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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明星代言責任衍生問題 成輿論焦點

—「P2P爆雷」案成為當作明星代言典型案例

由最近中國多位明星醜聞引發的關於明星代言責任問題持續發酵,中共官媒《法治日報》更是把明星代言費退回/收繳問題,作為法律的具體實施問題來討論。但作為案例討論的並不是最近涉事明星們的品牌代言,而是多年來給數以千萬的消費者帶來慘重損失的P2P網絡融資平台的代言問題。

最近中國對於是否應該收繳明星的P2P網貸平台代言費、以及如何收繳問題的討論,已經上升到法律的具體層面。圖為2018年6月「P2P爆雷」時警察在盤查民眾,以阻止要進京抗議的投資者。

由最近中國多位明星醜聞引發的關於明星代言責任問題持續發酵,中共官媒《法治日報》更是把明星代言費退回/收繳問題,作為法律的具體實施問題來討論。但作為案例討論的並不是最近涉事明星們的品牌代言,而是多年來給數以千萬的消費者帶來慘重損失的P2P網絡融資平台的代言問題。

8月21日,《法治日報》發表文章,通過引述多名中共法律專家的觀點,討論P2P爆雷後,明星代言費、廣告費是否應當依法收繳及如何收繳的問題。文章還進一步講述了代言明星具體還要承擔哪些責任,及是否需要罰款等判定起來比較複雜的問題,特別是目前很難判斷明星是否「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而仍舊向公眾推薦。

目前中共的「廣告法」,只對關係生命健康商品的虛假代言,認定其應無條件承擔連帶責任;但對於代言非關係生命健康的商品如P2P等,應承擔過錯責任及依法追繳明星代言費和廣告費等的要求,則需要具體判斷。

「P2P爆雷」是指從2013年開始,到2018年達到高潮的中國民間網絡借貸行業(P2P平台)大量倒閉事件,此事導致許多中國普通投資者損失數萬元(人民幣),最多可達上百萬元(15萬美元)。

中國銀保監會主席郭樹清在2020年12月的公開講話中證實,在過去14年裡,中國先後有1萬多家P2P上線,年交易規模約3萬億元(4614億美元),壞帳損失率很高。

事件發生後,廣東上海等地警方分別開始對67家和44家P2P網貸平台立案調查,並追繳欠款。但對於明星代言人,在代言平台出現違約風險之後,大多僅限於輿論和維權投資者們的聲討。自2015年以來,約有三十多位明星和公眾人物為P2P平台代言,其中包括范冰冰郎朗和汪涵等。

對P2P平台代言明星的追責,最早開始於今年1月29日北京市朝陽區金融糾紛調解中心的一個公告。

公告說,一些知名演藝人員、公眾人物為網貸機構代言,「利用其影響力吸引投資人購買非法金融產品」,「未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作出不實宣傳」,「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公告要求廣告代言人「配合開展網貸平台清退工作」,如期不聯繫,「將依法追責」,但並沒有說明具體的責任與追責措施。

4月22日,中共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在「關於警惕明星代言金融產品風險的提示」中規定,明星代言人「應當遵守廣告法等法律法規,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服務作推薦、證明,不得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作推薦、證明」。

該風險提示還要求明星代言人,在接受代言前,查驗所代言機構是否具有合法資質,所代言產品和服務是否內容真實、符合監管要求。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認為,「這意味著P2P平台爆雷之後,明星代言人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需要追繳其代言費。」

6月1日,中共銀保監會副主席梁濤表示,該機構正在協調公安、司法等部門,對已立案的999家網貸機構加快審理進度,依法追繳明星代言費和廣告費。他表示,當局已累計追繳涉案資產價值約860億元(132億美元)。

最近,吳亦凡、霍尊和張哲翰等明星相繼被曝出負面新聞,明星們的品牌代言費問題也同時成為輿論焦點,有關對明星代言人追責和追繳代言費的討論也再次開始。

中國廣告協會會長張國華在《現代廣告》專訪中表示:「明星代言人作為公眾人物,獲得了流量、金錢和行業地位。但不能只享受這些,要有與之對應的責任與擔當。」

根據2015年修訂的「廣告法」,代言人「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的」,或「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將被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的行政處罰」。

京師律師事務所證券和投資基金部主任劉盼盼表示,對其中「明知或者應知」的判斷很關鍵,代言人至少應該在代言之前,對公司的資質、稅務、相關許可合規等情況進行審慎的核查。

除此之外,《國際金融報》援引北京煒衡(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鞠秦儀的話說,根據最高法2011年《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如果代言人明知P2P平台存在非法吸納民眾投資或者集資詐騙,仍然為其做廣告宣傳,「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就可能構成虛假廣告罪,會被作為集資犯罪的共犯論處,遭到罰款及其它刑事處罰。

P2P網貸平台在2018年中爆雷後,就已被中共最高法院定為非法集資犯罪。

截至目前為止,除了個別投資者投訴代言人的個別案例,還沒有出現對明星代言人追責及追繳代言費的情況發生。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金融科技研究室主任尹振濤認為,這是因為「如果他們知道是違法的,可能就不會去推廣了」。

責任編輯: 時方  來源:大紀元記者李蓓香港報導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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