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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高靜律師:等待第四份通報 等待震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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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短11天內官方就這個事情出了三份通報:第一份通報是下定義式通報,定義男女雙方是合法夫妻,強調不存在拐賣,女方患有精神病,男方是否涉嫌違法未提及。

第二份通報是否定式通報,否定了第一份通報里女方的身份信息(告知女方在流浪乞討時被男方發現並‌‌「收留‌‌」,男方發現女方有智障表現,並給女方取名楊某俠),也否定了結婚證辦理的合法性(告知辦理結婚登記時審核人員未嚴格審核女方身份信息),同時告知女方真實身份不明(警方會繼續調查),並再次強調未發現拐賣行為(但是有提及男方行為涉嫌違法,警方已對其展開調查)。

第三份通報是轉述式通報,重點轉述確定女方真實身份為小花梅的方式(未進行DNA比對)及女方走丟的過程(來自桑某某陳述),並告知牙齒缺失是患病所致,八個小孩生物學上的父親均是男方,公安機關已對男方是否涉嫌違法犯罪展開調查,第三次通報未再強調不存在拐賣行為。

三份通報的內容有矛盾之處,但是都認可女方自1996年起就患有精神病及都未提及女方年齡。依據三份通報,提出以下問題:

1、女方真實年齡?年齡很重要,如果男方在‌‌「收留‌‌」女方時,女方未滿14周歲,男方涉嫌觸犯強姦罪,所以追問年齡。

2、女方是精神病人,那女方至少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利給女方取名字/改名字的是她本人或者其監護人,男方不是女方的監護人,為何有權給女方取名字,這是相當於給女方造了一個新身份,這個取名是否經過公安系統,還是男方就私下給女方取了個名字?

3、1994年我國就出台了《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需要提供戶口證明及居民身份證,1998年辦理的結婚證上的女方名字是楊某俠,那當時提交的楊某俠的戶口證明和居民身份證是從哪裡來的,是否存在偽造身份證件和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的行為?如果有這樣的行為,相關人員涉嫌觸犯偽造、買賣身份證件罪、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

4、通報已承認辦理結婚登記時審核人員未嚴格審核女方身份信息就給頒發了結婚證,那這張辦理不合法的且結婚證上的姓名非女方真實姓名的結婚證如何處理?

5、女方患有精神病,至少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法完全表達自己的意願,男方通過給她取個新名字就成功辦了結婚證(官方通報說了結婚證辦理不合法),之後與女方發生性關係並讓女方生育八孩,並用鐵鏈栓住女方脖子將女方關在陰冷髒亂的房間裡,不給吃飽穿暖,不帶女方看病就醫,這些行為違反《戶口登記條例》、《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計劃生育政策》、《反家暴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等,還涉嫌觸犯《刑法》(因為男方一開始就知道女方是不能完全表達自己意願的精神病人),是否已對男方正式立案展開調查?

第三份通報里強調了後續調查情況將適時公布,一起繼續關注,等待第四份通報。

楊曉春:

1.巧了不是,我多年前就因為拍攝去過雲南福貢。

我知道那裡的交通條件。

這在祖國西南邊陲的怒江大峽谷深處,只有一條路,即使在雲南,也是交通最不方便的角落,沒有之一。

我第一次去福貢是20年前的2002年,當時從昆明坐長途車過去尚且需要漫漫顛簸的近40個小時。

更不要說是1996年的交通條件!

是什麼原因,需要讓同村村民帶著一個精神有疾患的女子克服路途遙遠,橫跨整個中國?

2.如果只是去治病,

那麼遙遠的省城昆明是最好的選擇。

次好的選擇是西南醫療資源最好的成都

斷然不需要橫穿整個中國,

到東部的江蘇同樣很不發達的一個縣城去治病,

是這個道理吧?

3.如果這是在福貢的亞谷村,

這事兒就好辦了,

亞谷村是個傈僳族為主的村子。

楊某俠應該大概率是傈僳族女子。

傈僳族依村而居,

大部分村民都是沾親帶故,

父母即使雙亡,村民的DNA總可以採集比對。

不會整個村的村民都死絕了吧?

她的老家還有親戚嗎?

4.徐州發布現在已經編了三個完全不同的版本了,政府還有公信力嗎?

開放媒體直接採訪楊某俠難道不是最簡單最服眾的嗎?

責任編輯: 江一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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