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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法是王權的一杯鴆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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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說,亂扔垃圾,在殷商時期是要判刑的。

判什麼刑?

剁手。

不是買買買,真的剁手。

如此嚴刑峻法,後世也有人為之辯護,說商朝統治者有超前環保意識,因為亂倒垃圾會污染環境,而那一屆殷商百姓思想落後,總是垃圾大亂倒,非用重刑整治不可。

大哥,那可是三千多年前,煮飯也好,煮人頭也好(那時候是常事),百分百用柴火,商朝的統治者,居然會擔心亂倒垃圾污染環境?你咋不說女媧補天是因為臭氧層破了個大洞呢。

也有人從農業發展角度開腦洞,說「灰」就是草木灰,最好的有機肥,所以不能隨便倒掉,必須統一管理,變廢為寶,提升商朝的GDP

還有從軍事方面圓其說的,說馬怕草木灰,特別是剛出爐的灰,溫度高,倒在官道上會燙傷馬蹄,而馬若受傷,會直接影響商軍的戰鬥力。

現代的專家們真是替古代統治者著想。可惜他們絞盡腦汁,都說不到點上,還不如兩千多年前的孔子,他針對此事提出一個靠譜點的說法:

殷之法,刑棄灰於街者。子貢以為重,問之仲尼,仲尼曰:「知治之道也,夫棄灰於街必掩人,掩人,人必怒,怒則鬥,鬥必三族相殘也;此殘三族之道也,雖刑之可也。且夫重刑者,人之所惡也;而無棄灰,人之所易也。使人行其所易,而無離所惡,此治之道。」(韓非子《內儲說上》)

針對商朝嚴懲亂倒垃圾的立法,孔子的學生子貢認為太重,問老師怎麼看,孔子說:「這是治理百姓的好辦法啊。灰灑在街道上,塵土飛揚,會導致路人灰頭土臉,引發怒氣,導致互毆,甚至擴大到群體、家族之間大亂鬥,國家就亂了。所以,嚴加處罰是應該的。再說了,重刑肯定是百姓所厭惡的,但是,不亂倒垃圾,卻是很容易做到的。讓百姓認識到,做些力所能及的就能避免遭受刑罰,何樂而不為?這就是治理國家的方法。」

亂倒垃圾就會引發群體鬥毆?不帶這麼扯的吧。細品孔子的話,還是「使人行其所易,而無離所惡,此治之道」這一句,才真正說到點上。(註:離通罹,遭受之意。)

相信很多朋友都注意到,孔子師生這段對話,出處竟然是《韓非子》,而在《論語》等儒家典籍中,從未見出現過。從內容來看,「刑棄灰」畢竟是惡法,跟孔子一直推崇的「仁政」相悖,所以後世史家都認為,這是韓非自己瞎編的。法家諸子為了證明嚴刑峻法的正確性和必要性,無所不用其極,這並不是孤例。韓非的用意很明顯——瞧,連儒家聖人都說「刑棄灰」有利於國家大治,你們還嘰嘰歪歪什麼。

反正那時候搜索全靠翻竹簡,重體力活來著,他說這是孔子說的,誰能證明不是。

但法家騙得了一時,騙不了永世。迄今為止,沒有任何文獻或考古證明,殷商時期真有「刑棄灰於街者」的律法。反之,史料中首次出現「刑棄灰」的記載,即不是在商法,也不是周法,而是秦法,其立法者,正是韓非的法家前輩:商鞅。

史記·李斯列傳》載,秦相李斯在給秦二世的奏書中說:

故韓子曰:「慈母有敗子而嚴家無格虜」者,何也?則能罰之加焉必也。故商君之法,刑棄灰於道者。夫棄灰,薄罪也,而被刑,重罰也。彼唯明主為能深督輕罪。夫罪輕且督深,而況有重罪乎?故民不敢犯也。

李斯引用他學長韓非的話說,慈母多敗兒,嚴主無強仆,這就是嚴刑懲罰的作用。所以商鞅變法的時候規定,在路上亂扔垃圾得判刑(黥刑,比剁手輕一些,在臉上刺字,永遠洗不掉的恥辱)。亂扔垃圾本來是小過錯,判刑就是重罰,輕罪重罰,只有英明的君主才能做到。因為,犯了輕罪都被重罰,還有誰敢犯重罪呢?百姓自然都乖乖聽話。

「夫罪輕且督深,而況有重罪乎?故民不敢犯也。」李斯所引用的韓非的這句話,跟韓非假孔子之口說的那句「使人行其所易,而無離所惡,此治之道」,一樣的邏輯,一樣的動機,商鞅也好,韓非、李斯也罷,都是這麼想的,一有機會也都是這麼幹的。

所以,後世很多史家都認為,立法嚴懲亂倒垃圾,是從商鞅才開始的。比如顧頡剛就這麼說:「然則商君之事傳至三晉,訛『商』為『殷』,因偽『商君之法』為『殷之法』,將歷史事實提前了千餘年,而韓非後復飾為孔子、子貢問答之言以證成之。」

商鞅原名衛鞅,被秦孝公封為「商君」才被稱為「商鞅」,他所擬定的那些法律條文傳到韓、趙、魏等國,「商君之法」被誤傳為「殷商之法」,以訛傳訛,韓非為了將法家思想發揚光大,編造了儒家師徒孔子和子貢的問答,以證「刑棄灰」等惡法乃古已有之。

這就說得通了。的確,「刑棄灰」這樣的惡法,也只有「天資刻薄」(司馬遷語)的商鞅才想得出來。

但跟他所立的其他惡法比,這還不算最變態的。

隨便舉一條,比如強迫兒女分家。其《分異令》規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就是一戶家族有兩個以上兒子的,如果兒子長大了不分家,所有的賦稅都要加倍。

大家庭也好,小家庭也罷,只要其樂融融,分不分家應該是老百姓的自由,為什麼要立法強迫分家?

因為,新法的分田、徵稅、征勞役等,都以戶為單位,戶數越多,國家財政收入越高。

還有更臭名昭著的,什伍連坐法:「令民為什伍,而相收司連坐。」

什伍,即戶籍與軍隊編制,百姓五戶編為一伍,二伍編為一什;軍隊中,五個士兵編為一伍,二伍編為一什(「隊伍」一詞就是這麼來的)。一人犯罪,十戶人家受株連;一個士兵犯軍法,也是十個士兵受株連。

想不受株連,發現違法犯罪就得舉報。「不告奸者腰斬,告奸者與斬敵同賞,匿奸者與降敵同罰。」知情不報,身體一刀兩斷;舉報的,跟斬敵首級同等獎賞,包庇罪犯的,跟投敵同等處罰,當然也是死罪。

不僅是鄰居、戰友必須互相舉報,商鞅還規定,「夫妻交友不能相為棄惡蓋非,而不害於親,民人不能相為隱」(《商君書·禁使篇》)。夫妻和朋友之間也不能互相包庇,發現違法事件,一定要向官府檢舉揭發。

孔子曾說過:「親親相隱,直在其中矣。」親人之間互相包庇,從人倫、親情角度是可以被理解,甚至是應該被法律允許的。但到了法家這裡,親情不是法外之地,大義滅親才應該被提倡並強制執行。

所以秦以後的有識之士,多對商鞅的嚴刑峻法持批評態度。如南宋學者晁公武,在他的《郡齋讀書志·商子五卷》中一針見血指出:

刑用於將過,則大邪不生,賞施於告奸,則細過不失。大邪不生,細過不失,則國治矣。由此觀之,鞅之術無他,特恃告訐而止耳。故其治不告奸者與降敵同罰,告奸者與殺敵同賞。此秦俗所以日壞,至於父子相夷,而鞅不能自脫也。

在百姓萌生犯罪苗頭時,就對他進行處罰,這樣就不會有大的罪案發生;獎賞那些告密者,就連小的罪過也不會被放過。大案不發,小過不漏,國家當然就大治了。這麼看來,商鞅的法治之術沒別的,靠的就是告密。所以他對那些不告密者的處罰,跟降敵同罪,而告密者跟殺敵同賞。這就是秦的社會風氣日益敗壞,甚至於父子互相揭發的根本原因。最後,連商鞅本人也逃不掉。

可見,輕罪重罰、鼓勵告密、嚴懲知情不報,這些惡法一脈相承,都是為了製造一個人人自危的「法治社會」,讓黎庶們除了乖乖聽話沒有別的活法。法家們堅信,只有這樣,才能達致「國之大治」。哪怕歷史已多次證明,多行惡法必自斃(如商鞅的下場、大秦帝國的下場),也擋不住一代接一代的帝王們悄咪咪外儒內法——以儒愚民,以法治民。因為,用惡法來馴服不服者,實在太好使了,一如飲鴆止渴,一杯下去,清涼入喉,哪管過後一發不可收。

2023-03-20

責任編輯: 吳量  來源:後代聊齋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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