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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還是色誘?「沈崇事件」主角披露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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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周刊第1卷21期發表記者文章《抗議美軍暴行北平學生示威記》,其中引胡適的話說:「對於女家,很多的長輩跟我都是熟人,我看她亦如後輩。當然我要負責的,如果她願意我陪她出庭,我當然願意的。」

同時胡適也指出謠言太多,第一是這女孩子絕對沒有離平,第二是絕對沒有拘禁,刑詞或有強迫她的行為。

胡適說:「我每天都與沈小姐及其家屬接觸,這話絕不可靠。這些不負責任的話,我尤其不願見之於北大的壁報。」

傅斯年也和胡適的看法相同。他曾向聯合社記者談及各校學生遊行示威事,認為各校學生誤將與政治無關之事件,作為政治事件,此案固屬遺憾之至,但純為法律問題。記者問其對於學生要求美軍退出中國之見解,傅氏答稱:准許美軍留華,完全為中國政府之政策問題,學生倘不滿此項政策,盡可向政府請願,十六個月以前,美軍曾與中國軍隊並肩對共同之敵作戰。近十個月來,美軍且協助中國政府遣送日俘回國,此種任務尚未終了,中國境內尚有大批日兵,迄未解除武裝。須知中國現尚有另一大陸國之大批軍隊,未得中國政府許可而駐紮境內,中國智識階級對於國際政治應具遠大眼光,並須認識中國不能在國際間孤立。

傅斯年這裡是指蘇聯在東北駐兵,他認為如果要反對美國在華駐軍,為什麼不反對蘇聯在東北駐軍。當時各大學中的有些教授對於學生的行為也有不同看法,當時北京大學法律系的教授燕樹棠就對學生的抗暴運動不理解,但他們一般都不願意得罪學生。

四、沈崇案中知識分子的表現

四十年代中國學生和知識分子普遍具有左傾傾向,那是一個極端的年代,世界性的左傾思潮對中國學生和知識分子的影響非常強烈。

邵燕詳曾這樣回憶自己當年的選擇:「像我這樣的年輕學生,主要是從自己所持的是非、善惡這些道義標準決定去取。師友之間的互相影響也會起作用甚至決定的作用。我相與的儘是傳統所說的好學生,品學兼優的為多。我們當然看不起帶流氓氣的、飛揚跋扈的學生。別處我不清楚,偏偏我們學校里,少數三青團分子中我們所知道的,就是『泡MISS』、打群架的一流。基層如此,上層可知。我在1947年反飢餓反內戰運動前後,認同『軍隊國家化』的同時,認同『黨團退出學校』一說,就緣於這樣的感性基礎。事實證明,在國民黨統治下的知識分子,這些口號是得人心的。以周恩來為首的在國統區活動的共產黨人,分別在高層的社會賢達(政治界、文教界、工商界人)和基層的學校師生間,所做的宣傳和統戰工作是成功的。這與他們的人格形象分不開。我之投向共產黨,不能說沒有一定的理性認識基礎,但肯定夾雜了許多純感性的東西。」

1948年初,一個遠在美國讀書的女學生的認識也很有代表性,這個女生名叫楊靜遠,是當時著名的自由主義知識分子楊端六、袁昌英夫婦的女兒。她在和自己戀人的通信中保存了許多史料,我們從中可以看出四十年代青年知識分子的思想傾向。

信中說:「我們傾向於主張維持現狀,因我們正好是現狀的受益者。由於害怕失去我們正在享受的特權,我們自然會反對任何可能要求我們犧牲自己的部分利益以利於全民的改變。我們也許不願承認這一點。但這正是存在於我們意識底層的東西,它使我們反對建議中的由國民黨、共產黨和非黨自由派人士組成的聯合政府。我們這少數人要不要聯合政府,其實無關緊要;廣大的中國人民群眾需要它。而中國人民的力量是每時每刻都在壯大。反動勢力只能推遲它,卻絕不能摧毀它。這一天終將到來,中國人民將站立起來,作出自己的決定。華萊士先生是對的,他預見到這個重大事件,對美國人發出警告。聯合政府將不是一個一黨統治的政府。利昂先生說:『一個聯合政府中只要有了共產黨人,那就除共產黨人什麼都沒有』,他這話只不過重複陳腐的歇斯底里里濫調。奇怪的是,他竟把『恐怖和屠殺』與聯合政府相提並論,而他明明知道這些正是國民黨政府目前所採用的手段。一個聯合政府沒有理由停辦教會學校和醫院。既然聯合政府代表了全民的利益,凡是對人民有益的事物都將被接受和歡迎。我們中國人民不要一個共產黨專政,正如我們不要一個國民黨專政。如果美國政府一意孤行地援助國民黨政府來抵拒聯合政府,結果必然是現政府被徹底推翻,由共產黨專政取而代之,那也同樣是不合人意的。我們是一個掙扎在生死線上的民族;我們需要全世界的朋友。我們希望人們理解我們的要求,而不是誤解我們的要求。」

當時對青年學生和知識分子最有誘惑力的是關於聯合政府的設想,楊靜遠在她的信中說:「共產黨,在他們看來,是人民的發言人,是中國的救星。對於他們大公無私的胸懷,他們是深信不疑的。看著國家現在所受的創傷,他們暗中稱快,以為這回教訓了國民黨了。其實受罪的還是無辜的人民。仁寬明顯地偏向他們,當我們在去南岸的路上我問他對最近的局勢感想時,他似乎驚奇我這也要問。『當然同情共產黨羅!』他又給我分析,解說是非誰屬,但他一點不能解除我心上的疑問。回城時,他和胡談著一些我聽不懂的事,後來胡告訴我那是他們聯絡同志為將來事業合作。」

對於沈崇案,在當時也還有一些知識分子從更為複雜的時代背景上做了分析,這些人多數是自由主義知識分子。

當時儲安平主編的《觀察》周刊就對此事發表過許多評論,《觀察》的態度大體上代表了四十年代自由主義知識分子對美國的態度。

吳世昌在《論美軍事件》中認為「這次因美軍暴行而引起的學生運動,除了抗議暴行,要求道歉,懲凶、賠償保證以外,全國學生第一次喊出美軍撤出中國的呼聲。也有人要求廢止中美商約和中美航空協定,這雖不是全體的意見,但要求美軍撤退是一致的。這個運動截至現在為止,中共官方除通令勸止外,尚未有公開指為受中共策動者。平市長何思源對南京中央日報記者稱,他自己年事已長,若在青年,也將參加。滬市長稱,應付此事,決以民主作風。渝黨政軍聯合會議,決定準許學生遊行,各地學生遊行秩序亦佳。只有聯合社的報導,卻拾了舊中國政府的牙慧,說是受中共策動,以侮辱學生遊行的價值,圖減輕美國輿論的指摘。」

吳世昌在他的文章中還對胡適和傅斯年認為沈崇事件是法律問題的觀點提出了批評。吳世昌當時的看法,也可以說是最常見的觀點,他也認為美軍駐華是沒有道理的。他說:「所以即使美軍在華相安無事,而國人提出請其撤退的要求,也不能指為『越軌』。我們認為這次學生運動,和去年反對蘇軍在東北延不撤退,同樣正確。連清華大學美籍教授Winter都贊同北平學生的運動,聯合社至少不能指Winter也是受中共指使罷?」

「至於中國需要美國的友誼與協助,則為另一問題,與此案無關,不可因此案而引起盲目的反美運動。所幸各地學生遊行,尚無此現象。現在必須弄清楚:第一,敦睦交,不必也不可犧牲一國主權,容許外兵在平時長久駐留。第二,反對美軍駐華,不是反美,更不是不要美的友誼,正如因反對蘇軍駐東北,也不是如中共所謂反蘇排外一樣。反對美軍駐華只是反對其政府在某一時期的某種政策。一個人民尚且可反對其本國政策,何況一國政策侵及別國主權,被侵國人民豈有不能反對此政策之理?第三,美軍暴行由此政策所引起,為此政策之結果,則二者顯然不能分開。第四,抗議暴行,反對侵害主權,美國公正人士亦必有此同感,故同時仍不可不訴諸理智。萬不可因此損害邦交及友誼。我們不願受人侮辱,自己也不可侮辱別人。」

《觀察》還發表了費青《皮爾遜強姦案翻案事答問》和周子亞《從國際法立場論美軍暴行之性質及外國軍隊之刑事管轄權問題》。

費青和周子亞都是法學家,他們雖然在感情上非常認同學生的行動,在道義上也譴責美軍的暴行,但因為職業的關係,他們對美軍的暴行及後來美國海軍部對皮爾遜案的翻案,卻表示出了相當的理性。

費青就說過:「這個覆核結果當然是不當,從而違反了公道,但是狹義地或嚴格地講,不能說它是違法。我並非在替美國辯護,更不是在反譏美國以違法為合法。」

周子亞從國際法角度對於美軍暴行做了分析。他在立場上也和學生一樣,但他的觀點卻是從國際法的角度認為中國對美國在華駐軍的法律失之過寬,讓美軍在中國領土行使審判權,有損國體。

沈崇事件早已成為歷史,但對於中國知識分子來說,重新觀察沈崇案發生的歷史背景,卻有助於我們更好了解中國現代知識分子的歷史選擇和他們後來的命運。任何歷史都有延續性,半個世紀前,一次偶然事件中所映現出的中國現代知識分子的性格,至今並沒有發生根本的改變,這是值得我們深思的。

五、沈崇事件檔案在美國解密

隨著時間的推移,當時審理沈崇事件的法庭記錄已經解密。據現在美國的周啟博先生介紹,當時沈崇案由軍事法庭審理,案卷存軍方檔案庫。因涉外國公民,管外交的國務院也有相同的一套案卷。他從國家檔案館取得國務院這套案卷的複製件,全部為英文記錄,共150張。因年久有些詞和字母不太清楚,需從上下文猜出。

據周先生介紹,沈崇事件發生以後,1947年1月6日海軍陸戰隊第一師(加強師)司令下令於中國北平第五海軍陸戰隊司令部舉行審判,前後經過多次審理。

當時法庭組成情況是:

1、律師開場白。2、有關人員,法官和記者入庭,宣誓。3、提出控告。4、辨方抗辯。5、控方發言結束。6、辯方發言結束。7法庭調查結果。8、判決。同時法庭還出示了相關證據:

1、黑板上地圖的照片。

2、手套的描述。

3、1946年12月24和25日氣象記錄。

4、1947年1月13,14和15日氣象記錄。

5、大衣的描述。

6、內褲的描述。

7、上衣的描述。

最初對皮爾遜的控罪共有五項。控罪1、強姦。控罪2、企圖強姦而攻擊。控罪3、自願性行為。控罪4、有害秩序和記律的行為。控罪5、可能損害士氣風紀的不道德行為。

1947年1月7日,對案件中的控罪3和5及說明予以撤銷。1947年6月11日軍事法庭審判皮爾遜案的審判記錄顯示:控罪3和控罪5已經撤訴;控罪2和控罪4被宣判無罪。控罪1,他被判有罪。他被判決降為列兵軍階,監禁十五年,受不名譽退伍和其他有關處分。下令審判的有關當局已經批准了審判過程,調查結果和判決。

據檔案記錄顯示,原告是19歲的在北平國立大學讀書的學生。她的證言內容如下:

強姦發生的那天晚上,大約8點,她一個人沿公共街道走向亭台電影院。在照明良好,行人眾多的街上,被告和另一個美國海軍陸戰隊員(普利卡德)忽然一左一右把她挾持,「護送」她走向與她目的地幾乎相反的方向,穿過一個狹窄的街區(那裡顯然有樹),到了東(長安)街,又穿過東(長安)街,走了約60碼,進入一個叫作「跑馬場」或「閱兵場」的地方,到達「南牆」(前奧地利公使館牆)附近的一個地點。根據原告所說(被告和他的同伴都沒有這樣說),她喊叫了一次,此後她的嘴就被捂住了。她反抗卻沒能掙脫。到達牆邊時,被告和普利卡德強制她倒在地上。因為她反抗,所以兩個美國海軍陸戰隊員要合力才能按住她並脫掉她的內褲。然後被告趴在她身上,儘管她反抗和力圖併攏兩腿,被告還是完成了性交行為。原告看到手電光束後喊叫,但她的喉嚨馬上被扼住了。為引起注意,她揮舞在她身旁的她的白色內褲。顯然是怕引起別人干涉,被告沿著牆「拖」她向東走,緊抓住她怕她逃脫。被告再次試圖性交,她激烈反抗使被告未能得逞,她又看到手電光,但她因怕被告殺她,沒敢喊叫。被告帶她繞過牆角向南,到達檢閱台,在那裡她從被告手中掙脫,隨即又被抓住。在檢閱台附近,在離交通繁忙的哈德門街約80到90步的地方,被告再次性交進入原告身體獲得成功。原告因與被告掙扎多時已經筋疲力盡。她又喊叫了一次,並揮舞她的襯褲。這時有8個中國人,帶著手電和槍,來到現場察看發生了什麼事,救了原告。一輛憲兵巡邏吉普把被告和原告帶走。

據法庭記錄,一個中國軍隊人員是原告的證人,他作證說:在事發那個晚上8點左右,他看見兩個海軍陸戰隊員在亭台電影院附近「帶走」一個姑娘。她在哭,「聲音不響也不太弱」,但她什麼話也沒說。他沒有進一步調查就回他的總部去了,把此事告訴4名中國軍人。

這個證人由這些中國軍隊人員陪同,其中兩人有手電,來到離領事館南牆邊一個位置約20尺處,在那個位置有一個海軍陸戰隊員和一個姑娘在地上,一人在另一人身上。第二個海軍陸戰隊員站在離地上的兩人約2尺處。不但這個證人,而且他這一組人的任何一個,都沒有聽到任何喊叫,也沒看到任何掙扎。這組人中有一個聽到女人哭泣,其他人沒聽到任何聲音。這5個人被站在旁邊的並沒帶槍的海軍陸戰隊員趕走了。過了一會,又有兩個帶槍的中國人加入這組人,現在這組人共7個人,他們又往回走,只到了那條街,又被那個海軍陸戰隊員趕走。被告海軍陸戰隊員和姑娘此時還在南牆下原來地點,離這組人有大約60碼遠。這組人取得了附近一個中國交通警察的協助之後又向那個地點進行了第3次行動。(這時距離兩個海軍陸戰隊員第一次被看到「帶走」那個姑娘已有兩個半小時。)這次那個海軍陸戰隊員和姑娘已經不在那裡了。在那個海軍陸戰隊員和姑娘呆過的地點,這組人發現了一條圍巾和一支有血跡的手套。姑娘發出哭聲並揮舞她的襯褲,吸引了他們的注意,他們在檢閱台附近找到了臥在地上的被告和姑娘。他們強迫被告站立起來。這組人作證說,海軍陸戰隊員和姑娘都是滿身塵土,衣著凌亂,他們的外衣都穿在身上,姑娘臀部是濕的,被告對警察態度粗暴,被告試圖摟抱姑娘,姑娘一直在哭。剛才提到的交通警察作證說,大約晚10點半時他接到關於此事的報告,他去了跑馬場,看到在地上的被告和姑娘。兩個人都站了起來。警察說姑娘告訴他海軍陸戰隊員強姦了她。但是,那一組人中沒有任何一個聽到姑娘的這一投訴。在法庭盤問時,警察被問到姑娘向誰宣稱海軍陸戰隊員強姦了她,警察回答「她告訴我了,因為我問她了」。而且,這個警察第一次見到在地上的海軍陸戰隊員和姑娘時,姑娘沒有說她正在被強姦。

第2天凌晨大約2點半,姑娘由一個中國醫生做了檢查。醫生作證說,他在陰道入口下部中間發現了一小塊新鮮傷痕,只有生殖器進入陰道才能達到那個部位。他說「正常性交」通常不會產生這樣的傷痕。除了這一小塊傷痕之外,醫生說姑娘的「身體」是正常的,外生殖器沒有可見傷痕,沒有發現精子細胞,而且「難以確定是不是真的強姦」。記錄顯示這個事件持續了大約3個小時,那天夜間很黑,無風,氣溫在華氏15到20度。

辯方證人作證說,在事件發生的那一夜之後大約3個星期里,他們兩次在所說的強姦發生的地點觀察行人和交通情況。他們在黑暗程度,風速,時間和氣溫都和所說的強姦的那個夜晚很相似的條件下研究了那個地點的行人和交通。總括地說,他們作證指出,每小時通過東長安街的行人和車輛數目有幾百,那條街離被告第一次攻擊原告的地點距離在60碼以內。哈德門大街上行人車輛數目就更大些,而哈德門大街在第2次攻擊的地點和被告被抓起來的地點以東不到100碼。證詞進一步指出,如果誰在第一次攻擊地點「大聲說話,不必喊叫」,那麼在60碼以外的東長安街上的人能清楚地聽到。

據法庭記錄顯示,有數名憲兵到了中國警察逮捕被告的現場。他們作證說在現場被告用手臂摟住原告,原告顯然是同意的。一個證人作證說被告和原告試圖一同離開跑馬場,另一個證人作證說他認為那個中國姑娘看來「完全放鬆」,不像「受到刺激或者哭過的樣子」,而是「對整個事件表現平靜」。早些時候和被告一同喝過酒的一個海軍陸戰隊員說,被告被酒瓶割傷了手指節,這可以解釋現場發現的手套上的血跡。

所說強姦案次日下午,一個美國醫生檢查了原告。這個醫生作證說,在原告的臀部,大腿內側,臉和脖子上都未發現傷痕。原告陰道入口處小的割傷在正常性交時也可能發生。這個醫生在所說事件次日早晨也檢查了被告,在被告性器官上沒有發現傷痕。當夜值班的憲兵軍官作證說,被告被從閱兵場帶來時,對被告沒有任何控告。假如有強姦的指控,被告就會被關起來,而不會作為嫌疑人釋放聽候傳訊。原告在所說的攻擊那天晚上穿的衣服和襯褲都列入了證據。原告陳述她交出衣服以後,衣服被割了幾個小口子,除這些小口子之外,這件衣服沒有其他損壞。和衣服一樣,她的襯褲也沒有暴力的痕跡。

法庭記錄認定,仔細考察舉出的證據後即可發現,原告沒有在當時環境和條件下做出足夠的反抗來支持她對性交不自願的說法。雖然證據顯示1946年12月24日晚事件開始時她不是自願跟兩個海軍陸戰隊員走的,但是除了她自己的證詞以外,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她哭過或者反抗過。與此相反,其他控方證人作證說,在她和被告呆在一起的那麼長的時間裡,證人既沒聽到她哭叫,也沒看到她掙扎反抗。如果說這些要干預被告和姑娘的證人相信姑娘正在被強姦,而他們無力援救她,是令人難以相信的。同樣令人難以相信的是,事件長達幾乎3小時,所說的幾次攻擊就發生在交通繁忙行人眾多的街道附近,竟然沒人聽到呼救聲。她並沒在無人援助的情況下被毆打,也一直沒有失去知覺。雖然她宣稱被告幾次扼住她的喉嚨和捂住她的嘴,醫生在次日檢查時在她臉上和脖子上沒有發現傷痕。她作證說她的襯褲是被強力脫下來的,但在當庭展示證據時,卻沒有任何污跡和撕破之處。她的衣服也沒有任何暴力的痕跡。在整個爭執過程中她都沒脫下她的手套。她的陰道口有輕傷,這種輕傷與自願性交的情況相符合。她爭辯說她做了當時環境條件下她力所能及的反抗,可是除了這點輕傷以外,所有其他事實都不支持她的說法。在警察拘押被告和她兩人時,也沒有見到他們精神歇斯底里和身體筋疲力盡的證據。對於被告違背原告意志和原告性交的說法,本案證據不能消除對此說法的合乎常識的懷疑。

軍事法庭最後認定,根據事實和上述法律,對控罪1及其說明的調查結果和下令審判的機關的相關決定,予以撤消。根據對控罪2和控罪4的調查結果,對法庭判決和下令審判的機關的相關決定,予以撤消。總軍法官認為,下令審判的機關根據以上陳述和建議採取的司法程序和行動是合法的。

這個陳述和建議後來得到了海軍部長蘇利文的批准。因此,對控罪1及其說明的調查結果予以撤銷。根據對控罪2和4的調查結果,審判的判決和下令審判的機關的相關決定也予以撤銷。

對撤銷皮爾遜強姦案判決,當時國內反映非常強烈,但許多研究國際法的學者認為,雖然在道義上這很不公道,但不能說這個案子不合法,因為美國法律是非常嚴格的,也是獨立的。

關於沈崇案的一些背景材料講完了,因為是演講,材料的來源沒有詳細告訴大家,如果哪位朋友有興趣,可以與我聯繫。

責任編輯: 李廣松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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