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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時代】國安法第43條權力受關注 記者受查未檢控已被國安扣護照 等同間接拘捕

《港區國安法》第43條權力備受關注。

香港,一名拍攝到「7.1刺警案」事發一刻的網媒記者,被警方以《港區國安法》第43條權力要求交出旅行證件,即使未被拘捕或起訴,出入境自由已受限制。事件備受關注。有法律界人士認為相關做法等同間接拘捕,已構成不公平。但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就說不存在濫權。

《看中國》前記者7.1當日在案發現場進行直播,據報後來被警方國安處行使權力,扣留旅遊證件。警方指是按《港區國安法》第43(2)條及《實施細則》附表二,向該名「受查人」發出由指定裁判官所簽發的通知書,要求她向警方交出所管有的任何旅行證件。

國安法下受查人沒被起訴旅遊證件已被扣

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3(2)條,警方國安處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採取措施,包括要求「涉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的人員」交出旅行證件,或者限制其離境,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證據的處所。當中的《實施細則》,列明「限制受調查的人離開香港」。而警方表示,涉事記者在案中角色是「受查人」。

這條法例的實施與香港行使的《普通法》不同。按香港現行法例,懷疑干犯《國安法》以外的刑事罪行,當事人要被起訴,法庭方有權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扣起旅遊證件,作為被控人獲准保釋的條件。

湯家驊:當事人可提出上訴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周三(28日)對本台指,只要在香港涉嫌犯法,不論是否干犯《國安法》,都有機會被禁止離境,而在《國安法》下,警方有權這樣做,當事人亦有權上訴。對於外界擔心,只要國安處向裁判官申請,都會獲簽發通知書,出現濫權情況,湯家驊不同意。

湯家驊說:沒有任何理據,為何會覺得濫權?如果國安處向法庭申請,而法庭批准,這是符合法律程序,當然受影響人士可向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或上訴。這個機制下,不會存在濫權或違反人權,因為《國際人權公約》第19條寫得非常清楚,所有的權利都因應國家安全,可以透過法律合理地限制,現在是有這套法律,你認為這套法律是否合理,應由法庭決定。

黎恩灝:做法等同間接拘捕

但喬治城大學亞洲法中心香港法學人黎恩灝認為,《香港國安法》第43條的實施細則列明,警方可以單方面申請懷疑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受調查的人士,交出旅行證件,相關做法等同間接拘捕,已構成不公平。

黎恩灝說:警方沒有表示作出任何拘捕或落案起訴的行為,(扣留旅行證件)這種做法等同間接拘捕,限制人身自由,如果警方認為當事人有干犯法例或國安法,應直接作出拘捕,而不是採用這種扣留證件的方法,限制自由,好像給予時間(警方)再尋找足夠證據才拘捕,不僅影響受查人事的權利,亦是不公平的調查程序。

根據第43條《實施細則》,已交出旅遊證件的人,可隨時以書面向警務處處長或裁判官申請發還旅遊證件,並在申請書內陳述理由。對此,黎恩灝認為有所限制。

黎恩灝說:向警務處處長和裁判官申請,時間上已限制了他(當事人)的人身自由,是反映實施細則不合理的地方,《國安法》一個問題就是說,雖然看到《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都有保障出入境自由,如果不是被告人的話,但正因為是《國安法》的範圍很廣闊,實施細則給予警方相當寬闊的權利,警方在實施權力時,更不容易受到現有規範的限制。

黎恩灝表示,根據《港區國安法》被扣留遊行證件的人士,只能按照法例的實施細則,提出書面申請,要再根據警務處處長和裁判官接納或拒絕的理由,作進一步的研究。

責任編輯: 夏雨荷  來源:自由亞洲電台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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