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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滿素:在這片土地上,從來沒有出過一個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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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建國200多年來,政府被全體國民進行了五十多次的"顛覆"更換,從沒有誕生過"偉大領袖",從沒有發生過暴力奪權。但,就是這樣一個看似"混亂不堪"、沒有統一的意志和思想、"領袖"不被崇拜的國家,卻在政權的不停的和平更換中越"顛覆"越強大,並且超越所有的歷史悠久的大國成為世界第一強國,吸引著人類幾乎所有種族所有信仰的人們前往繁衍生活;憑藉的究竟是什麼?

美國的穩定仰仗於三個因素:自然、法律和民情。——托克維爾《論美國的民主·上》(圖為1620年11月11日,"五月花"抵達樸茨茅斯港)

錢滿素,1946年生於上海,哈佛大學美國文明史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外文所研究員,南京師範大學特聘教授,主要從事美國文明的研究,著有《愛默生和中國對個人主義的反思》《美國文明》《美國自由主義的歷史變遷》;論文集《飛出籠子去唱》《一個大眾社會的誕生》;主編過《年輕的美利堅》《我有一個夢想》《我,生為女人》《韋斯特小說集》等書,發表過不少有關美國歷史、文學、政治的論文和文章。

導言

美國的歷史只有200多年。1620年,100多名新教徒乘坐著五月花號帆船歷經九死一生才漂洋過海在普利茅斯登陸。就是他們,不僅傳承了歐洲人類的所有物質和文化文明,更在這塊新大陸上從頭開始,剔除其中的糟粕,創建東西方人類都前所未有的嶄新文明。

在美國獨立宣言發布之前,他們在文明上的探索早就碩果纍纍:有人聚集居住的地方都首先建起了供人們懺悔罪惡的莊嚴教堂,幾乎普及了中小學教育,創建的大學成了現在的常青藤(如哈佛大學、耶魯大學、普林斯頓大學、哥倫比亞大學、布朗大學……)和無數的城市圖書館。而那時的東方,皇族們用社會財富構建的卻是驕奢淫逸的宮殿園林,供人們祈求好運和存放財富的廟宇和錢莊……

美國建國200多年來,政府被全體國民進行了五十多次的"顛覆"更換,從沒有誕生過"偉大領袖",從沒有發生過暴力奪權。但,就是這樣一個看似"混亂不堪"、沒有統一的意志和思想、"領袖"不被崇拜的國家,卻在政權的不停的和平更換中越"顛覆"越強大,並且超越所有的歷史悠久的大國成為世界第一強國,吸引著人類幾乎所有種族所有信仰的人們前往繁衍生活;憑藉的究竟是什麼?

沙堡財經試圖藉助著名學者錢滿素先生《美國自由三部曲》第一卷《自由的基因》尋找答案;本文標題、導言、圖片均由沙堡財經編輯整理。

從"文明"的角度來認識美國

今天,我們來聊聊美國,從文明的角度,從它的內部——其本身的產生和發展——來認識它,而不是從外部——從國際政治中——去評論它。

說起"文明",我們聯想到的當然是人類,因為文明這個詞只用到人類身上。

一個國家的政府經常在更換,制度也會改變,相比之下,文明的延續性就強多了,所以從文明的角度來理解一個民族,往往更接近其本質,也更加立體完整。

每個文明都是獨特的,美國文明是人類創造的最年輕的文明,那麼它與眾不同的特點在哪裡呢?我個人認為,最大的區別就來自它形成的方式。

油畫《五月花號公約》

所有古老的文明都是散居地球各地的原始人類進化而來,都是以原始部落的方式開始的,所以必然帶有原始的痕跡,例如君主制等級制就是所有古老文明的共同制度,這是很自然的。只要我們承認人類是從黑猩猩進化而來,那麼根據對黑猩猩社會的了解,它是絕對有首領有等級的,所以人類的原始狀態也不可能沒有首領沒有等級。雖然在今天看來,原始人類的生活十分簡陋,看似平等,但絕對是有等級的,對史前社會的考古研究也證明了這一點,如人殉,肯定是等級低的人為等級高的人殉葬,絕不可能相反。

但是在美國這片土地上,居然從來沒有過一個君主,殖民時期雖為英王屬下,但英王也沒來過。美國文明不是從原始人類進化發展而來的,它是在17世紀初,由宗教改革後的歐洲人(主要是英國人)去建立的。

美國文明的基因可以說是歐洲文明中的英國傳統挪到北美荒野後,在適應當地環境後結出的果實。它是一批已經高度成熟的人類,帶著一套高度成熟的思想,有意識地去創建的一種他們意願中的文明。

如果不是因為15世紀末美洲大陸的發現,人類大概根本不可能有這樣的機會,至少不可能有在這樣廣袤大陸上重起爐灶的機會。大家知道,改造一個舊社會比創建一個新社會要艱難得多,但地球上哪裡去找一片空地來重新開始呢?發現澳洲可以說是另一次機會,以後地球上大概不會有這樣的機會了。

而美國在開發西部的時候,又許多次地重複了這個過程,他們按照東部最初13州的模式建立了一個又一個的新州,這在特納的《邊疆在美國歷史中的重要性》裡說得很詳細。這是一個複製、克隆的過程,結果也是一樣的,就這樣把美國文明的基因從大西洋沿岸一直播撒到太平洋沿岸,美國文明終於橫亘北美大陸。

所以,我們今天所說的美國文明,指的就是最初由英國移民發展出來的這種文明形態。這樣說只是一個事實判斷,完全和種族考慮無關。

現今的美國文明,可以說是歷史造就的一個特殊機遇,英國移民,特別是清教移民,充分利用了這個機遇,他們帶著強烈的宗教使命感去北美創建了一種新的文明。強調英國移民,就是美國文明雖然受到各國移民的影響,但其基因在形成之初主要是受英國文明的影響(所謂White Anglo-Saxon Protetant;英國有"大憲章"等約束君權傳統),二是受英國移民政策的影響。新大陸發現時,南美比北美發達得多,但西班牙葡萄牙移民帶去不同的文明種子(天主教和君主制),形成了現在的拉美文明,顯然相差很大。

美國文明形成於殖民時期

——"約"的概念

從文明基因的重要性來看,認識美國文明應特別重視建國前那150年的殖民時期,因為基因在那時就孕育形成了。

移民們帶去了歐洲發展到當時的文明,但不是單純的複製,而是一種帶有批判性的、富於創新的移植。這點在清教徒創立的麻薩諸塞殖民地最為明顯,他們是有意要建立一個區別於英國的政體。因此,維吉尼亞詹姆斯敦的英國移民雖然在時間上早於他們,但清教徒對美國文明所做的貢獻卻遠遠超出他們。

美國的穩定仰仗於三個因素:自然、法律和民情。——托克維爾《論美國的民主·上》(圖為1620年11月11日,"五月花"抵達樸茨茅斯港)

這就是清教徒所說的"荒野使命",他們很清楚,只有離開了舊世界,才能有這樣的機會。但是,荒野只是個外在條件,本身不會產生新的文明,清教徒們的思想和信仰,才是美國文明的種子。

這個關鍵的種子就是"約"的概念。它是基督教的一個重要概念,我們知道《聖經》就是由《舊約》和《新約》兩部分構成的。

新教是宗教改革的產物,清教是新教中新一輪的改革派。新教否定羅馬教廷的至高無上權威,以《聖經》取而代之。"約"最初講的都是與上帝的約,清教徒移民新大陸後就是依照約的概念來全方位地建立新社會。他們的"約"分為三個部分:

一是"恩典之約",即信仰之約,是信徒與上帝的約,信奉上帝,因信稱義。

二是"教會之約",即信徒彼此自願立約來建立獨立的教會,共同禮拜上帝,過基督徒的生活。

三是"政府之約",就是將約的做法延伸到塵世,通過立約來組建政府,管理世俗生活。

《五月花公約》以及後來所有的公約、合約、盟約的重要性就在這裡。凡是涉及到多人的行為和組織都是通過立約產生,立字為據,來達到其合法性合理性。這種辦事的方式在英屬北美殖民地無處不在,貫穿始終,到1787年制憲會議召開時,早已成為全體民眾約定俗成的傳統。

"約"通常包括這樣幾個部分:

一、立約人。"五月花公約"是"吾等簽約人,……陛下之忠順臣民";憲法開頭是"我們,合眾國的人民";

二、立約的目的。"五月花公約"是"為維護秩序,謀求生存";在憲法裡是"為了建立一個更完善的聯邦";

三、約的內容。"五月花公約"是"結為民眾自治政體",制定頒布法律等等;憲法中就是其具體條款;

四、各方保證遵守服從;立約人簽字為證。憲法是代表們一個個簽完字後再拿到各州去批准的。

1787制憲會議:立法者不能創造法律,而是把早就形成的規則用文本的形式加以確認。

那麼立約後,大家是否能認真對待這個約,這個合同呢?撕毀合同、違約的事也是屢見不鮮的,但美國好像有守約的傳統。

這大概又要追溯到早年清教徒,他們自認為是和上帝立了約的,他們能平安到達北美,就證明上帝同意了這個約。和上帝的約自然馬虎不得,哪怕靈魂一閃念也瞞不過無所不知的上帝。所以,這些虔誠的教徒非常認真地按照他們理解的上帝的話來做,唯恐違了約,受到上帝嚴懲。

毫無疑問,他們是從內心深處相信的。清教徒從掌權開始直至消亡,居然沒有腐敗,這就是真信仰的證明。他們創建了"約"的傳統,也創建了守約的傳統,直至今日,美國人對立約還是很認真的。

3

自治與法治

美國文明的兩大特點——自治和法治,在我看來,都是從這個"約"的概念里衍生出的。

先說自治——

第一,約是當事人主動自覺的行為,只要不是城下之盟,約就應該是雙方或多方自願簽訂的,不受外界強制干預。人們要做一件事,小到商品交易,大到建立政府,都是立約而成。可見,約是民眾自己管理自己的一種方式,是自治的基礎。

第二,在立約中,就像在貿易中,立約各方是相對平等的。當政府是人民立約所建時,人人都清楚政府的權力是人民授予的,這和君權神授、替天行道就大不一樣。

美國的自治源自教會的自治。教會的自治是新教的重要創新,羅馬教會是個龐大的金字塔組織,層層指揮,層層服從。宗教改革衝破了這一權力結構,信徒們只要相互認同,便可立約自組教會。各教會間彼此平等,自己管理自己,不存在上下級的關係,這是空前的制度創新。

殖民時期的新英格蘭鎮議會就是典型的居民自治形式,實行小範圍的直接民主。雖然四百年來美國政府的權力擴大了許多,但自治的傳統一直延續至今。

聯邦政府和州政府也是分別徵稅的,所以一個美國人要給不同的政府納稅,還要選舉不同政府的官員,總統是唯一一位全體美國選民選舉的官員。

可以說,美國每個州都是自治州,地方政務均由當地人民自理,聯邦主要統管國防、外交、州際事務,後來由於種族、民權、福利等問題,越來越多地滲入到地方事務,這也是美國人通常反對大政府的原因,他們已經習慣自己處理自己的事了。

再說法治——

自治不是為所欲為,必須遵守一套共同的規定,立約人必須守約,約才能成立。約的條款就是法,法治就是用一套明文規定的法則來治理國家。這個法必須高於所有人,只要有一個人可以逍遙於法之上,就不能稱為法治。

憲法就是個約,是全體國民立的約,要改變它必須由立約人重新立約,這就是修憲。因為政府是憲法產生的,所以政府自己不能修憲,總統不行,國會不行,最高法院也不行,它只有司法覆審權,是解釋憲法之權。修憲必須由專門的制憲會議,或各州議會來做,這才符合權力授受的邏輯關係。

快四百年了,美國人對待約和法的態度從未改變過。憲法也有兩百多年了,為適應時代發展,修憲27次,但憲法的權威仍然至高無上,是否違憲仍然是衡量所有制定法的金標準。九位大法官權力無比,所有懸而未決的問題在美國最終都會成為一個法律問題在最高法院獲得裁決。這種憲法至上的做法在西方法治國家中也是不多的。

羅斯福在推行新政時曾受到最高法院的阻擾,他想改組法院,給每位年過70的法官(當時有六位)加配一名法官,結果碰一鼻子灰。直到2000年,布希和戈爾在大選中因為計票問題僵持不下,也是最高法院一錘定音。凡是最高法院作出裁決,很少有不服從的現象發生。

法官之所以能夠獨立判斷,不受行政權力干擾,就是因為憲法規定,他們一旦就職,只要盡忠職守,就能繼續任職,沒人能開除他們。所以,法官們不必看行政權力的眼色。某個總統任命的最高法官卻作出不符合他意願的判決毫不奇怪。

4

政教分離的原則

政教分離的原則,是美國立國後才正式確定的。憲法第六條規定,"合眾國政府之任何職位或公職,皆不得以任何宗教標準作為任職的必要條件。"第一條修正案又規定,國會不得確立一種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儘管大部分美國人自稱信教,但美國確實沒有國教,所有的宗教場所都是由信徒自己籌款維持的。

《讀本》中第十篇《維吉尼亞宗教自由法令》是傑斐遜的傑作,將思想自由的意義說得十分透徹,他總結道,"一切謬誤,只要到了大家可以自由反駁的時候,就不危險了。"

政府退出宗教領域,就意味著它退出信仰和思想的領域。政府只有執法之權,無權監管民眾的思想。這也是為什麼那麼多光怪陸離的現象能在美國存在,因為只要沒有違法,政府就無權禁止,政府要打贏一場官司也不是容易的。

這條政教分離的國策對於美國這樣一個移民國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很難想像,如果美國有國教,有法定的正統思想,那又該如何對待世界各國移民所帶來的幾乎囊括人類所有的宗教信仰?

5

重效用輕理論的思維傳統

美國一建國就是一個世俗國家,宗教不再進入政治領域。那麼世俗化後他們怎麼思想呢?他們的思維有什麼特點呢?我覺得,最大的特點就是重效用輕理論,實用主義是美國唯一的本土哲學。

實用主義否定絕對真理,因為在變化的現實中,新經驗往往會越出曾經的真理,人們不可能拋棄現實,只能拋棄不再適用的真理。

看看美國憲法,其中沒有任何法定的指導思想,全部都是具體規定,主要是權力的分配。雖然制憲者們並非不知道當時一些流行的政治理論,但他們並不認為任何一種理論能永遠應對人類社會層出不窮的新問題。

美國歷史上很少出現理論之爭,一是因為憲法允許不同觀點的存在,人們坦然處之。二是美國人根本不那麼關心理論。

"在專制政府中,國王就是法律,而在北美,法律就是國王!"——潘恩《常識》。這句話非常概括,這一顛倒就顛倒出一個現代國家!

責任編輯: 李安達  來源:明清書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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