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 > 史海鉤沉 > 正文

《藏中十七條協議》的應然和實然

作者:

違約與廢約

《十七條協議》第15條規定,為保證該協議之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在西藏設立軍政委員會和軍區司令部」,西藏軍區由占領軍張國華第十八軍改制而在1952年成立,軍政委員會形式上是中央人民政府派駐西藏的機構,實質上就是西藏的太上政府,但因《十七條協議》執行狀況尚稱良好,軍政委員會的成立也就未見其急迫性,1954年9月達賴喇嘛班禪喇嘛第十世確吉堅贊連袂出席第一屆全國人大,達賴喇嘛當選常委會副委員長,當屆人大通過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5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會議乃就國家主席毛澤東的指示,決定依照該國憲法在西藏設立自治區,過渡性質的軍政委員會也就沒有設立的必要,1956年5月,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成立,由達賴喇嘛擔任主委,班禪喇嘛為第一副主委,實際權力在第二副主委西藏軍區司令員兼中共西藏工作委員會第一書記張國華手中,西藏噶廈政府各級部門與官員以及班禪堪布會議廳委員會人員通通被納入到西藏自治區籌委會中,實際上西藏自治區籌委會已侵犯了西藏噶廈政府的自治權限以及班禪喇嘛的固有地位與職權,違反了《十七條協議》第4、5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西藏對於《十七條協議》適用範圍的不同認知,是導致《十七條協議》最終破局的關鍵。西藏噶廈政府是以西藏民族的代表人身份授權阿沛.阿旺晉美等人談判和簽署《十七條協議》的,西藏噶廈政府給阿沛.阿旺晉美的訓令當中,即包括請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歸還打箭爐(西康省康定縣)以西的西藏領土,當然中華人民共和國並未同意,阿沛.阿旺晉美在談判之前再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務院總理周恩來表達,希望將安多和康區全部都統一划入西藏噶廈政府統轄之下,周恩來口頭表示,現階段只處理和平解放西藏,藏區的統一未來可以在各個藏區互相協商下實現。《十七條協議》簽署後,西藏噶廈政府再向中央人民政府駐西藏代表張經武提出統一西藏的請求,張經武的答覆是:「全部藏族統一問題,要由川、甘、滇、康、青各省藏族人民投票表決,只要他們贊成即可,但目前初獲解放,一切尚未就緒,而且其他藏區解放早,工作進展快,現在還不能談統一」。顯然中華人民共和國當時並未否定西藏的統一,現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則一律把大藏區統一的倡議都扣上分離主義的血滴子。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之後在全國各地展開以民主改革為名的階級鬥爭和分產分田,但對於他們眼中依靠剝削農奴勞動力而維持的所謂西藏地方莊園農奴經濟卻好似視而不見,這是因為《十七條協議》第11條規定「有關西藏的各項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強迫」,然而對於各省藏區,尤其是西康省、四川省和雲南省,則因不視之為西藏的一部分,而仍大刀闊斧、毫不留情地與 大陸同步展開集體化的運動,1955年12月,四川省涼山地區首先爆發彝族和藏族反抗暴動,此後騷亂不斷,1956年有雪域護教自願軍成軍游擊作戰,同時有大量康巴人逃向衛藏,1958年6月再有四水六崗衛教志願軍成軍。因為西藏實施神權政治,土地多數屬於寺院,所以各省藏區共產黨人政治鬥爭和農業合作化運動所要打倒的剝削階級,竟然指向了寺院和僧侶,這一來,便使得階級鬥爭一下子質變為民族壓迫,中華人民共和國對血腥暴力手段的縱容,更激起藏人的恐懼和憤怒,反抗遂由川、滇藏區爆發,向西藏噶廈政府所統治的衛藏延燒。1959年3月10日,在西藏人民嚴重不信任的情況下,張經武為慶祝達賴喇嘛通過格西佛學博士學位而在西藏軍區司令部的設宴和看戲,被誤認為是要挾持達賴喇嘛到北京,乃遂引爆西藏人民議會組織揭竿而起領導拉薩人民起義,解放軍出動鎮壓,拉薩傳檄全藏,全境震動,終於迫使達賴喇嘛於1959年3月17日在四水六崗衛教志願軍馬隊護駕下離開拉薩經山南出走印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周恩來於3月28日宣布由西藏自治區籌委會接管西藏政權,實質終止《十七條協議》,達賴喇嘛則在隆子縣宣布成立噶廈流亡政府並發布《告全西藏人民書》,痛陳中華人民共和國對西藏人民背信棄義的違約行徑,6月20日在印度穆蘇瑞(Mussoorie)正式宣告廢除《十七條協議》。

《十七條協議》雖然是在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兵鋒下訂定的,達賴喇嘛最後不得不接受,但當事國意思表示的瑕疵,未必會使協議自始當然無效,而只是嗣後得撤銷的事由而已。意思表示瑕疵的修復,需要西藏人民集體表達自由意志的條件成就了才有可能。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迄今都還未能經由自由選舉產生人大代表,西藏人大能否反映和代表西藏人民的意志,乃令人存疑,因此吾人唯一能確認的,就是達賴喇嘛和流亡西藏人民議會都明確表示,拒絕接受《十七條協議》。

《十七條協議》合法性和實效性

1928年法國與美國發起在巴黎簽署《關於廢棄戰爭作為國家政策工具的普遍條約》(非戰公約)(General Treaty for Renunciation of War as an Instrument of National Policy),中華民國也是締約國,承諾不再將戰爭作為國家合法的政策工具,不以戰爭手段實現國家目標。中華人民共和國自認為中華民國的國家繼承,自然應受《關於廢棄戰爭作為國家政策工具的普遍條約》的拘束,因此以戰爭手段發動昌都戰役解放西藏之舉,並非正義之戰,蓋當時西藏並未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挑釁和動武,西藏境內也沒有戰亂,中華人民共和國只是為了直接占領和統治西藏而出兵西藏,而西藏作為一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聲稱有所保留的政治實體或事實主權獨立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調動解放軍進攻西藏的行為,以逼迫西藏簽署《十七條協議》承認主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疑地乃亦構成了侵略,1933年《倫敦侵略定義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Definition of Aggression)所規定的侵略行為類型中,規定於第2條第2款者,為「經過或未經過宣戰,使其軍隊進入他國領土」,第3條復規定:「沒有任何政治、軍事、經濟或其他方面的原因,可以作為第2條提到的侵略行徑的藉口或是遁詞」。中華人民共和國用來作為侵略西藏的理由,就是解放西藏農奴社會,問題是西藏社會問題的解決,並不必然需要依賴戰爭之類的暴力手段,政策的規劃制定和執行才是關鍵。我們不否認早期的中國共產黨人中不乏有狂熱的烏托邦主義者,但是以可能大量濫殺無辜的戰爭和國家暴力手段來解救所謂的被壓迫者,無視於可能造成的更大社會損害,根本就是偽善,完全不成理由。1945年10月《聯合國憲章》(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第2條第4款規定:「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中華人民共和國迷信槍桿子出政權,以威脅或武力壓迫西藏的作為,是根本違背《聯合國憲章》和平方法解決國際爭端的精神的,這和其爭端對造西藏甚至台灣是否是聯合國會員國無關,聯合國和全球社會不會因為西藏或台灣不是聯合國會員國,便贊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這些與其有主權爭議的地方使用武力。

發動戰爭或侵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黨國領導人,則無異違反了1950年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紐倫堡法庭憲章》及法庭判決所確認的國際法原則》(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Recognized by the Charter of the Nürnberg Tribunal and the Judgment of the Tribunal)原則6第1項第1款規定的危害和平罪:「計劃、準備、發起或進行侵略戰爭或破壞國際條約、協定或承諾的戰爭;參與共同策劃或協從實施上述第1項所述任何一項行為的。」1970年聯合國《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之宣言》(Declaration on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concerning Friendly Relations and Cooperation among Stat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指出:「侵略戰爭構成危害和平之罪行,在國際法上須負責任」。《紐倫堡原則》原則6所規定的國際法犯罪至當代已有2002年生效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得加以訴究,而根據該規約第29條規定:「本法院管轄權內的犯罪不適用任何時效。」目前兩岸皆非《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的締約國,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則為觀察員。

《十七條協議》是侵略戰爭下的產物,1969年聯合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第52條規定:「條約系違反聯合國憲章所含國際法原則以威脅或使用武力而獲締結者無效。」雖然《十七條協議》締結時間遠早於《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但《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提供了我們評價《十七條協議》的基礎,一個在武力威脅下非出自自由意志而締結的協議,西藏一方既非出於自願,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從未有過合意。它之所以能夠維持8年,對西藏而言,形勢完全不操於己,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於協議的選擇性遵守和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同意西藏統一交由西藏噶廈政府治理,目的在分而治之,削弱西藏噶廈政府的政治權威,再以西藏軍區和中共黨委對西藏政治發生影響和進行監控。但西藏噶廈政府、藏傳佛教和西藏人民因為有達賴喇嘛這一神格奇魅領袖的護持,而能維持領導地位、民族信心和民族團結,在西藏全面淪陷後,還能在海外延續抵抗的事業,這毋寧是一項奇蹟。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議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本文網址:https://tw.aboluowang.com/2021/0506/15894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