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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玉生律師遭打壓 王全璋代理詞提三個焦點

王全璋等律師參加2022年1月11日上午9時30分的公聽會。右二為王全璋。(推特圖片)

人權律師宋玉生為法輪功學員做辯護,遭到中共北京律協「立案調查」。公聽會於1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北京律師協會召開。

以下是宋玉生代理人王全璋律師在公聽會上的代理詞(原文):

不論以什麼樣的方式對律師辯護人

在法庭上的言論追責都開了極其危險的先例

——從宋玉生被投訴案兼論律師法庭言論的豁免與例外

懲戒委:

通過聽證,我們得知,宋玉生被投訴在代理案件的過程中發表了如下內容的言論:

1.庭審中宣揚法輪功教義精神;

2.否定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法輪功為邪教組織的性質;

3.沒有法定事由情況下,提出合議庭成員全體迴避;

4.沒有法定事由情況下,要求合議庭對被告人變更強制措施;

5.反覆提出異議。

首先,我們要確定的一個問題是,如上的投訴是不是客觀事實?如果是事實,是怎樣的一個事實?是不是如投訴單位所描述的事實?事實應該如何描述才能更客觀?如果不是事實,那麼真正的事實是什麼,真相又是什麼?我認為這是公聽會需要解決的一個基礎問題。

其次,我們還需要解決的一個問題是,在真正的事實基礎上,被投訴人是否有權這樣說,這麼說是否違規?

基於以上分析,代理人認為,本次投訴爭議有三個焦點:

1.北京律師協會會員紀律處分規則,處分的對象是什麼?處分的是行為還是言論?

2.宋律師被投訴的內容是言論還是行為?

3.這些言論是否違規?如果違規?又如何違規,具體明確地違反了哪個規定的哪一項內容?

只有對以上的焦點問題有個嚴格的確認,本次聽證才可以說是具備一個公正評價的基礎。

代理人認為:

1.投訴人的投訴既然不客觀也真實。

對一種事實的描述,投訴人使用了「公開宣揚」「反覆」「法律明確規定」等政治化、情緒化的術語,對事實進行了有傾向性和有失公正的描述,這樣的「事實」既不客觀也不真實。

2.北京市律師協會會員紀律處分的是行為。

《處分規則》第三條明確規定:「本規則所稱違規行為是指會員在執行律師職務的過程中,或者在處理與執行職務有關的事務過程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律師協會制定的各項行業規範的下列行為」——很明顯,處分規則處分的是行為。

3.辯護律師在法庭的發言、請求屬於言論範疇

代理人認為,言論具有獨立性和專屬性,任何言論的表達都不可避免地需要一些動作來完成,但這仍屬於言論的範疇,而不能認為言論的表達有動作,就認為是行為,律師辯護人在法庭的言論很顯然屬於言論的範疇,而不是行為。如果任意混淆言論和行為屬性,就是擴大和濫用行會權力。

4.律師辯護人法庭言論沒有違反《處分規則》中的任何一項規定。

根據處分規則第三條:

(一)違反或拒絕執行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違反或拒絕執行律師協會制定的對會員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業規定;

(三)雖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業規範的明文規定,但其具體執業行為與律師的專業精神、執業要求或職業道德明顯不相稱,或者執業行為嚴重損害了律師行業的根本利益;

(四)違反或拒絕執行其執業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合理的規章制度以及對其有約束力的合同和協議,並給該律師事務所或者其他會員造成損害後果;

第四條會員的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律師協會管理規範和公序良俗的行為,應予處分的,適用本規則。

根據以上的規定,要想對宋律師進行紀律懲戒,必須證明宋律師的行為違反如上規則的任何一條,而且這些違反應當是對應的、明確的、顯而易見的、無異議的,而不是似是而非的,靠推理、靠擴大解釋來生搬硬套的,否則便不應當被追究,從宋律師被投訴的內容上來看,看不出對以上哪一個條款的違反。

責任編輯: 李韻  來源:大紀元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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