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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刑的警察還在辦案 內蒙古公安機關真不知道?

值得注意的是,這次「有案底卻繼續公職在身」的漏洞之所以能爆出,是因為涉事公職人員超越職權範圍跨轄區介入民事糾紛,糾紛當事人因管轄權疑問轉而求助公開的司法裁判信息——「他在中國裁判文書網看到邊某因為危險駕駛被判刑的裁判文書」。

日前,內蒙古鄂爾多斯市警局康巴什區分局在職警察邊某被舉報在被法院判刑後仍任職辦案,違反《警察法》等相關規定。當地紀委表示,邊某曾因危險駕駛罪獲刑一事屬實,對於舉報情況,紀委正在進一步核實調查。

被判刑還能繼續擔任公職,而且是公安執法崗位,著實令人詫異。報導顯示,涉事公職人員邊某曾因危險駕駛罪於2017年被判處拘役2個月,緩刑4個月,但其至今仍在擔任公職辦理案件,不僅是在辦案,而且還涉嫌超出管轄範圍和職權私自介入民事糾紛,結果因此被挖出其並不光彩的「獲刑往事」。

首先必須要說,緩刑是刑罰的一種法定執行方式,是《刑法》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公民,先行宣告定罪,但暫不執行所判處刑罰的一種方式。緩刑與否,並不影響法律層面對具體公民罪與非罪的權威認定,儘管法律保障刑滿釋放(或緩刑期滿決定不再執行刑罰)人員擁有平等的就業權,但對有刑事犯罪記錄的公民從事(或繼續從事)國家公職,包括《公務員法》《警察法》都有非常明確的禁止性規定。

此番爆出的獲刑繼續擔任公職案例,不僅匪夷所思,更暴露出司法判決在執行層面的諸多機制銜接不暢。根據最高法《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司法判決不論罪與非罪,在判決生效後不僅應當送達訴訟參與各方,還應當送達被告人的所在單位或原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如果被處刑罰的是公職人員,還涉及後續一系列人事處理。不僅判決執行環節需要有必要的溝通、銜接,以確保司法判決得到貫徹執行,更不能因為緩刑判決並不對公民人身自由有實質羈束,就輕視甚至無視緩刑背後的法律判斷。生效判決至今已有數年,邊某所屬公安機關為何熟視無睹,這是對此次意外爆出的漏洞進行調查所必須查明的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這次「有案底卻繼續公職在身」的漏洞之所以能爆出,是因為涉事公職人員超越職權範圍跨轄區介入民事糾紛,糾紛當事人因管轄權疑問轉而求助公開的司法裁判信息——「他在中國裁判文書網看到邊某因為危險駕駛被判刑的裁判文書」。應當說,這是作為本輪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司法公開,在裁判文書上網工程上的一次「無心插柳」。

2016年8月最高法發文力推「在網際網路公布裁判文書」以來,已經有相當量級的個案司法文書通過網際網路得以公開,以"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的標準要求和推動庭審直播及裁判文書上網,其目的或在於「以公開促公正」,包括推動具體司法從業人員的專業水準提升和行業評價機制的建立,但客觀上卻也讓社會公眾對司法活動有了近距離的接觸和了解,因知情而監督。

司法通過具體的個案裁量實現對社會的關切,媒體則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的工具性檢索、跟進,更是讓此前諸多社會熱點議題在沉寂後重新回到公眾視線、以案釋法。不僅如此,裁判文書上網也讓普通社會成員得以通過檢索實現對具體權力運行規範與否的判斷和監督。直接查到公職人員的案底或許只是巧合,但通過已公開信息看到同類(甚至同一主體)案例的司法態度,應當說稱得上是難能可貴的司法指引。

獲刑的公職人員不能再履行公職,更不能再參與執法,對於這一毫無疑問的基層權力運行漏洞。

責任編輯: 江一  來源:網易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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