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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你可以罵開國元勛嗎?有什麼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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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高法院最後通過判例確認,對於公眾人物(public figure)冒犯性的諷刺挖苦是完全受到保護的,不會有人在這個過程中受到責罰。所以從三大廣播公司的早間新聞到晚間的各種脫口秀,經常可以看到諷刺挖苦甚至是咒罵政府,總統的言論,善意惡意都有,仿佛美國會在一夜間垮掉,然後事實恰恰相反

在美國咒罵開國元勛華盛頓會有法律後果?簡單談美國憲法保護下的言論自由。

最近針對央視畢福劍的飯局言論,中共官方和民間展開了一場富有興趣的討論,同時也引起了我的關注,作為律師和法律學者,我想對我熟悉的美國憲法保護下的言論自由談談看法,也作為這些有益探討的一部分拿來分享。

言論自由(Freedom of speech)在美國被聯邦憲法第一修正案和其他聯邦法律,以及各州的憲法嚴格保護,從18世紀到現在,聯邦和州的很多判例,對這種自由給予了最廣泛的確認,當然同時在極少數類別領域,美國最高法院也確認對言論自由施加某種絕對或相對的限制,你也可以理解為,這種自由不是完全絕對的(absolute),世界本來就沒有絕對的東西存在,法律更是如此。

一、美國言論自由的原則

美國言論自由的確立,是1791年正式被寫入憲法第一修正案,原文的內容其實是針對國會和聯邦政府的(「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規定不允許政府禁止它不喜歡的言論存在,這種言論審查遭到大多數人的深惡痛絕,所以有人即使對政府的公共政策或首腦,發表不同政見,甚至是不友好的而且另大多數公眾反感的攻擊言論(advocacy of unpopular ideas that people may find distasteful or against public policy),也絕對受到法律的保護,這就是「我不同意你的意見,但誓死捍衛你說話自由」的法律基礎吧,正如美最高法院的一位法官說的那樣,如果第一修正案有一個基本原則的話,那麼就是政府不得以社會討厭或反感某種思想而禁止該思想被表達。

在其後的兩百多年中,基于衡平法體系的美國法律司法制度,用判例的形式,不斷調整和引申解釋了言論自由的定義,逐步形成了今天的言論自由體系,雖然仍然在很多方面存在爭議,但是美國公眾已經把言論自由作為美國立國的基礎之一,深信它促進了美國的發展和繁榮,就像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在他的裁決書中寫到那樣:「言論是強有力的,它能刺激人們去行動,能讓他們感動,因歡樂或悲傷而流淚,或造成巨大的痛苦,但是,我們不能夠用懲罰言論者的方式來對這種痛苦作出反應」。

其中有一個比較典型的案例,就是美國歷史上著名的富蘭克林·貝奇(Franklin Bache)創辦的《費城曙光報》(Philadelphia Aurora),經常用惡毒的語言攻擊當時的總統約翰·亞當斯乃至美國的開國總統「國父」華盛頓,1797年,喬治·華盛頓卸任告老還鄉時,費城《費城曙光報》公開發文稱:「此人是我國一切不幸的源頭,今天,他終於可以滾回老家,再不能專斷擅權,為害美國了。如果有一個時刻值得舉國歡慶,顯然就是此刻。政治邪惡與合法腐敗,將伴隨華盛頓的黯然離去而退出歷史舞台。」,當時的政治漫畫家對華盛頓也毫不手軟,有人甚至把他的頭像安在一頭驢身上。而隨後華盛頓能做的,也就是退訂費城曙光報而已。

二、美國言論自由的邊界

自由是美好的,但不是絕對的,著名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小奧利弗·溫德爾·赫爾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Jr.)有一句名言,很形象地表達了這個原則:「我揮拳頭的權力終止於別人的鼻子之前」。美國的言論自由,排除了對諸如煽動、對事實的虛假陳述、淫穢、兒童色情、冒犯性言論、恐嚇、他人言論等都不受第一修正案的保護。而商業廣告則只受到部分保護,這意味著政府的干涉也受到限制。然後就政府限制言論這個領域,上述赫爾姆斯大法官,在「申克訴合眾國案」(1919年)的意見書中提出了著名的「清楚而現實的威脅」(Clearand Present Danger)原則,界定了言論自由的一個大致邊界,既是政府可以限制個人的言論自由,給煽動性言論定罪,但要符合兩個條件:1)此言論煽動具體明確的違法行為,而非只有抽象理論;2)此言論的發表會使違法行為迫切地出現,而非只是有可能出現或在比較遙遠的將來出現。聯邦法院把握住最嚴格的標準來審查這些原則,以決定是政府是否可以限制公眾自由討論的權利。這個原則在隨後的相當長的時間內一直被運用,成功的保護了不少人避免因言獲罪,美國最高法院一百多年的判例表明,多數派的意見傾向於嚴格維護第一修正案的原則。他們理解言論自由的種種危險——可能是危及國家安全的「泄密」(如1971年「五角大樓文件案」)和「合眾國訴先進報案」(1979年),這些新聞報導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憲法保護,報紙出版人都取得了最後的勝利,無需承擔攻擊出賣政府國家利益的罪名。還有可能是詆毀官員名譽的「誹謗」(如「《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可能是煽動族群敵對與紛爭的「仇恨言論」(如「布蘭登伯格訴俄亥俄州案」),但只有當這些危險足夠嚴重,才有可能壓倒保障言論自由的考量。這些案例非常清楚的闡釋了這個原則是非常苛刻明確的,這個標準一直沿用到現在。

最後要說明的是,美國案例的實踐表明,言論自由對普通公民和對公眾人物的保護適用的標準是不同的,比如有意和無意造成對方嚴重傷害的言論不受言論自由保護,但只針對普通人(private figure)有效,1988年美國皮條客雜誌起訴福爾韋爾案(Hustler V. Falwell),美國最高法院最後通過判例確認,對於公眾人物(public figure)冒犯性的諷刺挖苦是完全受到保護的,不會有人在這個過程中受到責罰。所以從三大廣播公司的早間新聞到晚間的各種脫口秀,經常可以看到諷刺挖苦甚至是咒罵政府,總統的言論,善意惡意都有,仿佛美國會在一夜間垮掉,然後事實恰恰相反,美國在這種唱衰聲中不斷發現問題尋找出路,變得更強大健康,美國民眾也不會因為這些媒體,名人對美國的政府,領導人的抹黑和嘲笑,減低對國家的熱愛和情感。

所有,在美國,開國元勛們(founding fathers),包括華盛頓在內,也都是可以罵的。

 

阿波羅網責任編輯:趙亮軒

來源: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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