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來自中國上海的網友在社交媒體曬出一張「移民財產轉移資料」清單,清單上的諮詢號碼就是外管局上海分局的公開電話。
而這一張清單也瞬間打開了眾多網友的心結,因為這張清單很清楚的表明,中國公民移民之後可以合法將自己的全部財產轉移到移居國。
小編在這鄭重提醒各位:國家有關部門已經充分考慮了中國公民移民海外之後的資金需求,並有明確政策允許個人移民後將自己的財產合法轉出,所以不要再走「歧途」。
一旦跨國轉移資金和財富選擇了錯誤的方式很容易涉嫌違法!
網友解釋說,這張圖是外管局辦理業務的指南和清單。圖中勾勾畫畫的部分是工作人員提供的註解。
而文章的題目就是「移民財產轉移資料清單」!
看到這相信大家都懂了,原來中國公民移民之後想把自己的財富轉移到國外是有政策可循的,完全不需要螞蟻搬家或者暗渡陳倉等涉及灰色地帶的辦法。
查閱國家外匯管理局入口網站就能發現,有一份文件叫《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
文件明確了幾個要點:
1、中國公民取得其他國家永久居留權或者是加入其他國家國籍後是可以把全部財富都變現後兌換成外匯轉到定居國的。
2、這個機會一生只有一次。
比如這位網友有資產折合100萬加元,如果想轉到加拿大,就要一次轉走。假設一次只轉了50萬,那麼接下來的50萬就不再適用《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了。
3、獲得財產的時間必須早於獲得入籍或永居的時間。
4、必須提供戶籍註銷證明。
在這裡還要補充說明一下,如果是取得加拿大國籍後在中國獲得的財富轉移到加拿大是不需要外管局批准的。
所以,從理論上每一名新移民都有一次可以不受金額限制把財富轉移到加拿大的機會。而且什麼時間用都行,不是移民之後必須辦。
除了移民之後財富轉移,還有一種非常常見的情況,就是當事人已經是加拿大永久居民或者加拿大公民了,這時候國內的親人離世需要繼承財產。此時分兩種情況:
1、加入外籍的,可以將繼承的財產變現後全部兌換成外幣轉走。
2、沒有加入外籍只是永久居民的,且已經辦理過「移民財產轉移」的,則繼承的財產不能再轉移了。
所以,從財富的自由度上將,取得加拿大公民身份會更好一些。
不過小編也了解到,由於各地的實際情況差異,《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執行細則還是有所不同,各位想操作的時候需要到戶籍所在地外管局分居諮詢。
另據僑辦官網的報導,由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於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的出台,意味著中國公民移居境外後要求轉移原有財產,非居民繼承境內遺產後要求購匯匯出,均可通過合法渠道實現。
文章明確表示,申請人申請對外轉移的財產應是本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且不得與第三人有權益的爭議且不得與他人有權益的爭議。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支機構(以下統稱外匯局)負責個人財產對外轉移的外匯管理工作。
申請人辦理移民轉移需向移民原戶籍所在地外匯管理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申請人辦理繼承轉移需向被繼承人生前戶籍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申請人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心支局可以代為接受申請材料。
其他重要細節還有:
1、移民轉移必須一次性申請擬轉移出境的全部財產金額,分步匯出。首次可匯出金額不得超過全部申請轉移財產的一半;自首次匯出滿一年後,可匯出不超過剩餘財產的一半;自首次匯出滿兩年後,可匯出全部剩餘財產。(對於金額較小的移民轉移,經批准後可一次性匯出。)全部申請轉移財產在等值人民幣20萬元以下(含20萬元)的,經批准後可一次性匯出。
2、從同一被繼承人繼承的全部財產變現後擬轉移出境的,必須一次性申請,可一次或分次匯出。繼承人從不同被繼承人處繼承的財產應分別申請,分別匯出。
3、申請財產對外轉移,可由本人辦理,也可委託他人辦理。委託他人辦理的,需提交由申請人與受託人簽訂的委託代理協議。
此外,移居外國的應當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中國戶籍註銷證明和中國駐外使領館出具或認證的申請人在國外定居證明。
還要注意的是,申請財產對外轉移總金額在等值人民幣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由所在地外匯局審批。經批准後,所在地外匯局向申請人出具批准復函和核准件,申請人持核准件到當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購付匯手續。
超過上述金額的,由所在地外匯局初審後,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所在地外匯局憑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批准文件,向申請人出具批准復函和核准件,申請人持核准件到當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購付匯手續。
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售匯後,應直接將外匯匯往移民或繼承人居住國或地區申請人本人的帳戶,不得在境內提取外幣現鈔。
最後還是那句話,國家有政策,千萬別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