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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不把河南村鎮銀行案中的呂奕引渡回國?他是誰的白手套?

呂奕是怎麼逃出去的,400億又是怎麼流失的?除了違規給他數十億貸款的行長朋友圈,他也少不了更高級別的貴人相助,究竟是哪些人幫了他?為什麼他每次協助調查、並且行賄事實確鑿之後都能夠全身而退,數十億貸款和400億儲戶的錢都憑空消失,這些問題都需要答案,他背後這些人的級別可能要遠高於銀行行長、副行長、警局刑警隊長這些小人物。怕就怕,他不回來,可以保住很多人,所以很多人不想他回來。

 

河南四家村鎮銀行的實控人已是外國人,跑路了。

40萬儲戶、400多億存款,能被一個人捲走?這種事情放在任何時候,任何地方,都匪夷所思。400多億的人民幣,怎麼換成了美金?沒人知道,這些錢通過什麼渠道轉走?沒人知道。當然肯定有人知道,但是他們不想說。

而那個擁有賽普勒斯國籍的呂奕,河南新財富集團的實際掌控人,整個騙局幕後的黑手,也跑到了美國,然後就人間蒸發了嗎?

據公開信息顯示,今年2月,呂奕曾協助調查銀監會蔡鄂生受賄案,進去了幾個月,出來後他就跑到了美國。怎麼就這麼隨便?

更深一步想,為什麼那麼多貪官和犯罪分子一出事就往美國跑?紅色通緝令都管不了他們嗎?

關鍵是,中美之間沒有引渡條約。

在沒有引渡條約的情況下,是否將罪犯引渡,完全是美國自己的事情。

1999年廈門遠華案主角賴昌星逃到加拿大,因為中國和加拿大沒有引渡條約,那麼加拿大想引渡就引渡,不想引渡就不引渡。

所以中國有關方面在爭取賴昌星遣返上耗時12年之久。

但是如果有了引渡條約就不一樣了,只要符合條件,引渡就成為了國際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能隨便拒絕引渡。

作為世界上同別國簽署引渡條約最多的國家之一,美國卻至今未與中國簽訂雙邊引渡條約,沒有引渡條約就無法將逃犯引渡回國,這很大程度上加大了中國跨國追逃的難度。逃往國外的犯罪分子往往都抓住了中美引渡條約缺位這一點,紛紛把美國當成自己外逃、隱匿的理想國。

對於藏身美國等與中國沒有引渡條約的國家的犯罪分子,中國大多採取勸返、遣返等方式使這些逃犯回國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與引渡相比,這些方式的成本較高、效率也比較低。

2004年4月,中國銀行開平支行前行長余振東被遣返,被認為是中美兩國之間引渡合作成功開展的案例,但實際上美國對余振東適用的是遣返而不是引渡。

由於中美兩國之間並未簽訂雙邊引渡條約,面對中國的引渡請求,美國相關部門無法啟動引渡程序,但是根據中國提供的與案件相關的證據材料,美國的司法機關認為余振東涉嫌參與有組織的欺詐活動、涉嫌洗錢以及涉嫌採用欺騙手段獲得簽證等。

根據美國的法律規定,「參與有組織的欺詐活動」在美國的法律規定中屬於比較嚴重的犯罪行為,而美國的移民法中有「外國人被判決犯有嚴重罪行,將一律驅逐出境」的有關規定。

因此,余振東被美國的執法機關逮捕,並且其在美國受到的刑事指控均有可能導致其被驅逐出境的法律後果。而在接受司法審判期間,余振東也明確要求將中國作為他遣返的目的地,據此,美國的執法機關將余振東遣返至中國。余振東成為第一個經過美國國內嚴格的法律程序審查並遣返回中國的重大經濟犯罪嫌疑人。

而美國遣返余振東,也是有條件的,因為美國是以「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和「洗錢」這三個罪名對余振東判處了144個月的監禁,因此需要中國承諾免除對他的死刑處置並且審判機關對其判處不超過12年的有期徒刑。

這是因為在這次「遣返」的過程中,美國也套用了在引渡過程中需要滿足的法律條件。

對於引渡合作進行的條件,根據《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規定,引渡請求所涉及的犯罪,按照引渡合作的兩個對象國的法律,不僅僅是達到均為犯罪行為的標準,還必須是「可罰」的犯罪行為。

例如《美國和日本引渡條約》第3條:只有當有充分的證據證明,依據被請求方的法律有理由懷疑被追捕的人確實犯了據以要求引渡之罪,或者被追捕的人是已由請求國的某個法庭定罪的人,才准予引渡。

許多國家都從法律上廢除了死刑,相應地,在引渡領域,兩個國家之間在簽署引渡條約時,也普遍將死刑不引渡原則明文規定在條約的內容中。

所以雖然英國和美國之間有引渡條約,但是美國想引渡阿桑奇也遇到了障礙。

倫敦地方法院的法官雖然拒絕了阿桑奇律師團隊關於美國的指控帶有政治動機,會受到不公正審判的辯護,但套用的死刑不引渡的原則,認為阿桑奇心理狀態不好,引渡到美國會尋短見。雖然美方會想盡辦法不讓阿桑奇尋短見,但是憑藉阿桑奇的「智力和決心」,尋死不是難事。

死刑不引渡,和政治犯不引渡,是在締結雙邊引渡條約中公認的兩個原則,也是阻礙中國與許多國家簽訂雙邊引渡條約的兩個重要障礙。

目前,中國已經和48個國家簽署了引渡條約,而大多數是開發中國家,已開發國家中僅有法國、西班牙、義大利等幾個國家,還有100多個國家沒有和中國簽訂引渡協議,其中就包括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犯罪分子外逃比較集中的幾個國家。

以簽署引渡條約的方式,建立機制化、法律化和常態化的懲罰機制,直接斷絕掉貪官外逃的念想,當然好。而建立引渡合作關係的基礎,就是對相互之間法律制度的信任,缺乏這種信任,就難以建立一種穩定的合作關係。

中美未來有沒有可能簽署一份引渡條約?美國國務院給出的前提是,從美國引渡到別國的人須受到公正審判,不受到酷刑或其他方式虐待,另外必須承諾引渡本國國民,否則美方不考慮就引渡條約進行談判。

承諾引渡本國國民,就是如果美國認為你國國民犯罪,並且此種犯罪在你國法律體系內也是可罰的,就必須同意引渡。

湄公河慘案中泰國政府以「本國國民不引渡」為由,拒絕將涉案的9名泰國籍緝毒軍人引渡到中國,這意味著中國政府無法介入對9名泰國籍軍人的刑事追訴、審判量刑、以及刑罰執行等,從而無法將他們繩之以法。

作為中國與外國簽訂的第一個引渡條約,《中國和泰國引渡條約》規定:「締約雙方有權拒絕引渡其本國國民」。

對以糯康為首的武裝販毒分子的引渡,則進展較為順利。2012年4月25日湄公河案主犯糯康在寮國落網,在中方的強烈要求和中老緬泰的積極配合之下,僅15天之後,中老警方即根據中國與寮國2002年簽訂的《中國和寮國引渡條約》,完成了對糯康等犯罪嫌疑人的移交儀式。

而糯康的國籍國是緬甸

和泰國一樣,中國也是堅持本國國民不引渡的。《中國和亞塞拜然引渡條約》規定,「在被請求方收到引渡請求時,被請求引渡人是被請求方國民,即不予引渡。」

所以在中美簽訂引渡合約的道路上,需要克服的障礙還不是一點半點,最直白的說,就是要讓美國同意我們引渡,也要同意在相同條件下,美國能從中國引渡。

就像鄭州賦紅碼的責任人被處分了,但是這種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會不會受到制裁?如果是個美國人被賦紅碼?會不會引起國際矛盾?也正是因為第一次賦紅碼的人沒有受到法律制裁,所以又有儲戶被賦紅碼,說明有比鄭州更大的領導在阻止儲戶前往鄭州取錢。

所以即便現在很多人到美領館下面留言,讓他們管管河南的事情,「以前我罵過你,不好意思。現在請你關注河南」,「如果不關注,就繼續罵美帝!」。雖說是世界警察,這種事情,他們即便想管,也管不著。

而那個呂奕,是怎麼逃出去的,400億又是怎麼流失的?除了違規給他數十億貸款的行長朋友圈,他也少不了更高級別的貴人相助,究竟是哪些人幫了他?

為什麼他每次協助調查、並且行賄事實確鑿之後都能夠全身而退,數十億貸款和400億儲戶的錢都憑空消失,這些問題都需要答案,他背後這些人的級別可能要遠高於銀行行長、副行長、警局刑警隊長這些小人物。

現在的呂奕,關鍵是我們有沒有向美國提出協助調查申請,即便不能引渡,起碼把人找到,把錢找到,啟動遣返程序,這個過程雖然漫長,更要抓緊開始。

怕就怕,他不回來,可以保住很多人,所以很多人不想他回來。

責任編輯: 江一  來源:驢話連篇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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