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件事發生在安省,一名男子未經妻子同意,把她的照片上傳到Snapchat,還用電腦把她的臉拼到一個裸體身體上,做成假裸照,並且把這些圖發給陌生人。
本來大家都以為這種行為肯定違法,結果法庭的判決卻讓很多人傻眼——法官說,這種做法「令人作嘔、在道德上應受譴責」,但在現行加拿大法律下,卻不算犯罪。
為什麼?因為《刑法典》對「私密影像」的定義,只涵蓋真人身體本身的裸露,不包括「偽造的裸體」。換句話說,只要當事人的身體在照片裡不是「真的」,哪怕臉是她的,哪怕是用AI拼接出來,哪怕傳播後讓受害人崩潰、抬不起頭,法律也只能說一句:不構成犯罪。
負責審理的法官在判決書中寫得很清楚:偽造照片裡的身體不是妻子的身體,因此無法納入現有條文;另一張她穿著胸罩的照片,也沒有達到「裸露」的法律標準。他承認受害人經歷了羞辱和情緒崩潰,但仍然強調自己只能按法律辦事,「同情不能成為定罪依據」。最後,被告被判無罪。
這起案件一出,立刻引發法律界震動,因為它其實暴露了一個更大的問題——科技更新太快,但加拿大的法律跟不上。現在的深度偽造技術已經低成本普及,任何人只要拿到別人一張普通照片,就能用AI做出逼真裸體圖,甚至不用懂技術。於是,你不拍裸照,也可能被「擁有裸照」。更糟糕的是,就算受害人報警,警察也只能攤手:法律沒規定,沒辦法治。
不少專家已經發聲,呼籲國會儘快修改《刑法典》。有律師直說,這是「數字時代的新型性別暴力」,不是簡單的隱私侵害,因為它的傷害可能更大、更持久、更隱蔽。尤其是女性,更容易成為目標,不拍照也可能「被裸體」,不出軌也可能「被色情」,人生可能因為一張假圖被徹底毀掉。

其實,加拿大原本差點修法。上一屆政府提出過一個《在線危害法案》,計劃把「逼真但偽造的裸體影像」納入刑責範圍,但因為國會休會和大選,這個法案半路夭折。新政府到現在都沒把它拿回來繼續推進。
與加拿大形成對比的是,有些國家已經開始行動,比如丹麥正準備修改法律,把人的外貌、聲音都納入保護範圍,不管真假,只要用別人的臉做不當影像,就算違法。
越來越多案例正在出現,甚至名人也無法倖免。去年,歌手泰勒·斯威夫特的假裸照在網上瘋傳,她不得不請律師團隊介入。這件事上了全球新聞,也讓更多人意識到:這種影像不是未來的問題,而是已經在發生。
讓人無奈的是,加拿大現在還停留在「這不違法」的階段,受害者即使受到二次傷害,也只能靠輿論譴責。但現實是:技術不會等法律更新,傷害不會因為法律空白而自動消失。如果法律繼續拖延,深度偽造影像只會變得更普遍、更隱蔽、更難追責。

所以,這起案件的核心問題不是「法官有沒有良心」,而是「法律有沒有準備好」。當法律只承認「真實裸照」才算犯罪,那些被拼接、被AI捏造、被一鍵偽造的受害人,連作為受害者的資格都拿不到。
法律再不更新,下一位無辜受害者,也許就是普通網民中的你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