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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唐山圍毆女性案,這些觀點萬萬要不得

從實際效果層面來說,真正的窮凶極惡之徒畢竟是少數,大部分鹹豬手、露陰癖的壞人也是很慫的。女性在遭到明確侵犯之後高聲喝斥,往往能夠讓壞人羞愧退走,也有助於及時獲得周圍人的幫助。最不濟,也能在監控之下明確留下被騷擾和不情願的證據來。

受害女生在遭受騷擾時表示明確拒絕

不出所料,參與唐山燒烤店調戲圍毆女性的9名兇徒已全部落網,接下來等待他們的將是法律的嚴懲。在公共場所如此肆無忌憚地騷擾女性,毆打行兇,是對公眾安全感底線的踐踏,也是對法律權威的挑戰。

那,如何才能讓兇徒付出沉重的代價以震懾壞人的囂張氣焰?

我們能做些什麼來避免自己和親人遭到這樣的傷害?

如果是我在現場圍觀,要怎麼做才能幫得上忙呢?

圍繞這些問題,社會上掀起了空前熱烈的討論。我不敢說自己就掌握了正確的完美的答案,但我明確知道,有一些聲音很大的觀點是萬萬要不得的。

萬萬要不得的觀點第一條:呼籲再來一場八十年代的嚴打

唐山案件發生後,公眾安全感,尤其是女性的安全感再次(上一次是因為豐縣小花梅)受到極大傷害。一件惡劣案件被曝光的背後,肯定還有更多受害者。由於當前法律在某些條款上不夠完善,部分執法人員沒有嚴格適用法律而是和稀泥,使得一些兇徒被從輕處理、逍遙法外,甚至存在黑惡勢力屢禁不絕。

這種情況的確是存在的。例如2020年發生在浙江的類似的案件,也是一夥兇徒騷擾和毆打女性,受害者住院15天,而行兇者最多只拘留13天……

此前發生在浙江的類似案例,拘留13天

於是,有人呼籲要恢復舊版刑法中已被廢除的流氓罪,用來懲治這些流氓爛仔,還有人呼籲乾脆再來一場八十年代那樣的嚴打,從重從快處理這些惡人,還老百姓一片朗朗乾坤。

重啟嚴打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做法絕不可取。

歷史經驗反覆告訴我們,運動式的執法在解決某些問題的同時會在更大範圍內導致更多新的問題,冤假錯案一定與運動式執法相伴相生。我們好不容易初步建立起來的以法制框架解決社會問題的共識,本身都還很脆弱,此時絕不應該開歷史的倒車,導致前功盡棄,回到那個人人自危的年代。

嚴打時期的公審公判

疫情以來,社會管控本就已經嚴格到了一種空前的程度,個人權利在公共事務面前的邊界已經一再退讓,若再來一場運動式的嚴打,後果將不堪設想。

而且,當前中國的《刑法》與《治安管理處罰法》體系雖然還有需要完善的地方,但相比八十年代初期已經有了質的飛躍。當前我們有足夠的法律工具可以用來解決這些問題,需要加強的是執法的嚴明,而不是通過嚴打來突破法律框架。

萬萬要不得的觀點第二條:責怪女生沒有婉拒性騷擾

在還原唐山一案的案情時,我們注意到,當兇徒把手搭在受害女生背上時,她有明確的拒絕動作和語言,並嘗試起身掙脫。而她的同伴在看到女生被侵犯和被打之後,也勇敢地拿起酒瓶進行了還擊。

受害女生在遭受騷擾時表示明確拒絕

於是,有一種看起來像是好心和理性的觀點認為,如果這兩位女生能夠婉拒騷擾,給醉漢留下一點面子,可能事態就不會升級,她們也不會受到如此嚴重的傷害。

必須旗幟鮮明地指出,這種觀點是錯誤的,不管從道理層面還是實際效果層面來說,都是錯誤的。

從道理層面來說,女性對於來自男性的得體的邀請、沒有明顯侵犯意味的搭訕,可以首先選擇婉拒、迴避,這是陌生人社會交往的基本禮儀。但對於婉拒之後持續的糾纏,低俗下流語言的騷擾,甚至直接上手的侵犯,就應該高聲呵斥、明確拒絕,不用考慮給對方留什麼面子。

從實際效果層面來說,真正的窮凶極惡之徒畢竟是少數,大部分鹹豬手、露陰癖的壞人也是很慫的。女性在遭到明確侵犯之後高聲喝斥,往往能夠讓壞人羞愧退走,也有助於及時獲得周圍人的幫助。最不濟,也能在監控之下明確留下被騷擾和不情願的證據來。

相反,如果一味地躲避、忍讓、婉拒,反而很可能讓壞人以為遇到了好欺負的對象,助長壞人的囂張氣焰。

所以,遇到明確的騷擾和侵犯,還是應該鼓勵女性高聲喝斥、不留情面地拒絕,而不是去學習什麼婉拒的技巧。

萬萬要不得的觀點第三條:責怪圍觀群眾不肯見義勇為

中國從不缺少順民,也從不缺少英雄俠士,關鍵看法律實踐和社會氛圍是不是鼓勵見義勇為,是不是能夠給見義勇為者足夠的安心保障。

在唐山一案中,有種觀點認為,在場的圍觀群眾沒有及時制止,是事態發展到如此嚴重的原因之一。還有人悲觀地總結到,只有女性願意幫助女性,想要上去幫忙的女孩子還被男朋友拖了後腿。

這種觀點的心情我也可以理解,但我想指出的是,責怪圍觀群眾不肯見義勇為是抓錯了重點。

真正的問題不在於沒人肯見義勇為,而是沒人敢見義勇為。

茫茫中國,每個夜晚可能都會有類似發生在唐山燒烤店的欺凌女性或相互鬥毆的案件發生,但能夠成為輿論熱點的,一年也沒有兩個。在那些不為公眾所知的案例中,一定也有很多圍觀群眾上前制止,其中一定也有不少人因此惹上麻煩、付出代價。這是我們生活在這個社會多年觀察和親身經歷所積累的經驗。

我路見不平一聲吼,如果把壞人打傷了警察能不能讓我免責?

我上去見義勇為,如果被壞人打傷了,有沒有社會救濟渠道?

我幫助受害者擺脫危險,將來她不敢幫我作證怎麼辦?

這些問題,都橫亘在每一位想要上前見義勇為的人心上,讓人們難以邁出腳步。懦弱嗎?是,但懦弱是人之常情。

一個社會要形成普遍見義勇為的氛圍,靠的不是大家修煉勇氣,而是法律和社會制度給見義勇為者提供堅實保障,免除後顧之憂。

如果司法實踐中能夠確保見義勇為者不會被反咬一口,能夠對見義勇為者的行為後果做出適度豁免,如果有成熟的機構和基金能夠幫助受傷的見義勇為者擺脫困境,敢於見義勇為的人一定會比現在多得多。

在當前的社會環境下,我十分敬佩在類似案件中見義勇為的人,我也能夠理解那些不敢上前的人。必須承認,我也不敢,我敢做的只有及時報警和錄影存證。

萬萬要不得的觀點第四條:賠錢私了對受害人最好

唐山案件發展到現在的局面,9名行兇者肯定會受到法律的懲處,受害兩名女性已經沒有生命危險,相信會逐漸康復起來。

可是,她們所受到的傷害如何補償?如果因此留下殘疾、器官功能受損,她們餘生的生活品質如何保障?

因此,有一種觀點認為,從受害人的角度出發,賠錢私了是最好的局面,讓壞人狠狠地賠一筆最重要,坐牢只是滿足圍觀群眾的正義感。

這種看起來理性的觀點也是萬萬要不得的。

刑事諒解書在基層經常被採用

站在受害者本人的立場來看,主張賠償和法律嚴懲並不衝突。本案中兇徒多達9人,經濟狀況也不盡相同,完全有能力湊齊賠償受害者損失的金額。主張法律嚴懲的姿態還有助於向兇徒本人和家屬施加壓力,讓他們更有動力賠償爭取減刑。

如果選擇私了,反而很有可能出現口頭答應,實際賠償執行不到位的情況,甚至壞人在外逍遙還可能給受害人造成二次傷害。

站在公眾的立場來看,賠償私了的惡劣影響是極其深遠的。如果觸犯刑法、傷害公眾社會安全感的惡劣案件能夠賠償了事,勢必形成有錢者為所欲為的社會氛圍,最終令每一個人深受其害。

於公於私,都不該主張通過賠償的方式私了。

希望每一次惡性案件的發生都能促進全社會朝著現代文明的方向反思進步,而不是在群情激憤的裹挾之下滑向更糟糕的未來。

責任編輯: 江一  來源:微信公眾號 「基本常識」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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