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 > 史海鉤沉 > 正文

毛澤東周恩來簽訂的喪權辱國條約:《特別協定》

作者:
這個《特別協定》本來是對外保密的,但是在1950年7月16日,被美國對外政策協會在紐約公布。通過這一密約,人們不難看出,蘇聯人已經把中國拉入它的整個戰略體系中,並且在國家的政治、軍事、經濟、貿易、工礦、交通、資源等一系列重要領域,完全控制了中國,讓中國民眾在蘇聯征服亞洲以及整個世界的共產主義運動中當前鋒、打頭陣,充當犧牲品。

最近整理以前所收藏的郵票,無意中發現了一組1960年發行的《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簽定十周年》的紀念郵票。很有興趣,於是又上網查了一下,發現這個《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不但在十周年時有郵票紀念,在五周年和十五周年時也都各發行一組郵票紀念,可見這個條約是十分重要的。

《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是什麼內容呢?值得中共如此重視。據《維基百科》介紹,《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蘇聯於1950年2月14日簽定的條約,同年4月11日起生效,有效期為30年。

條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總理周恩來和蘇聯外長安·揚·維辛斯基在莫斯科克里姆林宮簽署。條約的內容共有六條,最大的特點是承認外蒙古獨立的事實,毛澤東當年也稱簽定此約是"喪權辱國"。60年代起,中蘇兩國關係惡化,該條約名存實亡。期滿後沒有再延長。

從條約所訂六條看,除中共政權和蘇共政權結成軍事同盟,將自己置於蘇共保護之下外,好象沒有太大問題,而且有些問題也說的不是那麼清楚,那為什麼中共黨魁毛澤東將其說成是"喪權辱國"的賣國條約呢?其實毛澤東的話是另有所指。就在這個條約簽定的前兩天,也就是2月12日,毛澤東同蘇共頭子史達林簽定了另外一個《特別協定》,那才是名符其實的"喪權辱國"的賣國條約,而且是古今中外歷史上最卑鄙無恥的賣國條約。清朝所簽定的所有賣國條約,都是在戰敗的情況下,不得已而簽定的城下之盟,這個條約卻是在沒有任何外部壓力下主動送上門去的。由此,我們可以理解中共政權的性質,也理解了中共為什麼能在中國奪取政權,以及為什麼中共在建政初期實行一面倒的外交路線。

《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蘇聯於1950年2月14日簽定的條約,同年4月11日起生效,有效期為30年。

下面我們就看看中共在簽定《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前兩天,他們簽定了什麼條約。

1950年2月12日中共同蘇共所簽定的條約叫《中華人民共和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友好同盟特別協定》,這個《特別協定》是我們解讀《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的鑰匙,時間上只差兩天,內容涉及到了重大實質性問題,可以說,《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只是為了更體面地向外宣布,是欺騙世人的幌子,《特別協定》才是要執行的條約。讀了這個條約,人們就不難理解毛澤東為什麼心裡總是惶惶不安,以致於不得不承認簽定了"喪權辱國"的賣國條約的原因了。

這個《特別協定》本來是對外保密的,但是在1950年7月16日,被美國對外政策協會在紐約公布。通過這一密約,人們不難看出,蘇聯人已經把中國拉入它的整個戰略體系中,並且在國家的政治、軍事、經濟、貿易、工礦、交通、資源等一系列重要領域,完全控制了中國,讓中國民眾在蘇聯征服亞洲以及整個世界的共產主義運動中當前鋒、打頭陣,充當犧牲品。

《特別協定》的中國方面的主持人,以毛澤東為首、以周恩來為全權代表而簽約。蘇聯方面的主持人,以史達林為首、維辛斯基出面簽訂。有以下內容值得注意:

首先,在軍事上,《特別協定》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允許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駐兵中國境內,以共同保衛世界和平。""中華人民共和國先行劃交東北、華北海空基地予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作軍事上之部署"。"將中國人民解放軍改編為國際紅軍,由紅軍最高統帥直接指揮。"這就完全控制了中國的軍事。特別應該指出的是,蘇俄在協定中還要求中共"負責籌集華工一千萬人,協助蘇聯,共同建設中蘇軍事設備,以應付帝國主義之侵略行動。""增加兵額四百萬,以準備帝國主義侵略行動。"在後來的韓戰中,中國不得不派幾百萬的志願軍參戰,為蘇俄的世界霸權充當炮灰,都同這個協定有著直接關係。

第二,《特別協定》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人口,因目前資源缺乏,非減少一億,決不能支持,其詳細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自行定之。"中國人的生命,完全受蘇俄控制,蘇俄對中國人生命有生殺大權。雖然以後發生的"大鎮壓"、"三反五反"、"反右"、"大饑荒"等不一定是照蘇俄指示行事,但這個協定的影響也是不能忽略的。抗美援朝中又不惜中國人性命以人海對付聯合國的先進部隊,後來毛澤東又多次叫打大仗,打核大戰,犧牲中國一半以上人口來戰勝帝國主義,都表現了毛澤東想用戰爭來減少人口的思路。

第三,在政治上,協定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機關,公營事業,應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專門人員為顧問。"完全操控中國的內政,實際上把中國當作了他們的占領區。

第四,在工業上蘇俄派大批所謂技術人員控制中國的工業,直接操作中國工業的經營管理,對這些人員政府還要給以優待的"供給制"予以優待。中國還要對蘇俄開放沿海商阜,內陸市場,由蘇俄"自由通商",稅率只有百分之一,就是在自己國家,也不可能享受到如此優厚的稅率待遇。協定還規定,蘇聯得"享受貿易特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應以穀物供應蘇聯政府。"在當時中國是個缺糧國家,這個協定的前邊說,"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人口,因目前資源缺乏,非減少一億,決不能支持"。由於中共發動戰爭的原因,中國當時糧食大面積減產,糧食產量不到戰前的四分之三,棉花幾乎減產一半。但是中國必須先餵飽蘇俄,中國人自己才能吃飯。

第五,協定規定蘇俄有"支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之礦鐵原料等特權。其中以錫礦,全年產量除留百分之二十自用外,余需供應蘇維埃聯盟,發展重工業"。中國國內的礦產資源中國自己不能支配,要首先支援蘇俄發展工業,這種赤裸裸的掠奪行為,同侵略者有什麼兩樣?

第六,中國境內的北京、天津、上海、廣州、重慶、長沙、杭州、九江、蕪湖、廈門、汕頭、福州等十五都市,的中心地區,要"作為蘇維埃聯盟僑民居留地。"實質就是把這些地區變作蘇俄殖民地。特別應該注意的是,蘇俄想占有的是這些大城市"中心地區",完全是以主子自居,把中國人當作他們的奴隸。

第七,協定中規定:"締約國雙方同意,內蒙新疆,西藏,建立各民族的人民共和國,由雙方共同負責扶助其獨立。"這個規定顯示了中國領土主權的喪失,蘇俄國中國一樣有對中國領土的處置權。

正是在這個秘密協定的主導下,中國成了蘇俄的附屬國,中國的國民淪為受人壓迫的二等公民。蘇俄打著支援中國的幌子,明正言順地掠奪中國資源。中國人對此稍有不滿,就會被打成反蘇、反黨反社會主義而被投入監獄,有的被迫害致死。中共領導當時完全是一付臣服於蘇俄主子的嘴臉,不管中國國情,完全按蘇俄主子的意願規劃中國社會制度。劉少奇在一九五四年關於憲法草案的報告中說:"蘇聯的道路是按照歷史發展規律為人類社會必然要走的道路。想要避開這條路不走,是不可能的。"毛澤東在1953年2月舉行的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四次會議上講話說:"要認真學習蘇聯的先進經驗。無論共產黨內、共產黨外、老幹部、新幹部、技術人員、知識分子,以及工人群眾和農民群眾,都必須誠心誠意地向蘇聯學習。"

在中外歷史上,曾出現過許多出賣國家利益的政權,也出現過很多喪權辱國的賣國賊,但沒有任何一個政權和賣國賊能象中共這樣完全把自己國家置於別的國家利益之下,傾全國之力甚至民眾的生命去為別的國家作犧牲,中共的賣國,可以說是空前絕後的。整個50年代的歷史,就是中國淪為蘇俄奴隸的歷史,在那個時代,也許你打死一個中國人無罪,但你要對蘇俄人稍有不滿或提一點意見,你就會受到滅頂之災。

現在我們看中共發行的紀念《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的郵票,所應關注的應該是這三組郵票反映的背後真實的歷史事件。我們千萬不要忘記,在兩天的時間裡,有兩個完全不同的條約,一個是用來對外公布的《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一個是用來真實實行的密約《特別協定》。在那個友好條約幌子後面,記載著中國人作奴隸的歷史。

附註:

一、《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

1949年12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毛澤東抵達莫斯科進行正式訪問。1950年1月20日,中共總理兼外交部長周恩來也抵達莫斯科,兩國政府之間的談判於2月14日結束。於1950年2月14日簽定的條約,同年4月11日起生效,有效期為30年。《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原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友好同盟互助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具有決心以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之間的友好與合作,共同防止日本帝國主義之再起及日本或其他用任何形式在侵略行為上與日本相勾結的國家之重新侵略;亟願依據聯合國組織的目標和原則,鞏固遠東和世界的持久和平與普遍安全;並深信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之間的親善邦交與友誼的鞏固是與中蘇兩國人民的根本利益相符合的;為此目的,決定締結本條約,並各派全權代表如左: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特派中國政務院總理兼外交部部長周恩來;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特派蘇聯外交部部長安得列.揚努阿勒耶維赤.維辛斯基.

兩全權代表互相校閱全權證書認為妥善後,同意下述各條:

第一條

締約國雙方保證共同盡力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期制止日本或其他直接間接在侵略行為上與日本相勾結的任何國家之重新侵略與破壞和平。一旦締約國任何一方受到日本或與日本同盟的國家之侵襲因而處於戰爭狀態時,締約國另一方即盡其全力給予軍事及其他援助。

雙方並宣布願以忠誠的合作精神,參加所有以確保世界和平與安全為目的之國際活動,並為此目的之迅速實現充分貢獻其力量。

第二條

締約國雙方保證經過彼此同意與第二次世界戰爭時期其他同盟國於儘可能的短期內共同取得對日和約的締結

第三條

締約國雙方均不締結反對對方的任何同盟,並不參加反對對方的任何集團及任何行動或措施。

第四條

締約國雙方根據鞏固和平與普遍安全的利益,對有關中蘇兩國共同利益的一切重大國際問題,均將進行彼此協商。

第五條

締約國雙方保證以友好合作的精神,並遵照平等、互利、互相尊重國家主權與領土完整及不干涉對方內政的原則,發展和鞏固中蘇兩國之間的經濟與文化關係,彼此給予一切可能的經濟援助,並進行必要的經濟合作。

第六條

本條約經雙方批准後立即生效,批准書在北京互換。

本條約有效期間為三十年,如在期滿前一年未有締約國任何一方表示願予廢除時則將延長五年,並依此法順延之。

一九五○年二月十四日訂於莫斯科,共兩份,每份均以中文與俄文書就。兩種文字的條文均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

周恩來安.揚.維辛斯基

(簽字)(簽字)

附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友好同盟特別協定》

1950年2月12日,在莫斯科,中蘇雙方締結這一秘密"協定",中國方面的主持人,以毛澤東為首、以周恩來為全權代表而簽約。蘇聯方面的主持人,以史達林為首、維辛斯基出面簽訂。這項秘密協定,幾乎完全順從和維護蘇聯統治者的意旨和權益。此協定1950年7月16日,被美國對外政策協會在紐約公布。全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友好同盟特別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中華人民共和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友好同盟特別協定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為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之間的密切合作,共同防止帝國主義用任何形式上的侵略行為,以及勾結日本帝國主義的再起,以建立亞洲新秩序,鞏固中蘇友好合作關係,特在兩國友好同盟互助條約以外,締結特別協定,並各派全權代表如左: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特派中國政務院總理兼外交部長周恩來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特派外交部長安德列(努阿勒耶維赤)維辛斯基

兩全權代表互相校閱證書認為妥善後,同意下述各條:

第一條:締約國雙方為共同防止帝國主義之侵略,及共同應付第三次世界大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允許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駐兵中國境內,以共同保衛世界和平。

第二條:自締約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先行劃交東北華北海空基地予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作軍事上之部署,並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負責協助進行東南亞的解放事業,以完成亞洲解放大業。

第三條:締約國雙方同意,將中國人民解放軍改編為國際紅軍,由紅軍最高統帥直接指揮。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負責籌集華工一千萬人,協助蘇聯,共同建設中蘇軍事設備,以應付帝國主義之侵略行動。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應將華北各口岸開放予蘇聯永久駐兵,並自由出入,其中包括秦皇島,海州,煙臺,威海衛,青島,大連。

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本年底以前增加兵額四百萬,以準備帝國主義侵略行動。

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人口,因目前資源缺乏,非減少一億,決不能支持,其詳細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自行定之。

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機關,公營事業,應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專門人員為顧問。

第九條:締約國雙方同意,蘇維埃政府調遣技術人員參加中國各地主要工業的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應以優待的"供給制"予以優待。

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商阜,內陸市場,開放予蘇聯自由通商,並以百分之一的優惠條件為稅率。

第十一條:締約國雙方同意,中蘇在互惠互利條件下,進行物物互相交換,以建立友好關係。

第十二條:蘇維埃聯盟政府,有支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之礦鐵原料等特權。其中以錫礦,全年產量除留百分之二十自用外,余需供應蘇維埃聯盟,發展重工業,協助建設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工業化。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之北京、天津、上海、廣州、重慶、長沙、杭州、九江、蕪湖、廈門、汕頭、福州等十五都市,劃定中心地區,作為蘇維埃聯盟僑民居留地。

第十四條: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為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請求,貸款三萬萬美元給予中國(貸款支配償還原則,有貸款協定訂明)唯中華人民共和國須將東北華北兩地之全部原料產品作為使用抵押,償還時之原料種類,由蘇維埃聯盟,視其實際需要而決定之。

第十五條:締約國雙方同意蘇聯政府,共同管理長春鐵路,及沿路兩旁五十華里之地區。雙方代表所擔負的職務如鐵路局長,理事主席,顧目前事實需要,須由蘇聯代表擔任,中國代表副之。

第十六條:依前中國共產黨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訂立之滿洲協定,蘇聯得繼續享受貿易特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應以穀物供應蘇聯政府。

第十七條:締約國雙方同意,內蒙,新疆,西藏,建立各民族的人民共和國,由雙方共同負責扶助其獨立。

第十八條:協定約經雙方批准後,立即生效,批准書在赤塔互換。

第十九條:協定約系機密性質,締約國雙方均有義務保守秘密,不得公布。

1950年2月12日訂立於莫斯科。共兩份,每份均以中文俄文書就,兩種文字之條文,均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全權代表周恩來(簽名)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全權代表安(揚)維辛斯基(簽名)

責任編輯: 白梅  來源:《自由聖火》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本文網址:https://tw.aboluowang.com/2021/0901/16409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