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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強姦罪:評山東政府群體強姦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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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幾天我在拙作《姑娘,你有私生子嗎?》一文後寫了個跟貼:「強制墮胎對婦女的侵害遠大於普通的強姦!強制墮胎對婦女本人身體造成的傷害就更大,一般要兩周才恢復(大月份胎兒被墮要休息更長的時間),而被強姦後通常吃片避孕藥就無大礙了。在精神損害方面,強制墮胎和強姦都是強行塞一個東西進女人隱秘的地方鼓搗,嚴重侵犯女人的尊嚴;但強制墮胎同時剝奪了胎兒的生命,預備母親能不更加心痛?」

    我寫這個帖子的目的是希望網友能注意到強制墮胎對婦女身心的摧殘。我確實認為在避孕技術已經很發達而人們的性觀念也普遍較過去開明的今天,強姦犯罪對婦女的身心健康的損害已經比過去小得多,只要不具有傷害、強姦幼女、輪姦等從重的情節,量刑可以適當降低。不過我對於強行插入器械和陽具對婦女心理健康的影響是否相當到底還是沒有把握,所以需要加上一條胎兒的性命後才敢進行比較。
   
    今天看到一條幾天前的新聞,意外地發現有法官比我更確信,就對女人的損害而言,器械的強行插入等同於陽具的強行插入。現代快報2008年4月1日一篇題為《男子手指性侵犯處女被判強姦罪引發爭議》的文章報導了廈門市同安區法院的一個判決:「幾個證人都沒有親眼看到林華實施強姦,當事人英英當時意識模糊,醫學鑑定沒有在英英下體內發現林華的精子,因此認定林華強姦未遂。按照法律規定,犯罪未遂可以減輕處罰,但是,本案法官並沒有給林華減輕處罰。法官認為,林華雖然只是用手指侵犯,但是,給受害人英英造成的傷害和強姦是一樣的。同安區法院一審判林華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後,林華沒有上訴。」
   
    報導中特別提到了受害人是處女,但是略知刑法的人都知道受害人是否處女對定罪量刑沒有影響。處女被強姦後可能因為心理承受能力較低而更容易自殺,從而加重強姦犯的罪責。不過即使在這種情況下導致被告被重判的原因也是受害人自殺,跟她是否處女其實沒有關係。
   
    報導中提到的另一個定強姦未遂的理由是:被告人在偵察期間承認自己想強姦,但身體不適,只好用手指插入。雖然犯意對於判定是否故意犯罪及所犯何罪極端重要,但是僅僅有犯意而沒有犯罪行為是不能定罪的。想用陽具插入而並未用陽具插入恐怕並不能構成犯罪,真正構成犯罪的是他想用手指插入而且事實上也插入了。大概因為手指不能射精,被告的行為才被認定為犯罪未遂。
   
    廈門市同安區法院的這個判決確立了用手指強行插入女人陰道構成強姦罪的先例,而且因為被告沒有上訴而變成了終審判決,已經生效。判決的理由——「造成的傷害和強姦是一樣的」,在避孕技術發達而人們性觀念也遠比過去開放的今天,我覺得是可以成立的。
   
    依常理判斷,用器械強行插入女人陰道造成的損害只會比用手指強行插入更大;因此強制墮胎應構成強姦,而且是一種後果更嚴重的強姦。這種後果更嚴重的強姦,如今正在中國大陸各地上演。
   
    「新華網山東頻道4月4日電 4月3日,山東省淄博市淄川區召開違法生育強制執行大會,17名違法生育當事人被強制執行。......自3月份以來,在全區開展了計劃生育集中整治活動,到目前,全區徵收社會撫養費結案55起,計劃外懷孕終止妊娠180例,落實長效節育措施483例,徵收社會撫養費400餘萬元。......」(《山東淄川:17名違法生育當事人被強制執行》)
   
    僅僅一個淄博市的淄川區,僅僅自3月份以來,也就是差不多一個月的時間內,就「計劃外懷孕終止妊娠180例」,相當於做了180起強姦案(對婦女)和 180起殺胎案(現行法律尚未規定為犯罪)。
   
    近三十年來整個中國大陸「計劃外懷孕終止妊娠」有多少例呢?我不敢想像。前國家計生委主任、現全國政協常委張維慶說,這樣的計劃生育還要堅持十年。一個淄川區一個月就「計劃外懷孕終止妊娠180例」,整個中國大陸十年還將發生多少這樣的強姦案?既然這是基本國策,必須執行,那麼為了使全國計生幹部免於受強姦罪指控和追究的恐懼,更安心地工作,我鄭重呼籲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修改刑法,徹底廢除強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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