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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耀明:又要國安法治港,又要人權公約的貞節牌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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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第三章加入兩條國際人權公約,用意是遵守以普世價值為標準的人權規範,向國際社會保證「一國兩制」下香港50年不變。但眼下香港若如人權委員會報告所言,《國安法》凌駕公約所保護的基本權利與自由,代表威權統治來臨,香港社會變質,國權壓倒人權。奇怪是,特區當局既然由立法會到街頭都容不下異見和異己,又何必自討苦吃,向人權委員會爭取貞節牌坊,最後卻只留下罵名收場呢?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發表的報告猶如當頭棒喝,直指香港人權狀況劣跡斑斑,並要求撤銷《港區國安法》及煽動法,更且一語道破問題的關鍵,在於法律欠缺保障、權力嚴重失衡,加上執法觀念偏狹,令香港人權狀況近年來迅速惡化。

所謂法律保障,包括憲政基礎和法律條文。前者奠定社會運作的根本原則,不得逾越,後者則貫徹落實前者,以提供具體的人權保證。香港兩者皆備,既有《基本法》第三章定明居民的權利和義務,其中第三十九條更把兩條國際人權公約列入,同時,人權公約的條文亦通過本地立法(如《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得到保證。

不過,人權委員會擔心香港即使兩者俱備,也不能確保香港可以遵守人權公約的規定,因為北京單方面可改變香港的運作規則,但北京並不是人權公約的簽約國,無須遵守公約,因此成為香港人權狀況的不測因素。這點批評,過去早已有之,委員會曾指北京通過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改變香港的遊戲規則,有礙履行公約的人權承諾(如普選),而如今又有人大常委會直接制訂的《港區國安法》,成為從天而降的超級大法,凌駕公約的人權保障。

特區當局以長文反駁人權委員會,論點亦坦白得可以。一是直言不諱,表明中央為保護國家安全,有權有責在港推行《國安法》。換言之,中央可以凌駕修改《基本法》的程序規限,不用諮詢受影響的香港人,短期內製訂凌駕《基本法》憲政規則的超級法律,但這正正是人權委員會的擔心所在。

二是表明中央制訂《國安法》時,已全面考慮人權公約,而那就更令人大惑不解,因為考慮過後,人權委員會發現《國安法》有六大問題,包括:「國家安全」觀念廣闊、無法保證轉交中央審訊及懲處的案件符合公約要求、國安疑犯不能對中央在港執法措施提出挑戰、行政長官擁有過量權力以至其他措施都有礙司法公平、警方國安處有龐大的調查權力而欠缺司法監察、《國安法》域外效力的原因欠清晰等等。若說深思熟慮後才制訂《國安法》,那豈非說,有何牴觸公約之處,都是明知故犯?

委員會指出的問題,大都是不爭的事實。試看,警方國安處三管齊下,包括查封報社、拘捕高層及凍結戶口,即可將《蘋果日報》及《立場新聞》迅速瓦解,至今正式審訊仍未開始,更不要說被定罪。如此調查權力夠不夠大?司法機關如何把關?《蘋果》高層被指「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原來當局毋須證明報社與「外國勢力」有合作關係,只因發表呼籲外國制裁的文章,即可立案起訴。這樣的入罪觀念夠不夠闊?再看立法會初選四十七人案,大約四分三被告不得保釋,至今未審先囚已經十七個月。遲來的公義等同公義被剝奪,不是大家對法治的共識嗎?

國安機構被指權力過大,蓋過人權,特區當局沒有什麼反駁,但會堅持國安罪行定義清晰,並不含糊。不錯,當局的控罪如上述「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的具體指控,內容清晰。問題是,當發表文章呼籲外國制裁,但並無與外國組織有何關係,也可被檢控的話,那麼政治紅線便難說清楚了。

例如研究著作被外國組織引用來批評中國大陸,又是否等同勾結外國勢力?相信沒有官員可以預先講明,甚至人權委員會曾詢問特區官員,究竟香港非政府組織接觸他們,又會否被控勾結外國勢力罪,也不得要領。官方答案是正常活動不會有事,只能用「正常」來解釋「合法」一詞,但什麼是不正常活動而可能被控告,看來除了說是那些「非法」活動,其他便說不定了,親身示範何謂界線模糊。

其實《基本法》第三章加入兩條國際人權公約,用意是遵守以普世價值為標準的人權規範,向國際社會保證「一國兩制」下香港50年不變。但眼下香港若如人權委員會報告所言,《國安法》凌駕公約所保護的基本權利與自由,代表威權統治來臨,香港社會變質,國權壓倒人權。奇怪是,特區當局既然由立法會到街頭都容不下異見和異己,又何必自討苦吃,向人權委員會爭取貞節牌坊,最後卻只留下罵名收場呢?

(以上評論純屬作者個人觀點,並不代表本台立場。)

責任編輯: 江一  來源:RFA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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