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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文韜:47人港版「美麗島大審」後的香港淪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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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47人初選案」為《國安法》下規模最大的及最受國際關注的案件,當中大部分人在大審前已被還押超過3年,罪成最高刑罰可囚終身。眾被告當初只是參加民主初選及意圖透過杯葛預算而被控告違反《國安法》,大家實在是低估了中共及港共的狠與毒。選舉前政治組織辦理初選本來就是民主選舉的一環,黨內或跨黨派辦初選的目的,是要找出最強的人選來擊敗敵對陣營的候選人。

反對派萬萬不會想到只是參加初選就會被秋後算帳,犯下了之後所訂定的《國安法》,根據《國安法》第22條,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屬犯罪。反對派執意要以非暴力手段,以議會路線來迫政府進行民主改革,既非武力亦非威脅使用武力,大家都不清楚和理非的溫和抗爭犯了什麼法。

「47人初選案」堪稱港版的「美麗島大審」,今年是台灣美麗島事件四十五周年,美麗島事件是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日國際人權日時發生於高雄的一場大型警方鎮壓事件。以美麗島雜誌社成員為首的黨外人士,在當天組織群眾進行遊行及演講,途中跟警方爆發衝突,後演變成國民黨所定性的「叛亂事件」。事件後,政府當局大舉逮捕黨外人士,並進行軍事審判,翌年四月十八日,軍法大審宣判。被控告的八人包括施明德、呂秀蓮及陳菊等,俱以「二條一」判處重刑,其中,施明德原來是要被判死刑,後判定為無期徒刑,黃信介判十四年有期徒刑,其餘六人判十二年有期徒刑。

「47人案」可判無期徒刑裁決後繼續打壓公民自由

由於香港沒有死刑,根據《國安法》第22條,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的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監禁,積極參與者處3年至10年監禁,其他參加者處3年以下監禁。這實際上就等同於蔣經國底下的判亂罪,黨外只是在人權日辦個和平遊行,爭取民主就成了判亂犯,不過,在當時戒嚴的狀況下是有可能及可以預見的。

很多的分析都認為,由於「美麗島大審」乃軍法處置下絕無僅有的公開審訊,被告都振振有詞的透過這場大審宣揚民主自由及批判國民黨獨裁,報紙媒體都可以報導令許多民眾第一次認識他們,因此被國民黨抹黑的形象得到平反,原先被誤解的黨外人士漸受尊崇,許多民眾見識民主人權的價值,更有許多人心頭泛起對台灣的傷悲。

然而這次港版「美麗島大審」在嚴密控制下進行,沒有了振振有詞的公開抗辯,場外試圖抗議的家屬都被拘捕。大多數香港人都早已深知民主自由的重要性,民眾也很清楚這次是欲加之罪下一舉殲滅民主派的行動。台灣「美麗島大審」後,僵固的政局被打破,社會控制漸漸寬鬆。香港卻是不斷惡化,大審前後更是大大收緊,民眾看球賽的小動作被視為違反《國歌法》,鄒幸彤在獄中更被指串謀親友紀念六四而被捕,流亡人士的香港護照被註銷,一連串往死里打舉措就是要嚇阻一切反動行為,增加香港人的政治壓抑,最終只會招致更大的反噬。

-梁文韜(台灣成功大學政治系教授)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RFA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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