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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黑五類相關的幾個政治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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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成分:指本人參加工作或土地改革前的社會地位。

家庭出身:指本人取得獨立經濟地位前或參加工作前的家庭階級成分。家庭出身可以追溯到土改前的家庭成分,並且隨血緣向下傳遞。《出身論》作者遇羅克如此界定成分和出身:「出身和成分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老子的成分是兒子的出身。」遇羅克定義的關鍵在於想切斷出身與成分之間的紐帶,藉此打破當年制度設計中的潛在意圖。

管制:中國大陸創造的一種刑罰,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在公安機關管束和民眾監督下進行勞動,用於處理最輕度的犯罪或者被認定有罪者。當時的《管制反革命分子暫行辦法》規定,對被管制分子應剝奪下列政治權利: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擔任國家機關行政職務之權;參加人民武裝與人民團體之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通訊、居住、遷移及示威遊行之自由權;享受人民榮譽之權。

何人被管制,管制時間多長,理論上(按有關法律)由人民法院判決,由公安機關執行。但是實際上有些基層幹部濫用職權,私自管制他人。大躍進時期不少基層成立「學好隊」,隨意關押不服的民眾,強迫勞動。被管制者的數量相當龐大,沒有全國性資料,只能就局部資料來說明。四川省綿陽縣1952年被管制人口占總人口2.9%,有的公社、大隊和下鄉幹部就可決定將一部分人管制起來,有些地方將一些四類分子的子女亦管制起來。河北定縣1972年4月統計,全縣有五類分子7750人,到當年12月猛增到1.25萬人。有一個農民,1961年被認為參與盜竊,判處管制5年,宣判時因病未到庭,既沒有審理,也沒有宣判,以後再未處理。1973年清理專政對象時,發現他曾經被判管制,於是在群眾中宣布。宣布後,此農民不服,提出申訴。1975年,縣警局以鬧翻案為由,下達戴帽通知書,並告知按原判管制執行。

監督勞動:雖然沒有被管制,或者已經解除管制,但是依然要在其他民眾和基層幹部的監督下從事勞動改造。誰有權對人處以監督勞動,沒有明文規定。這是一個法律上的盲區,然而實際上這個權力操縱在基層幹部手中。

帽子、戴帽和摘帽:口語化的政治名詞,雖然經常出現在官方文獻當中,但是筆者從未見過官方定義。根據一般理解,帽子是指政治上的異己者,比如四類分子、右傾機會主義分子、叛亂分子等;戴帽就是被貼上政治異己者的標籤(然而誰有權給人戴帽子,沒有明文規定,也是一個法律上的盲區);摘帽就是被解除政治異己者的標籤。誰有權給人戴帽,不清楚,但是摘帽的權力卻是比較明確的,一般基層無權給人摘帽。儘管摘了帽,摘帽者本身也是一種標籤,比如1979年以前的摘帽右派,其社會地位高於沒有摘帽的右派分子,但是還無法真正成為普通民眾。

根據上述定義,四類分子可分兩大類:一類是由於本人成分而成為某類分子的,如地主分子和富農分子(這些人的後代的家庭出身是地主或富農,並且往後傳遞);另一類是由於自己的行為而成為某類分子的,屬於這種情況的有反革命分子、壞分子和右派分子(這些人可以是貧下中農,也可以是地主、富農或者其他成分)。從法理的角度講,本人成分並不等於「分子」。嚴格意義上說,四類分子是那些被管制的人,至少要監督勞動的人才夠格,但是實際上大多數本人成分是地主、富農的人,或者曾經是反革命的人,儘管沒有管制,也不處於監督勞動狀態,依然被視為四類分子。

(選自《黑五類憶舊》第五期,201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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