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香港法院指派清盤人處理台灣蘋果日報相關資產一事,台灣文化部周一(20日)表示,經考慮新聞自由價值及個人資料保護的平衡與界線後,且聽取了民間團體意見,決定在台灣法院作出裁決前,台灣蘋果日報依法應拒絕香港法院及指定清盤人的任何指令及要求。
台灣文化部又要求台灣蘋果日報依據《個資法》第11條規定,主動或依當事人請求後銷毀所保有的個人資料。
文化部解釋,香港《蘋果日報》今年6月因創辦人黎智英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公司資產遭凍結以致被迫停刊,此舉明顯是政治事件,而非公司經營不善,更顯現香港國安法嚴重侵犯人民言論自由、迫害普世人權價值。台灣作為一主權獨立國家,依據《港澳條例》42條及《民事訴訟法》402條規定,香港法院的裁判在台灣法院裁定同意前並無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