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社會保障局原工作人員吳某在職期間違規為362人辦理養老保險參保業務,受賄2575萬餘元。此外,他還違規套取國家在職人員非因公死亡的一次性支付金83萬餘元……
一審法院以吳某犯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和洗錢罪,數罪併罰,判處執行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86萬元。1月3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西安中院近日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了吳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違規為362人辦理養老保險參保業務 受賄2575萬餘元
刑事裁定書載明,42歲的吳某曾是陝西省社保局的工作人員,在陝西省社保局2023年1月報案後,吳某在3月被公安機關抓獲,後在同年12月被刑事拘留。
一審法院認定,吳某在陝西省社保局工作期間,通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帳戶歷史繳費記錄補錄、補收的方式違規為他人辦理養老保險補繳業務,或通過自己及同事、部門領導的核心系統帳號,以篡改養老帳戶重要數據信息的方式,虛構參保人員,違規為362人辦理養老保險參保業務,受賄2575萬餘元。
其中,2017年5月,吳某受辛某(另案處理)請託,給邵某等兩人辦理養老保險業務。他聯繫陝煤銅川礦業有限公司負責社保業務的員工周某(已死亡)幫忙辦理,並使用個人工作帳號在「陝西省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核心業務信息系統」為兩人違規辦理了養老帳戶參保登記,參保單位為銅川礦業,系統計算補繳費用共13萬餘元。同年6月21日,陝西省社保局基金處從銅川礦業待轉基金帳戶將該筆資金劃扣。此後,辛某向吳某轉帳16.68萬元,吳某將其中2.88萬元用於個人消費,剩餘13.8萬元轉帳至周某帳上,用於填補銅川礦業待轉基金帳戶被劃扣的資金漏洞,但周某將其用於個人消費。2018年5月至2023年7月,邵某等兩人共領取國家養老金21萬餘元。
2017年12月,吳某使用同事工作帳號,為親戚張某辦理養老帳戶參保,參保單位為銅川礦業。辦理成功後,張某向吳某轉帳4萬餘元。2019年4月至2023年8月,張某違規領取養老金7萬餘元。
2017年12月開始,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吳某在工作中發現中國鐵路西安局集團有限公司、中鐵二十局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陝西煤炭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等單位在核心系統中存在著大量長期暫停繳費的養老保險人員帳戶(冗餘帳戶)後,便通過篡改該批帳戶中他人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從而為張某等17名親友辦理養老保險參保業務,受賄66萬餘元。
2018年底開始,吳某告知前妻孟某(另案處理)自己可辦理養老保險補繳業務,並讓孟某幫忙尋找需要辦理的人員。在孟某將此信息告知雒某(另案處理),雒某又告知劉某(另案處理)後,雒某和劉某又告知了其他仲介。信息擴散後,山東、陝西、河南、河北、四川、江蘇等地陸續有342人繳納費用,並由仲介層層扣留部分仲介費後將剩餘款項最終轉給孟某。經查,孟某共收取2502萬餘元,她按照吳某要求自留一部分後,將剩餘2234萬餘元轉給吳某。最終,由吳某通過篡改核心系統中他人養老帳戶重要信息,虛構參保人員的方式,為給他支付費用的人員違規辦理養老保險參保業務。
此外,法院還認定,2017年11月至2018年12月,吳某利用其在陝西省社保局工作的便利,違規使用本人和同事的核心系統帳號,擅自篡改他人養老保險帳戶姓名、性別和身份證號碼數據信息,並偽造申請、證明資料,套取國家在職人員非因公死亡的死亡撫恤金、養老保險帳戶餘額、喪葬費等一次性支付金83萬餘元。吳某濫用職權,違規為他人辦理養老保險,造成國家損失264萬餘元。其中,其違規辦理的362個養老保險業務帳戶中有87個退休帳戶,在2017年至2023年違規領取養老保險待遇250萬餘元,截至2023年11月還有52人領取的181萬餘元尚未追回。
2021年11月,吳某還指使孟某將部分受賄贓款用於購買黃金,在孟某花費11萬餘元購買兩根共300克的金條後,他在2022年因手頭拮据將金條出售變現。法院認定,這11萬元系洗錢。
法院還查明,經審計,吳某犯罪所得贓款中,通過「快手」軟體打賞860餘萬元,向閆某等三人轉帳共230餘萬元,其餘贓款均用於其日常消費、網絡賭博及個人揮霍。

▲資料圖
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 本人上訴,二審裁定:駁回
一審法院認為,吳某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洗錢罪。據此,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吳某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並處罰金60萬元;犯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25萬元;犯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犯洗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86萬元。
同時,未追回的吳某受賄贓款2575萬餘元繼續追繳,其中向閆某等三人追繳230餘萬元,其餘贓款向吳某追繳,不足部分責令吳某以其他等值財產承擔退繳責任;未追回的吳某貪污贓款83萬餘元依法向吳某追繳,發還陝西省社保局,不足部分責令吳某以其他等值財產承擔退繳責任;未追回的吳某濫用職權造成的國家損失165萬餘元繼續追繳,發還陝西省社保局,不足部分責令吳某以其他等值財產承擔退繳責任。
一審判決後,吳某提出上訴。其提出,自己系陝西省社保局的聘用制人員,不是正式在編人員,不應將其行為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其行為不構成洗錢罪;原判對其量刑過重。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2024年12月20日,西安中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