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半年來,台灣內部的政治對抗無日無之,對執政者而言,就算「理」字站在自己這邊,長久以往也是一種損傷。(圖片摘自總統府網站)
國會擴權法案大比例遭宣告違憲的結果,並不令人意外。但這份可能是憲法法庭(大法官會議)有史以來最長篇幅的判決文(解釋文)𥚃,有兩個部分對未來台灣的憲政運作影響深遠,值得特別說明:
第一、雖然昔日的大法官會議第585、633及729號解釋文在談及國會調查權之時,都提及我國憲法權力分立的原則,卻始終沒有正面敘述我現行中央政府體制為何,但在這份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卻說道:「基於民主原則下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之要求,直接民選產生之總統與立法院,均應各自對人民負政治責任,其彼此間並無憲法上之權力從屬關係。」「總統並不對立法院負責,立法院亦無直接向總統問責之憲法權限。」這是憲法法庭第一次把總統跟國會的關係說得這麼明白。
憲法法庭的這項判決直接打臉在野黨團直到上周還在說的:「總統也必須對立法院負責」的說法,明白確認了中華民國憲法雙元民主的概念。在雙元民主的架構下,總統與國會的正當性都來自人民的授權(所以不要再說只有立法院代表人民),各自對民意負責,彼此是「分立」且「制衡」的關係,而不是「負責」的關係,更不會有「誰比誰還要大」的問題。立法院要修改自己的職權行使法固然是它自己的事,但卻創造了別的憲法機關的義務(要總統定期報告、即問即答),那是在改變總統在整個憲政秩序里的定位,違憲已毫無疑義。
第二、在這次最引發爭議的國會調查權部分,憲判字第9號延續585號解釋的基調,但明確要求所有國會調查權的行使都必須由立法院院會發動(委員會不行),而調查事項的範圍、目的跟方法,都必須具體明確,以判斷是否與立法院憲法職權之行使有重大關聯且必要。更重要的伏筆是這一段:
「(立法院行使調查權)經其他憲法機關主張其有逾越憲法上權限等情事而表示反對,致生權限爭議者,相關憲法機關自應儘可能協商解決,……協商未果者,立法院自得依憲法訴訟法第65條規定,聲請本庭為機關爭議之判決。於上開權限爭議經相關機關協商、以其他適當途徑處理或經本庭依聲請為機關爭議之判決前,立法院尚不得逕為調查權之行使。」
簡言之,如果未來立法院行使調查權與其他機關發生權限爭執,那就儘量協商或請憲法法庭進行判決,但在還沒協商好或憲法法庭未做出判決之前,國會調查權不准先行。此段判決文顯然是為了要防堵立法院用「切香腸」的方式,將所謂的「與立法院職權行使重大關聯且必要」不斷延伸擴權。而這種「有爭議就不准動」的要求也形同讓其他機關拿到憲法法庭的令箭,未來即使憲法法庭因任何原因無法行使職權,立法院也無法透過行使調查權要其他機關聽令於它。
從這次的釋憲結果觀之,憲法法庭不僅接受了四個釋憲聲請機關—總統府、行政院、監察院及立法院民進黨黨團的多數看法,連最壞的狀況都設想到了,就是要明快地出手制衡立法院的擴權速度,這不能不說是賴清德的政治勝利。只是,過去半年來,台灣內部的政治對抗無日無之,就算釋憲結果得以力保執政黨不失,但在野黨的怨懟卻日積月累。值此釋憲結果大獲全勝之際,賴清德其實可以把它當成自己柔軟轉身的契機。如何展現溝通的態度,透過實質的政策與人事的分享來化解朝野僵局,這終究是賴清德身為總統的必答題。
強者示弱,弱者逞強,身為總統在自己權力滿溢之時仍懂得分享,願意「示弱」,其實更顯可貴;為與不為之間,賴清德當細細衡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