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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男子離婚後發現兒子非親生起訴前妻,判決來了

離婚4個月後,貴州納雍縣男子閔某帶著「長得越來越不像自己」的兒子去做親子鑑定,結果發現兒子非親生。悲憤之餘,他將前妻何某告上法庭,要求變更撫養權,共同償還債務31萬餘元以及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

2022年11月,納雍縣法院一審判決孩子由何某撫養,何某返還閔某撫養費1.17萬元並支付精神損害賠償1萬元。至於雙方婚姻期間產生的債務問題,法院認為,應根據離婚協議由閔某獨自償還。

閔某不服上訴後,畢節中院以事實不清發回重審。2024年1月4日,上游新聞記者獲悉,日前納雍縣法院重審認為,鑑定顯示兒子非閔某親生,何某在簽訂離婚協議就該事實對閔某構成欺詐,離婚協議相關內容應予撤銷。對於雙方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和債務,應予分割處理。

納雍縣重審判決孩子由何某撫養,兩人共同償還銀行貸款20.9萬元,被告何某賠償閔某經濟損失3.98萬元,並賠償閔某精神損害賠償1萬元。閔某告訴記者,判決下達後何某一直未賠償給付,近日他已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一審判決女方賠償2.1萬元

閔某,1980年出生,貴州納雍縣姑開鄉人。2018年,他經人介紹認識了同村的何某,兩人於2019年2月扯證結婚。2020年5月,何某生下一子,這讓他喜不自勝,餵奶粉、換尿布、帶孩子去醫院,沒日沒夜為孩子操心。

閔某告訴上游新聞記者,2022年1月,他偶然聽到他人說妻子行為不檢,兩人爆發爭吵,不堪忍受的他向妻子提出離婚。雙方於同年3月11日簽訂離婚協議。

離婚協議顯示,雙方自願解除夫妻關係;婚生子撫養權歸男方,隨同男方生活,女方無需支付撫養費,且擁有探望權;兩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無共同財產,所有共同債權債務由男方負責,與女方無關。

由於親戚勸說,雙方離婚後仍共同生活,但在這期間,閔某發現何某對自己態度越來越差,且經常與其他男人通話。2022年7月從廣州打工回家後,閔某帶著「長得越來越不像自己」的兒子去做了親自鑑定,結果顯示「排除其為小孩的生物學父親」。

這猶如晴天霹靂擊碎了閔某的心。悲憤交加之餘,閔某一紙訴狀將前妻何某告上法庭,要求變更孩子撫養權,自己無需承擔撫養費,何某應當返還自己為其出的生育吻合手術費以及孩子因生病在醫院產生的費用等經濟損失,同時何某應對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的共同債務承擔償還責任。

2022年11月,納雍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確認孩子由何某直接撫養;何某在判決生效10日內返還閔某關於孩子的撫養費1.17萬元,並賠償閔某精神損害賠償金1萬元;駁回原告閔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對於閔某提出的經濟損失問題,納雍縣法院一審認為,閔某所述損失產生於雙方婚姻存續期間,其提供的證據不能證實上述損失全部產生,即使產生部分損失,也是原告履行夫妻相互扶養的義務,故不予支持。

對於閔某提出的共同債務問題,法院認為,應當按照雙方所簽定的離婚協議由閔某繼續獨自償還。納雍縣法院稱,離婚協議與離婚登記一樣具有法律約束力,非因法定事由,並經法定程序不得撤銷或變更。「雙方系自願簽訂離婚協議並辦理離婚登記,原告並未依法訴請撤銷離婚協議,也未舉證證明簽訂離婚協議時存在被欺詐、脅迫的情形,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並經民政部門審查並登記蓋章確認……故原告應按照離婚協議的約定行使權力、履行義務。」

女方稱自己也是受害者

一審判決下達後,閔某不服提出上訴。閔某認為,之所以簽訂離婚協議同意撫養孩子並承擔債務,是因為誤認為孩子是自己的,「這當中何某存在欺詐情形,導致我出現重大誤解,所以應當撤銷離婚協議,應由法院根據照顧子女、無過錯方權益等原則,對財產債務重新進行分割。」

畢節中院以事實不清發回重審後,2023年9月,該案在納雍縣人民法院重審開庭審理。上游新聞記者獲悉,此次重審,閔某向法院提出多項訴請,包括:1、撤銷離婚協議中第二項至第五項;2、孩子由被告何某撫養,自己無義務支付撫養費;3、判令夫妻婚姻存續期間共同債務(銀行貸款25.9萬元、閔某個人名義借款和還款5.2萬元)由雙方共同償還;4、判令何某賠償其經濟損失17.3萬元;5、判令被告支付其精神損害賠償金2萬元。

對於閔某的起訴,何某表示自己也是受害者。何某此前在接受上游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她在與閔某婚姻存續期間從未發現小孩不是閔某的孩子,「而且婚前婚後閔某經常要求我去酒吧、KTV等場所和他的男性朋友喝酒,而且以辱罵、毆打的方式逼迫我喝酒,還放任朋友灌酒,後面發生了什麼我也不知道。」

對於閔某指稱其行為不檢的說法,何某回應記者稱,自己好交朋友,有異性朋友也正常,而且閔某都認識。何某稱,自己一個人帶著小孩不容易,願意按照原審判決給付閔某2.17萬元。

上游新聞記者獲悉,重審開庭時,何某提出異議,稱閔某起訴屬於虛假訴訟,離婚協議系雙方自願簽訂、合法有效,法院應按照離婚協議駁回閔某訴求。「離婚協議已對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及債權債務進行了處理,閔某訴求於法無據。」

關於雙方共同債務問題,何某表示自己只認可在納雍富民村鎮銀行貸款的8萬元及信用社的10萬元的一筆和5萬元的兩筆,其它則屬閔某個人貸款,並非雙方共同貸款。「因為不是用於家庭共同生活而是原告自己享受。」

何某認為,閔某支出的生育手術縫合費以及小孩因為腦膜炎住院的費用,系閔某履行夫妻相互扶養、相互幫助、相互關愛的法定照顧義務,支付款項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部分費用不應當返還,而且也不應當賠償精神損害。

法院重審認定女方構成欺詐

2023年年底,納雍縣法院就該案作出重審判決。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登記離婚並簽訂《離婚協議》,從協議內容看,閔某承擔了孩子撫養及債務清償的義務,而被告未承擔任何義務。「協議明顯減輕被告一方的責任和義務。」

納雍縣法院稱,該案中何某與閔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生育了孩子,而經鑑定孩子並非閔某親生,「無疑在《離婚協議》簽訂時,被告何某就該事實對原告閔某造成了欺詐。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之規定,該《離婚協議》中因欺詐形成的附條件離婚的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處理協議內容閔某可以申請撤銷。」

法院認為,在撤銷《離婚協議》 中第二條至第五條後,應對小孩撫養權以及雙方共同財產、共同債務進行重新認定及分割。法院認定,小孩雖是在閔某、何某婚姻存續期間生育,但司法鑑定顯示其並非閔某親生子,因此閔某對小孩無撫養義務,小孩的撫養事宜何某可另行與生父協商處理,與原告無涉。

法院進一步對閔某提出的何某生育期間和小孩住院期間產生的經濟損失進行了認定,包括生育手術縫合費、小孩住院費以及撫養費共計7.96萬元。法院認為,該項損失是由被告過錯導致的直接損失,應由被告承擔,基於該款項系夫妻共同財產支付,因此該筆款項中被告應當向原告返還一半,即返還3.98萬元。

至於共同財產問題,法院認定雙方共同生活期間共同財產僅有1輛車,離婚後閔某變賣3萬元,根據夫妻共同財產共同享有的原則,閔某應當支付何某1.5萬元;至於共同債務問題,法院認定雙方婚姻存續期間共借債20.9萬元。

對於精神損害賠償是否應當支持的問題,納雍縣法院認為,孩子的血緣維繫著一個家庭的情感和穩固,閔某為與被告何某共同生育子女,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同時對出生後的孩子傾注了自己作為父親的情感。被告與他人生子的事實,違背了夫妻忠實義務,傷害了夫妻之情,同時傷害了閔某給予孩子的父子之情,的確給閔某造成了精神損害。綜合損害後果嚴重程度、被告的主觀過錯程度以及該地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法院支持1萬元。

綜上,納雍縣法院判決撤銷閔某與何某簽訂的《離婚協議》中第二項至第五項,孩子歸何某撫養,閔某無需支付撫養費;閔某向何某支付共同財產所得款1.5萬元;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的共同債務銀行貸款本金 20.9萬元及離婚以來產生的利息,由閔某、何某各承擔一半;何某賠償閔某經濟損失3.98萬元以及精神損害賠償金1萬元。

1月4日,閔某告訴上游新聞記者,判決下達後何某亦未提起上訴,但截至目前何某尚未支付法院判賠款項。目前,他已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責任編輯: 李華  來源:上游新聞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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