政長官任命前須書面徵求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機構的意見。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在就職時應當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遵守法律,保守秘密。
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可以從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聘請合格的專門人員和技術人員,協助執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任務。
第十七條ㅤ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的職責為:
(一)ㅤ收集分析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
(二)ㅤ部署、協調、推進維護國家安全的措施和行動;
(三)ㅤ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四)ㅤ進行反干預調查和開展國家安全審查;
(五)ㅤ承辦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交辦的維護國家安全工作;
(六)ㅤ執行本法所需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ㅤ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設立專門的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檢控工作和其他相關法律事務。該部門檢控官由律政司長徵得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同意後任命。
律政司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人由行政長官任命,行政長官任命前須書面徵求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機構的意見。律政司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人在就職時應當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遵守法律,保守秘密。
第十九條ㅤ經行政長官批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司長應當從政府一般收入中撥出專門款項支付關於維護國家安全的開支並核准所涉及的人員編制,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的限制。財政司長須每年就該款項的控制和管理向立法會提交報告。
第三章ㅤ罪行和處罰
第一節ㅤ分裂國家罪
第二十條ㅤ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
(一)ㅤ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
(二)ㅤ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
(三)ㅤ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犯前款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一條ㅤ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