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疑,除了政經措施和平衡機制外,知識分子、大眾傳媒的啟蒙交流工作至關重要。賓.拉登之類狂熱的原教旨主義煽動家之所以能掀起如此巨大的仇恨和恐怖,主要是全面平衡的信息沒有能傳到當地伊斯蘭公眾的耳中。聽來荒謬的是,在當今這個所謂「資訊時代」,我們最大的問題和至深的危險竟然是,世界大部人口的地區,大眾被剝奪了(對於全面客觀信息的)「知的權利」,而這造成了這個世界最重要的亂源之一。
一個新的世界格局正在誕生,北京如何應對,顯然,攸關中國人在一段時期內的基本利益。我們注意到,北京較為迅速的反應,尚未偏離文明大道,應予肯定。當然,無庸諱言,其反應帶有明顯的功利主義性質,從它與北京日常的對內宣傳教育的口徑不同即可看出。這就是中共一貫的所謂「內外有別」,以一方面對外與國際同調以換取外交上的好處,另一方面對內仍然控制本國公民的信息獲取並宣傳「反霸」。
無疑,這次北京所以如此反應,是直覺到「9.11事件」是北京的一個重要歷史機遇,必須及時抓住。它有助於北京擺脫外交上的孤立局面或對美關係不確定局面,擺脫作為美國主要潛在對手之地位。如前所述,由於美國第一戰略目標的改變,東亞將不復是美國的戰略重心,北京自認可以緩解美國對自己的壓力。當然,它還有一個更現實的用意,即借國際反恐怖浪潮,把新疆獨立運動描繪成恐怖主義,以合法化自己對「疆獨」運動的鎮壓,並顯示在反恐怖主義方面自己與國際社會有共同利益。另外一個可推測的原因是,由於面臨權力交接,目前北京上層正暗鬥洶湧,而對美國聯手反恐怖呼籲的迅速正面回應,表明希望進入國際社會的開明一方希望以聲援文明的方式,占領導義高地,陷對手於恐怖主義同情者的不義之境。
此外,人們在「9.11」事件的激情中,可能忽略了中國的一項重要發展,即在9月17、18日大陸與台灣已原則上加入了世貿組織WTO(只待幾次最後投票了,應無問題)。中國此時在經濟上全面融入國際體系,與世界上建立反恐怖主義的國際聯盟的呼喚的幾乎同時發生,應當說是一個相當巧合的歷史契機,即,中國全面進入人類主流文明的歷史契機。美國已強調指出,各國或者是站在恐怖主義一邊,或者是站在反恐怖主義的文明一邊,必須作出選擇。而中國,目前正面臨這一選邊的抉擇。「9.11事件」的發生,使北京無法迴避,必須鮮明選邊站隊。是站在文明一邊,還是野蠻一邊?目前,北京當局的選擇是反恐怖主義。這是正確的一步。但恐怕接下來的事情才更為實質,即,不能停留在口頭支持上,必須拿出行動,必須在體制上,法律上,實際的政府行為上,真正實施文明化的改革。北京是否有此決心呢?起碼在目前還看不出來。而且,鑑於中國的一些中文網上在9.11後出現了不少幸災樂禍的言論以及喪心病狂的對恐怖主義的歡呼,鑑於北京過去與塔利班政權的曖昧關係,因此,國際社會對中共官方態度的真誠度還是有疑慮的,故並沒有熱烈的回應,基本抱持著一種走著瞧的態度。
中共當局如果真想加入國際文明社會,目前確實是一個絕好的契機。但是,如果不是真心實意地想站在文明和民主自由一邊,而是唯恐真正那樣做將危及自身權力,從而只是乘人之危,機會主義地撈取政治外交上的好處,在國內政治上一仍其舊,我行我素,仍然不放棄國家恐怖主義。倘若如此行事,也許會得逞於一時,但從長程歷史來看,將導自己也導中國入萬劫不復的深淵。機會就在眼前,中南海諸公,為自己計,為國家計,請你們三思而行。
9/24/2001
美國言論自由是神話嗎?
一位朋友,最近引用ABC新聞網晚間談話節目「政治不正確」(Politically Incorrect)的主持人馬赫爾(Bill Maher)的遭遇,試圖證明「美國並不像他想像的那樣自由」。
朋友所指的事情概況如下:9月17日,「在談論九一一的恐怖主義者時,馬赫爾請來的嘉賓,來自代表大企業利益的美國企業協會的一位保守派人士迪蘇薩,他對布希將劫機者稱為「懦夫」大不以為然。他說:「瞧瞧他們幹的事!這些人願意犧牲自己的生命,沒有一個人退縮。他們全都把自己在鋼筋水泥上撞得粉身碎骨。他們是戰士!」馬赫爾乘興接過話來說:「我們才是懦夫。躲在3000公里外向人家發射飛彈,這叫懦夫。而自己在飛機里一起撞在大樓上,玉石俱焚,這不是懦夫的行為。」
這位朋友評論說:「馬赫爾沒想到,美國並不像他想像的那樣自由。美國的政治常識是,每遇此類國家危機,一貫對外強硬的共和黨保守派,可以信口開河。因此,馬赫爾的保守主義客人說了幾句對自己的敵人有敬意的話,沒人會大作文章。但從左翼的好萊塢自由陣營中出身的馬赫爾就不同了。他此話一出,引來的抗議先不說,兩家大公司美國運通和西爾斯(Sears)投資公司立即撤了對他的節目的贊助,他本人不得不跑到電視上解釋、道歉。」
由以上事實,他引出的結論是,美國的言論並不像他想像的那樣自由。
我不知道作者替馬赫爾「想像的」那種言論自由是怎樣的,但我的確知道,此事並未違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所規定的言論自由,並未違反國際公認的言論自由準則。上述言論自由的核心是政府不得因言論而治罪,不得立法限制言論等。因此,它針對的主體是政府(包括立法、行政與司法),而且也只有政府才可能以言治罪,或用政權力量干預或壓制言論的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