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二(3月21日)下午3點,大批房東在奧克蘭市政廳內,抗議「租客禁逐令」。(薛明珠/大紀元)
根據4月12日《大紀元》刊登的〈「禁逐令」讓房東吃不消,租客有錢買豪車就是不繳租〉之報導,美國奧克蘭市阿拉米達(Alameda)縣,自2019年該縣實施了「禁止驅逐租客令」,房東不得以任何理由驅逐租客以保護疫情期間經濟上受到影響的租客後,許多租客濫用該禁令,拒付房租、欺侮房東。2021年6月30日,加州的該禁令已經結束,但阿縣的禁令依舊繼續延長。
美國加州管制令的故事
有房東表示,有兩棟房子的租客,都在不付房租之後買了奔馳車,其中年薪12萬美元的IT工程師,於2019年年底入住,只繳了4個月的租金,就不再付了,累計共欠租6萬多美元。房東雖將他告上法庭,經過調解,同意賠3萬美元,並且簽署了協議書,答應每個月還1千美元,共計30個月,但一直沒付款,聯絡3次都不回復,最後該房客卻悄悄搬走。房東無可奈何下,還要花錢聘請律師,根據法律程序把自己的房子要回來。
類似遭遇的房東們,三年都沒收到房租,還要繳貸款、房屋保險、地價稅、維修費等等。他們不但沒錢了,還要還銀行的房貸,他們的房屋都要法拍了。該位房東呼籲小房東們站出來,將自己的遭遇告訴這個社會,向政府要求賠償,要求政府負責解決。他表示,「和家人朋友埋怨是沒有用的,不要讓別人來幫你做,你自己的事情必須盡力去解決,我們必須共同努力、積極發言,才有可能勝利」。
『巴黎房租限價』的往事
看到這個沒天理的事件,我的腦子裡立即浮現出36年前(1987)在所謂的「台大四人幫」(張清溪、許嘉棟、劉鶯釧、吳聰敏四位台大經濟系教授)合著的第一本「最本土化」入門經濟學教科書—《經濟學—理論與實際(上、下冊)》—中舉述的〈巴黎最後的房東〉。那是1948年一位法國記者Bertrand de Jouvenel所描述的「巴黎房租限價」實例,故事是這樣的:
1946年,在巴黎租一個房間的價格只要一塊美金(1946年物價)一家六口的典型租金約等於11包香菸。巴黎人平均每月花在娛樂的費用,遠超過三個月的房租。房租一直都低於收入的4%,通常是1%左右。需租屋者應會說:「太好了,有這麼低的房租!」但,「慢著,別太高興。想租房子嗎?門都沒有!」為什麼呢?因為巴黎的房子是「無價之寶」。
實情是:「房租是低,但卻租不到房子。」到底是怎麼回事?房租之所以低,是因為政府的限價政策。政府為了貫徹這項「德政」,除規定房租上限(遠低於市價)外,還訂了輔助措施,此即「保障現住戶,不准任何人剝奪房客住的權利。」因為如果沒有這種規定,房東很容易與新房客訂定秘密契約,那「限價」將名存實亡。
由於房租太低,沒有任何房客願意讓出房子。於是,獲得房子的唯一辦法就是「等死」—年輕的夫婦必須與年老的父母同住,等待接收。蹣跚的老人外出散步曬太陽時,每個人都希望是獲悉「不幸事件」的消息的第一人。因為獲居住權利的方法有兩種,一是經由合法的途徑請求政府的許可,但獲得許可的人往往發現同時有許多人也獲得許可。於是只好用另一種方法:根據保護現住戶的規定,「只要你在,你就是這個城堡的國王」。因此,只要能與老人的繼承者共謀,在不幸事件發生後,立即搬入一件家具,你就是現住戶,從此一勞永逸。
這些共謀者當然會得到相當大的好處,但這種「好處」房東無法享有。於是,在1946年以前的十二年間,巴黎沒有一幢新建的房子。既有的房子則極為破舊:82%的居民沒有洗澡設備,一半以上的住戶要外出找洗手間,五分之一沒有自來水,只有六分之一的房子還「情況尚佳」。
有一位女士擁有三幢房子,共有34戶房客,全是中產階級。她一年的房租收入,扣除維護費與稅捐後,是「負」八十元。她的兒子不但要扶侍母親,還每年要替她支付那八十元的房租虧損。
無語問蒼天
大家可能會問:
—為什麼不將房子賣掉?
答案是:誰願意接這燙手山芋?
—為什麼不趕走房客,收回房子?
答案是:法律不准。法律保障現住戶。
—可以不予以維修,任其傾頹嗎?
答案是:小心!萬一屋頂裂隙讓雨水損壞了房客兩把扶手椅子,房東就要被控虐待房客,還要賠償損失,而兩把扶手椅子的賠款等於三年房租。
—為何不好好翻修?
答案是:1914~46年間,租金漲了13.2倍,修繕費漲了120-150倍,但房租只漲6.8倍,怎麼修怎麼不划算。
—為什麼不蓋新房子?
答案是:除非房租提高10倍,否則收支不平衡。
—為何不將「房租管制」廢除呢?
答案是:全國房客齊聲反對!
政府的管制、干預和保護政策往往是弊大於利,尤其是「價格管制」更是,在經濟學教科書中都是教課的標準典例,而「愛之適足以害之」、「到地獄之路往往是好意所鋪成的」也早已是琅琅上口的評語,而將受保護者引向『缺德』、『貪得無厭』的『道德危機』(moral hazard)更時常被提及。可是這種管制干預政策為何斷不掉呢?每個世間人都應捫心自問啊!
作者中華經濟研究院特約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