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照:位於北京的中國最高法院
香港—
中國最高法院作出新規定,要求具備能力的犯人在交出罰金後方可減刑、假釋。有分析認為,此舉和中國經濟不振,當局設法開源有關,因此擔心在黑箱作業下會加深司法不公的危害性。
從本月開始,中國的罪犯是否繳納法院判決的罰金及罰沒的財產將關係到他們能否獲得減刑、假釋。根據中國最高法院日前印發的《規定》,犯罪人是否積極履行財產性判項,即追繳退賠、罰金、沒收財產等,以及民事賠償義務等判項,乃衡量「悔改表現」的重要因素。
接受美國之音專訪的江蘇殘疾維權人士張建平認為,新規定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張建平說:「以交通事故為例,它不是故意犯罪。人死了自然會追究刑事責任,透過賠償獲取諒解。人身傷害、貪污行賄這類罪行,以罰款、罰金換取假釋、緩刑。司法的目的以教育為主,而不是僅僅為了懲罰,能把犯罪人改好是非常有積極意義的。」
最高法:新規為「有悔改表現」定出判斷標準
中國部分網民對於新規定也表示支持。他們認為,此舉不僅有助於確保罪犯真心悔改,還能在一定程度上促進法院判決的執行力度,提高執行率。通過規定,罪犯的履行能力將成為法官考慮減刑、假釋的重要因素,有助於強化罪犯履行賠償責任的意識,有利於增進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和諧。但張建平擔心,在目前的大環境下,具備經濟能力的罪犯會濫用機制,務求達到重獲自由的目的。
張建平說:「在中國一旦出現交通事故或故意傷害的糾紛,(當事人)一般都會托人找關係。這個社會弊端跟司法不獨立是相輔相成的。交通事故發生了,他(當事人)回去找處理事故的交警。明明他有錢賠償,會說成是沒錢賠償,卻又想獲得減刑。他可能會向官員行賄,但是由於沒有獨立的司法制度,沒有公開、透明的審判、信息的公布,他一定會走向另一面。」
中國最高法院的《規定》列明,犯罪人要完成判項才能申請減刑和假釋。親屬代交罰金可當作完成履行財產性判項。犯罪人在監獄或看守所內的消費、帳戶餘額是衡量其履行能力的標準之一。若在監禁期間有超出額度標準消費,但不履行財產性判項,不能申請減刑、假釋。如拒絕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虛假申報財產,可被撤銷減刑假釋。最高法院表示,新規定為「有悔改表現」定出判斷標準,確保減刑、假釋的公平。
法律界人士:表面客觀實質人治
身在美國的人權律師吳紹平接受美國之音採訪時批評最高法院表面上為減刑、假釋列明客觀標準,卻離不開人治。
吳紹平說:「所謂的『確有悔改表現』是主觀性很強的東西,主要是掌握在執行者手上。如果罪犯交得起罰金,即使不符合『確有悔改表現』的要求,也會被認定為符合標準,可以減刑或假釋;另一種情況,實際上(犯人)確有悔改表現,但是因為交不了罰金,不給予減刑、假釋。犯人若和警官關係良好,基於警官的主觀,也可能會說他達標;相反,一些特殊或所謂的敏感案件,哪怕這個人各方面表現非常好,因為包含政治因素,當局就不給他減刑、假釋。」
在中國,罰金被視為對罪犯的經濟懲戒,表明犯罪伴隨著經濟成本。根據中國《刑法》,罰金和刑期都是對罪犯的刑事處罰,被判處罰金的罪犯應在判決確定的期限內一次或分期繳納。《刑法》第81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13年以上,若認真遵守監視,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危險的,可以假釋。
律師吳紹平相信,在新規影響下,法院罰款「加碼」是大勢所趨。
吳紹平說:「這些執行的人可能把罰金當成唯一的標準。這個規定的出台無疑將促使各地法院判刑時,提高罰金的處罰額來增加法院和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變相成為斂財的工具、手段。目前中國有大量案件是在基層(法院)審理,包括縣級法院、中級人民法院,而且收入是歸入各地財政收入,將來無論案件是否有必要,都必然會處以罰金。地方越是缺錢,罰款的情況會越嚴重。」
當局疑為開源容許權貴用錢換取自由
香港時評人樓弟向美國之音表示,中國經濟持續不振,最高法院的新規定讓人懷疑是當局為了開源,有針對性地向權貴和富豪開刀,強制他們用錢換取自由。他擔心,此舉將造成更多司法不公。
樓弟說:「現在中國的經濟形勢確實在走下坡路,很多人有這樣的懷疑,對中國的制度、環境了解的都有這種懷疑。新規會造成積極還是消極效果,見仁見智。中國的政治、司法黑箱作業,『天花板』本就很低。在這種情況下落實以罰金換取減刑、假釋就更沒有底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