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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耀明:立法會初選案,法庭在審訊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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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串問題就來了。有關否決財政預算案的一條,《基本法》沒有改過,人大常委會也沒有解釋過,何時變了「非法手段」?否決財政預算案若都會擾亂、破壞政權職能,何不老實寫明不得否決財政預算案?若說有些情況否決了也不會擾亂政府職能,那又是什麼情況呢?既然沒有釐清,又怎能說是非法手段呢?

立法會初選47人案堪稱是香港的世紀審判。受審問的不僅是眾多追求民主的政治人物,不僅是香港人的政治自由和宿命,更有那些視法庭代表法治,是莊嚴神聖之地的法官。

整件事源於法律學者戴耀廷倡議民主派集中力量,通過選舉奪取立法會過半議席,以否決財政預算案迫使行政長官下台為手段,要求特區政府回應反修例運動的「五大訴求」,包括落實《基本法》對行政長官及立法會全面普選的承諾。

計劃是以政治手段解決政治問題。反對派意圖按照《基本法》的遊戲規則與北京博弈,即否決預算案,行政長官須按規定解散立法會再重選,新議會再次否決預算案的話,行政長官得馬上辭職。反對派相信,北京若要避免政治危機,或會從善如流,認真回應「五大訴求」。

立法會按既定程序罷免行政長官,形成政治壓力,做法不涉暴力更合憲合法,但在當局眼中卻是大逆不道。根據控方的指控,該計劃是通過非法手段,嚴重擾亂、破壞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無差別否決政府財政預算,迫政府解散立法會,導致行政長官辭職,以達致顛覆政權的目的。

但連串問題就來了。有關否決財政預算案的一條,《基本法》沒有改過,人大常委會也沒有解釋過,何時變了「非法手段」?否決財政預算案若都會擾亂、破壞政權職能,何不老實寫明不得否決財政預算案?若說有些情況否決了也不會擾亂政府職能,那又是什麼情況呢?既然沒有釐清,又怎能說是非法手段呢?

指控中的「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看來是違法行為,若是「無差別支持財政預算案」(如議員批評簡約公屋又通過建屋撥款),又是否合法?不過,《基本法》沒有記載,若說《國安法》不容許,因為此舉顛覆國家政權,但問題首先是,要求政府回應「五大訴求」否則否決預算案,事出有因,目標明確,即使你不同意,怎能說是無差別的否決呢?再者,支持或否決預算案是執行立法機關的職能,政權機關若包括立法機關,那麼否決何嘗不是發揮其職能,又怎能說破壞政權職能?退一萬步說,即使政府施政受到干擾,但不等於顛覆政權,或者意圖顛覆,因為否決的目的是要政府面對現實,回應「五大訴求」。再多退一萬步,即使政權給「顛覆」了,但否決預算案始終是合法手段,但可以用合法手段去「顛覆」的,又是否顛覆呢?

控方指控千瘡百孔,對十四名被告的罪行簡述也流於片言隻語,加上47名被告意見紛繁,目標不一定相同,控方能否實證各人有共同目標丶共同行動,或者憑著「合謀者原則」(或稱共同串謀者原則),由個別組織者的想法推斷其他人,當中有否穿鑿附會,而法庭最後如何裁斷,尚待觀察,這裡暫且不表。

不過,十分明確的是,戴耀廷倡議的計劃,根本是言過其實又無法實現的空中樓閣,真正目標是延續反修例運動的聲勢,多於對政府施加實際威脅。政府檢控的47人之中,五人負責組織初選,其餘42人有意參與立法會選舉,其中33人初選勝出。據組織者的估計,勝出者將會取得27至29個議席(直選23席、超級區議會三至四席、衛生服務界一席)。

換言之,在直選採用比例代表制和欠缺功能組別候選人的支持下,倡議者不可能不知,就算達標全取29席,離開過半數議席(36席)的目標遠甚,根本無法否決預算案。倘若結果就是目的,否決預算案不是他們的目的,所謂奪取立法會過半的計劃,不外是民主派及本土派合力爭取最多議席的宣傳聲勢。因此,再多退一萬步,就算否定預算案可以顛覆政權,但計劃從一開始就不可能成功,因為沒有足夠票數。

眼下的法庭審訊絲毫不苟,例如一再要求證人澄清,戴耀廷推動立法會初選時,是推銷否決財政預算案或是一般的否決政府議案,看來法官都全神貫注於戴耀廷的「攬炒論」,在空中樓閣之中努力研究否決財政預算案如何導致立法會解散及一國兩制瓦解。不過,現實中,議會沒有也不可能因為戴耀廷倡議的計劃而解散,反而北京只須一個決定,符合國際人權規範選舉方法所產生的立法機關,也可一朝連根拔起,改由官員批核參選人資格,成就政治光譜近乎清一色的議會,香港也從此不一樣。

但這又與你何關呢,莊嚴的法庭。

(以上評論純屬作者個人觀點,並不代表本台立場。)

責任編輯: 江一  來源:RFA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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