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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人如何養老?盤點歷朝歷代養老政策

孝文化,是中華優秀文化的重要組織部分。近年來,人口老齡化的現象日趨嚴重,於是關於老人晚年生活、空巢老人等問題,越來越多的被人們討論。

那麼,古代人是如何解決養老問題的?國家有什麼制度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呢?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先秦時期

這一時期認為人到60歲漸入老境,稱為「耆」;70歲完全變老,稱為「老」;80、90歲的日漸衰老,稱為「耄」;百歲老人開始頤養天年,稱為「期」。

據《禮記·王制》記載,被賜予杖,是一種很尊貴的器具,是一種身份尊貴的象徵的老人,依據年齡可以在不同的地方範圍內使用,享受應有的待遇。

如50歲以後的老人可以拄杖於家,60歲以後可以拄杖於鄉,70歲以後可以拄杖於國都,80歲以後可以拄杖上朝,90歲以後,天子有事詢問,需派人到老者家中請教,還需帶上吃食。

朝廷還設立大司徒、掌老等官職,負責管理老人養老方面的問題。例如,周代起實施的「養疾之政」,專設「掌病」一職,負責給老人「問病」,即掌病要定期看望老人,定期進行檢查:有公職者,70歲以上3天問一次;80歲以上2天問一次;90歲以上每天問一次;民間老人,每5天問一次。

秦漢時期

秦朝尊崇法家思想,倡導以法治國,以吏為師,在先秦養老思想基礎上有所發展。不僅社會各階層提倡尊老、敬老的行為,還從律法上嚴懲不孝行為。

孝道在漢朝被提升到了極高的地位,不僅繼承了先秦敬老、養老的傳統,漢朝還形成了較為完備的養老敬老法律體系。漢朝出現了中國歷史上最早的老年人權益保護法——「養老令」,用於保障老人的生活。

賦稅方面規定,年滿56歲的老人可免徵賦稅,另外年滿60的鰥寡老人在市場上做買賣,不用收租稅。漢朝選拔人才制度的察舉制非常重視官員的品行,把孝作為選拔官吏的標準,主要用於挑選品行端正,足以為世人榜樣的孝子、廉潔之士。

魏晉南北朝

魏晉南北朝時期,朝廷繼承了歷朝的傳統賜予老人官爵(虛銜)和几杖。為了便於照顧和贍養老年人,朝廷會酌情減免老人家屬的賦稅徭役,而且朝廷非常重視對子女孝行的褒獎。

還針對老人制定了一系列的救助政策和措施,如梁武帝蕭衍於普通二年在都城建康(今南京)創辦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家「養老院」——孤獨園,收養孤兒和無人贍養的孤寡老人,由國家來收養無依無靠的孤寡老人,負責其衣、食及醫療等。

北魏首創了「存留養親」制度。存留養親就是一種司法緩刑制度:如果死囚、流刑犯的家中有直系血親需要照顧,准許死囚在家「侍親緩刑」、流刑犯在家「存留養親」,等家裡老人去世後再服刑。

隋唐時期

唐朝,朝廷下發養老詔令多達73次,並延續了歷代給老人賜杖賜封、賞賜財物的傳統。還專門頒布了《養老令》,規定「諸犯十惡、故殺人、反逆緣坐本應緣坐,老、疾免者,亦同」,在律法上減免了對老人的刑罰。

朝廷不僅會減免老人的賦稅和徭役,還會減免子女以及服侍老人的年輕人的賦稅。如「補給侍丁」制度中被選中服侍老人的年輕人稱之為「侍丁」,為保證侍丁照顧好老人,唐律規定侍丁可免除力役、兵役等賦役。

唐律規定若家中有老人需贍養,子孫則要在家侍奉老人,不可遠遊,否則要被問罪。子女要「色養」老人,即晚輩侍奉老人時要和顏悅色,不能讓老人不開心。

唐時期,養老機構得到繼承和推廣,並派官吏專門負責相關事宜。例如,武則天在位時期,唐朝開設了「悲田養病院」、「普救病坊」等,收住無人贍養的老人。

宋元時期

宋朝初期的老人以家庭養老為主,朝廷致力於家庭養老行為的獎懲,以規範民眾養親行為。之後,為救助鰥寡獨老,宋神宗時開始推行集中居養的方式,將其收養於「四福田院」,隨後,又開設了「居養院」、「養濟院」、「安濟坊」等慈善性質的養老機構。

雖然名字不同,但都是慈善性質的養老院,入院老人的年齡,也放寬到了50歲以上。同時,民間養老院也普遍興起。

元朝同樣重視養老,元世祖忽必烈曾採納漢臣劉秉忠的建議,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元朝的收養救助制度,當時各路均設立養濟院1所,救助、收養「諸鰥寡孤獨、老弱病殘、窮而無告者」。

明清時期

明朝官府提倡社會人士收養孤老,並給予相應的獎勵,從而促進社會對孝敬老人、贍養老人行為的認可和贊同。

在總結歷朝撫恤孤老殘疾經驗教訓的基礎上,朝廷責令各州縣設立「養濟院」收養孤老殘疾之人,對救助對象、救助辦法以及經費來源,均給予詳細規定,並將其載入《大明律》中。

清朝對高壽者也非常重視,給予特別的照顧政策,如清朝時非常重視古老的「賜食」制度,曾多次舉辦過「千叟宴」。

賜予老人官爵或匾額,免除老人及其家庭成員賦稅、差役負擔,對老人予以財政補助。官員退休後,朝廷通過發放「養老金」,保障年老退休官員的生活。

清律承襲明律,對「存留養親」制度的適用條件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如《大清律例》規定的留養條件是:

經朝廷核准留養的犯人,免服原判之刑,但仍要受杖責和枷號的懲罰。死刑犯存留養親對犯人處以杖一百、枷號六十日的刑罰充軍。流刑犯存留養親,則對犯人處以稍輕的杖刑和枷號刑。

清朝繼續開辦「養濟院」、「施棺局」等養老機構,清政府還大力提倡民辦慈善事業,如「普濟堂粥廠」、「功德林粥廠」、「朝陽閣粥廠」等,收住對象除老人外,還收容貧民和病人。民間資本也大力捐贈養老機構,並參與到各類養老機構的管理和營運中。

尊老愛老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困有所幫、老有所養是社會發展不可迴避的問題。

古代社會重視孝道德行的教化,在家庭養老的基礎上政府積極參與完善養老制度,最終在全社會形成了一種愛老敬老的社會氛圍,使更多的老年人切實受益。

責任編輯: 宋雲  來源:古建中國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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