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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中十七條協議》的應然和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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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為:君慈仁、索朗多吉合著《鎖住西藏人民的枷鎖——論簽訂所謂《十七條的協議》的前因後果》推薦序

台灣、西藏和香港都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性質和程度不等的壓迫,由國際條約和憲法性法律保證的五十年香港高度自治和自由,竟然不保,中華人民共和國輕賤政治承諾和條約責任的態度,著實令人不可思議,但早在六十年前,對待異議者和少數族群的這些荒誕行徑就已經以更原始和粗暴的方式發生了,當時西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還存在著雙邊的和平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近年霸權崛起後,對台灣憲政民主的發展更視如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威脅,感到如芒刺在背。台灣內部總持續著與對岸進行和談乃至簽訂和平協議的聲音,我個人對此並無成見,甚至樂觀其成,但面對一個歷史上誠信紀錄不佳的專制國家,保有對其一定的制裁實力,恐怕才能確保其對雙邊協議的履約責任。

君慈仁、索朗多吉的大著《鎖住西藏人民的枷鎖——論簽訂所謂《十七條的協議》的前因後果》此際在台灣出版,不啻如當頭棒喝、振聾啟饋,提醒我們要對專制國家的輕諾寡信提高警覺,而透過這些史實的分析,我們或許也從中找到一些經驗與智慧,知道面對對岸應該有的準備。

感謝索朗多吉先生邀序,我也就不惴譾陋,談談我觀察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港和對藏條約實踐的一些心得。

近在眼前,國際條約頓成歷史文件

一個國家兩種制度,是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以特別行政區安排未來台灣政治地位的指導原則,1982年1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彭真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所做《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草案的報告》中,即引伸人大常委會委員長葉劍英1981年9月向新華通訊社發表之〈實現祖國和平統一方針〉談話指出:「實現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作為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這種自治權,包括台灣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同國外的經濟、文化關係不變等等。考慮到這種情況的需要,才有憲法第31條的規定」。可見一國兩制原本就是為台灣而設計的,只是後來出現了香港和澳門回歸的情形,就先行運用在港、澳兩地,用以垂範台灣,其用意在於向台灣人民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有誠意也有能力實現一國兩制下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

所以香港或澳門的高度自治如何運作,其原始模型就是台灣,當然未必是民主化後的台灣,1982年時的台灣,還在中國國民黨一黨黨國威權體制的戒嚴統治之下,這是接近於當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的。當香港人民依《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有意於2007年改變行政長官和立法會議員的選舉方式時,中國共產黨掌控的全國人大常委會便不斷通過法律解釋阻止其實現,2019年6月又以迅雷不及掩耳之速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維護國家安全法》,連《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3條關於香港國安立法須經香港立法會白紙黑字的規定都棄之不顧,改也不改,當英國現任首相時任外交及國協事務大臣鮑里斯.強森(Boris Johnson)於2017年6月29日稱198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第5條所承諾於香港人民的「人身、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旅行、遷徙、通信、罷工、選擇職業和學術研究以及宗教信仰等各項權利和自由」能獲得保障才是一國兩制的前途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發言人陸慷竟稱:「香港是中國的特別行政區,香港事務屬於中國內政。《中英聯合聲明》就中方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和過渡期有關安排作了清晰劃分。現在香港已經回歸祖國懷抱20年,《中英聯合聲明》作為一個歷史文件,不具有任何現實意義,對中國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區的管理也不具備任何約束力。英方對回歸後的香港沒有任何權利。」英國外交及國協事務部乃進一步反駁道,《中英聯合聲明》是在聯合國登記備案的國際條約,從未經過廢約的程序,什麼時候成了歷史文件?

藏中協議是城下之盟

把有效的國際條約或雙邊協議任意賴皮擺爛,《中英聯合聲明》並不是空前絕後的個案,2003年西藏噶登頗章王朝法王第十四世達賴喇嘛丹增嘉措曾經公開主張在西藏也實施一國兩制,結果中華人民共和國窮打烏賊戰術,直推說香港、澳門都是殖民地主權移交,西藏自元朝後屬於中國云云,性質不同。其實說穿了,就是西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占領統治下,亡國之人有什麼本錢可以討價還價的?現在達賴喇嘛目睹香港的下場,大概會覺得當年主張一國兩制,與虎謀皮,真是好傻好天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宣稱在西藏實施的是民族區域自治,藏人行政中央的中間道路政策,基本上可以接受這一架構,但要求名副其實的高度自治,而直指現在由漢人的黨國體制控制的西藏自治區是傀儡政權。民族區域自治的制度設計乃繼受自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是史達林(Joseph Vissarionovich Stalin)在列寧(Vladimir Ilyich Lenin)1914年〈論民族自決權〉的理論基礎上,針對蘇聯的民族問題所提出的具體方案,也就是在承認民族自決權的同時,以民族區域自治形式,使民族願意留在國家內,而通過「民族團結」來實現國家統一。但正如同蘇聯一般,共產主義黨國體制以民主集中制黨紀控制黨員,以黨領政,使憲政架構頓成海市蜃樓,這不勞達賴喇嘛的法眼,任誰也看得出其間的蹊蹺。然西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之初,倒確實有過一段相對高度自治的階段,而曾經是由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十七條所保證的。

1950年10月,因韓戰爆發而不得不中止武力解放台灣計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將中國人民解放軍掉頭轉向青康藏高原,劉伯承第二野戰軍張國華第十八軍四萬大軍發動昌都戰役,西藏康區昌都總管阿沛.阿旺晉美戰敗投降,他為西藏噶廈政府任命為首席代表,被護送至北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談判和平協議。這是一個典型的城下之盟,中方談判代表政務院秘書長李維漢告訴阿沛.阿旺晉美,中華人民共和國將在西藏設立軍政委員會,如果藏方不答應中方關於和平解放西藏的十條內容,北京一通電報,隨時可以武力解放西藏。阿沛.阿旺晉美為了避免西藏生靈塗炭,決定一肩擔下千古罵名,同意中方提出的內容,當中第2條規定:「西藏地方政府積極協助人民解放軍進入西藏,鞏固國防」,就是意圖掩飾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侵略西藏罪行而欲蓋彌彰的一個鐵證,被侵略者積極協助侵略者入侵,在邏輯和人性上完全不合理。1951年5月23日《十七條協議》最後簽字的時候,阿沛.阿旺晉美拒絕使用昌都總管官印,所有談判人員均未帶私章,由中方代刻,出現了印章名字刻錯的嚴重瑕疵。這是阿沛.阿旺晉美的伏筆,直接在文本上保留了這一份協議是在非完全自由意志下簽訂的證據。《十七條協議》第17條規定:「本協議於簽字蓋章後立即生效」,更是城下之盟的直接證據,因為阿沛.阿旺晉美當時和避難於藏印邊境卓木的達賴喇嘛和西藏噶廈政府完全斷絕音訊,中華人民共和國司馬昭之心人盡皆知,就是要刻意逼迫西藏噶廈政府接受談判後的既成事實,所以《十七條協議》根本就沒有送交西藏國民大會批准的程序規定。

不過《十七條協議》的內容,並非一無可取,它是根據中國共產黨中央西南局(第一書記鄧小平)的研究起草的,而揭櫫了依照《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實施民族區域自治的主旨,當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未久,實施的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協商民主,政權內部充滿民主氣象,所以並沒有緊扼住西藏噶廈政府的咽喉,剛剛親政的達賴喇嘛除了屬於外交和國防大權不得不移轉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基於民族區域自治的對 大陸位和權力均未改變,如第4條即明訂「對於西藏的現行政治制度,中央不予變更。達賴喇嘛的固有地位及職權,中央亦不予變更。各級官員照常供職」,第5條規定:「班禪額爾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職權,應予維持」,第7條規定:「實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規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保護喇嘛寺廟。寺廟的收入,中央不予變更。」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中英聯合聲明》和《香港基本法》中對香港尚承諾有其期限的「五十年不變」,對西藏的承諾則是沒有時間條件的「不予變更」。西藏噶廈政府也清楚意識到,雪域冰封的大門已經被撞開了,它必須展開政治制度和社會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全方位現代化改革,更要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這一社會主義國家所謂社會主義社會改造、農業合作化和民主改革的挑戰。《十七條協議》第11條即規定:「有關西藏的各項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強迫。西藏地方政府應自動進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時,得採取與西藏領導人員協商的方法解決之。」達賴喇嘛原本擬定了一個大規模的民族改革計劃,因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意見,而改為在1953年成立由西藏人民代表和官員50至60人組成的改革委員會,由達賴喇嘛親自主持,十八項改革方案,主要針對西藏的社會制度,真正做到的有三項,一是免除人民積欠貴族和寺院的債務;二是廢除人民無償的差役,運輸勞務支給報酬;三則是建立官員的薪俸制度。改革方案中原本還有收回貴族與寺院土地分配予人民,但這一計劃遭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阻止,他們聲稱可由他們來做。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議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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