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律師法》進行了修訂,新法已於9月1日起生效。此次修訂的一項顯著變化是將黨的領導和律師事務所的黨建要求直接納入《律師法》,並規定「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我國社會主義法治」是律師必須具備的條件。
這不僅關乎律師個人是否持有政治立場,更關乎律師在司法體系中扮演何種角色。律師接受委託之初,便提供專業的法律辯護,並在國家公權力與公民個人權力之間起到制衡作用。
在刑事案件中,這一點尤為重要:公安機關負責偵查,檢察機關負責起訴,法院負責審判,而律師則站在被告一方,審查證據、質疑指控、提出辯護。
如果所有這些不同的角色都置於黨的領導之下,那麼一個不可避免的問題就出現了:當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與黨的要求發生衝突時,律師應該優先考慮哪一方面?
修訂後的《律師法》一方面規定律師的工作必須堅持黨的領導,律師事務所必須加強黨的建設;另一方面又規定律師的執業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依法行事」,並明確指出律師的合法執業受到法律保護。
這兩套要求在一般情況下或許並不衝突,但真正考驗這套制度的並非一般案件,而是重大敏感案件,或是涉及公權力本身可能違法的案件。
為什麼法治體系需要律師?正是因為法院、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和辯護律師不能僅僅從不同的角度重複同樣的結論。控辯雙方提出不同的觀點,法院根據事實、證據和法律作出判決——這種角色分工本身就是程序正義的一部分。如果案件在進入司法程序之前就已經有了未經質疑的結論,那麼無論後續的調查、起訴、辯護和審判程序看起來多麼完善,最終都不過是對預先設定的結果的確認。
律師制度的真正價值不在於律師是否坐在法庭上,而在於律師是否能夠合法地說「不」,是否能夠質疑調查機關的證據,是否能夠反駁檢控機關的指控,以及——當委託人的利益與其他訴求發生衝突時——是否仍然能夠基於事實和法律履行辯護職責。
這項修正案值得關注的並非律師事務所是否設立黨組織,而是幾個更為實質性的問題:律師能否繼續獨立提出無罪、輕罪或程序違法等辯護意見?能否代表公民依法起訴行政機關?能否公開指出辦案機關非法取證、非法拘留或其他程序違法行為?律師提出這些意見後,其職業資格和正常執業是否得到充分保障?
公安、檢察院、法院和律師都必須服從黨的指示,而實際上,現在也正是如此。看來,將來請律師打官司可能意義不大——黨定下基調,剩下的就只是服從命令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