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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倒退之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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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從張擇端《清明上河圖》看到的北宋東京街市繁華——「邑屋之繁,舟車之盛,商賈財貨之充羨盈溢」,當然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而是「唐宋變革」背景下,商業文明與市民力量經過百年博弈,突破了坊市制、夜禁制與過所制的三重壓抑才得以實現的。

但令人喟嘆的是,宋亡之後,中世紀式的坊市制、夜禁制與過所制又都不同程度地出現了回潮。

雖然被推倒的坊牆沒有重建,北魏—隋唐式的坊市結構不可能完全恢復,但明清時期的官府找到了坊牆的替代品,那就是柵欄,在城市的各個巷口設置柵欄。明代弘治元年(1488),朝廷開始在「京城內外小巷路口置立柵欄,夜間關閉」,但由於財政沒有撥款,工程未完成就停止了,已建好的柵攔,質量也很差,「其已修完柵欄亦不如法,不久損壞」;正德十一年(1516),京城再次修建柵欄,「除寬街大路不必置立外,但系小街巷口相應設門去處,各置立門柵,遇夜關閉」。到明末,來到中國的義大利傳教士利瑪竇發現,中國各個城市的「街道上都有鐵柵,並且上鎖」。

清代的城市也是如此。京師內城先建了柵欄,隨後「城外各巷口,照城內設立柵欄,定更後,官員軍民等不許行走,犯者照例懲治」。同治年間,北京內城已有「柵欄一千一百餘道」,外城柵欄莫知其數。其他城市也是柵欄遍布,如江寧府「每夜升放號炮,聞炮之後,柵欄齊閉,違禁行走者,即行拿懲,仍不時委員明查暗緝」。

正如盛唐之時,坊市制與夜禁制是相配套的制度,明清時期的柵欄也是為配合夜禁而誕生的城市設置,入夜,夜禁開始,即關閉柵欄,並上鎖,禁止行人出入:「內外城夜禁,均於起更後關閉柵欄,王公以下官民人等皆禁行走。」柵欄的功能,跟坊牆差不多。

宋時已經鬆懈了的夜禁制度,入元之後也得到強化。元朝法律規定:「一更三點,鐘聲絕,禁人行;五更三點,鐘聲動,聽人行。」夜禁時間從「一更三點」(大約是晚上8:10)開始,比宋時提前了三個小時;犯夜之人,「笞二十七」,比唐宋時增加了七下。忽必烈時代,朝廷還一度取締了元宵「放夜」的慣例:「世祖臨御三十餘年,每值元夕,閭閻之間,燈火亦禁。」

明承元制,清又承明制,《大明律》與《大清律》均規定了夜禁制度:「凡京城夜禁,一更三點,鐘聲已靜之後,五更三點,鐘聲未動之前,犯者笞三十。二更、三更、四更,犯者笞五十。外郡城鎮各減一等。其公務急速,疾病、生產、死喪不在禁限。」都是從「一更三點」開始禁夜行,而且對二更至四更時段的犯夜,懲罰更重。

清代有些地方,定更之後,不但「大街小巷????固柵門,不許人行走」,還不准居民「於門外坐臥乘涼」,只有每年的五六七月,盛夏炎暑,才「不禁居民開門納涼」。太不可思議。

我們知道,唐時夜禁開始後,居民若有緊急事外出,可以向本坊的坊正申請公驗。清朝時,「居民昏夜有生產急病、請穩延醫者」,也允許夜行,但需要先向保甲長申領一塊「夜行牌」。夜行牌「長五寸、闊三寸」,由州縣衙門核發,蓋有官押,並塗上一層桐油,「付第幾保第幾甲長收執」。出行人申領夜行牌,例由保甲長「驗明本人面目、其家產病果真」,若屬實,「許給此牌,守柵人問明所至地方,開柵放行;回時即繳;如無此牌者,一概不許放行」。

清朝人發明的這個民用夜行牌(元朝時亦有「夜行象牙圓牌」,供「公務急速」的官吏夜間出行使用),功能相當於唐代的過所。實際上,元明清三朝都恢復了漢唐時期的過所制度,只不過將「過所」的名稱改成了「文引」、「路引」。

元朝中統五年(1264),中書省欽奉忽必烈聖旨:「諸斡脫商賈,凡行路之人,先於見住處司縣官司具狀招保,給公憑,方許他處勾當,若公引限滿,其公事未畢,依所在倒給。如管民官、軍官並其餘諸投下人員,若無上司文面勾當,欲往他處勾當,亦聽以次人於本處官司告給文引,經過關津渡口,驗此放行,經司縣呈押,如無司縣,於尉司或巡檢呈押。無公引者,並不得安下遇宿止,店戶亦驗引,明附店歷,每上下半月,違者,止理見發之家,笞二十七下。」依此法令,凡商人、管民官、軍官及諸投下人員,如果出遠門,都需要辦理文引,連住店都必須勘驗文引。

至元二十三年(1286),由於「腹里州城諸投下官司信從人戶,以江南等處作買賣為由,濫放文引」,元廷又規定:「今後,諸人若因事或為商賈,前去他所勾當,經由有司衙門陳告,取問鄰佑是實,令人保管,別無違礙,方許出給差引,明置文簿銷照。」可以看出來,元朝的文引制,與《唐律疏議》確立的過所制是大同小異的。

明朝的路引制度更加苛嚴:「凡軍民人等往來,但出百里者即驗文引」;「凡天下要衝去處,設立巡檢司,專一盤詰往來奸細及販賣私鹽犯人、逃軍、逃囚、無引面生可疑之人」。出行路程百里以上,即需要辦理路引,這是前所未有的人口流動管制。如果居民不帶路引、擅自出遠門呢?後果很嚴重,被官方發現、抓獲的話,輕則打板子,重則充軍、處死。懲罰之重,也是史無前例。

洪武六年(1373),常州府有一名居民,因「祖母病篤,遠出求醫急」,來不及申請路引,結果途中被「呂城巡檢司盤獲」,「送法司論罪」。還是洪武年間,一名被朝廷徵集到南京開胭脂河的工役,因「工滿將辭歸,偶失去路引」,竟然「分該死,莫為謀」,後幸虧有督工百戶向朱元璋求情,才免一死。成化末年,由於「京師多盜」,兵部尚書派官兵「分投街巷,望門審驗」流動人口,「凡遇寄居無引者,輒以為盜,悉送系兵司馬。一二日間,監房不能容,都市店肆傭工,皆聞風匿避,至閉門罷市者累日」。沒有攜帶路引的流動人口,都被當成強盜抓了起來。

當過刑部侍郎、御史官、巡撫、知縣的晚明大學者呂坤,曾設計了一款路引,叫做「遠行丁引」。這款路引登記的個人信息,絕對比今天的戶口簿都要詳盡:「照得本州縣衛所某百戶某人,年若干歲,身長几尺,無須微須,方面瓜子面,白色黑色紫棠色,有無麻疤。今由某處,前至某處,何項生理,家有父某人,母某氏,子某人某人,兄某人,弟某人。……右給付某處某人,准此。州押印,縣押印」。凡出遠門之人,都需向戶籍所在州縣的衙門申請遠行丁引;回鄉之日再將丁引繳還原發衙門註銷。若無丁引擅自出行,或者雖有丁引而「腳色不對」,則「所至店家鄰佑,或在官各色人等,(將其)拿赴所在衙門,即以奸盜押回原籍查究」。

清代的行政指南書《未信編》亦收錄有一份「路引式」,不過其券面登記的信息卻不如呂坤丁引之周詳,就不贅引了。

總而言之,當歷史發展到宋代時,隨著「唐宋變革」的完成,坊市制、夜禁制、過所制所代表的社會管制已經日益鬆動、逐漸消亡,可是到了元明清時期,這三項中世紀制度又都死灰復燃了。不能不說,這是歷史的倒退。

責任編輯: 吳量  來源:我們都愛宋朝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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