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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2億:舞王大火深圳副警局長陳旭明囚11年



     記者唐剛強/「舞王大火」首個深圳涉案官員今天判決,原龍崗區警局副局長陳旭明被深圳市檢察院檢控充當釀成44死的「舞王歌舞廳」保護傘,因玩忽職守和受賄罪在深圳市鹽田區法院被一審宣判,數罪併罰從重判監11年,其受賄所收六萬贓款全部上繳國庫。
    
    今天下午3時20分許,深圳鹽田區法院對陳旭明在舞王大火事故中涉玩忽職守以及受賄一案正式宣判。令外界感意外的是,當地法院首次允許境外媒體記者旁聽判決過程。
    
    在經過30分鐘判決宣讀後,法院審判長宣布,因陳旭明有上繳賄款可寬大處理的表現,但在審查過程中,陳對指控一直避重就輕只認四萬受賄金額,而經「舞王歌舞廳」老闆王靜出面指控,及陳旭明妻子亦承認受賄六萬金額事實,故從重處罰,涉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數罪併罰判刑11年。
    
    在今天的一審宣判過程中,陳旭明家屬及公安分局同事均缺席,但吸引了近20家境內外媒體記者到場旁聽。記者注意到,陳旭明在法官宣讀判決詞時一直保持沉默,表現冷靜。但當審判長宣判刑期後,被詢問是否上訴時,陳情緒有點激動,猶豫後回答稱需諮詢律師再作上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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