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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為何不讓賴昌星「餓死街頭」

南方新聞網
    
    
    原標題:從「驅逐令」到「工作許可」加拿大對賴昌星案「兩面三刀」?
    
    在加拿大人看來,外國的逃犯,不該在加拿大餓死街頭。給他們工作許可,一來使其自食其力,二來減輕這些人長期滯留而帶來的加拿大納稅人的負擔如果針對賴的「遣返前風險評估」實際上已經作罷,評估人至今無法說服法官,賴昌星回國後沒有風險,那麼,賴在加長期居留就很有可能成為事實。
    
    南方周末特約撰稿 楊誠 報導
    
    
加拿大為何不讓賴昌星「餓死街頭」    

加拿大為何不讓賴昌星「餓死街頭」


    加拿大為何不讓賴昌星「餓死街頭」 
    
    廈門遠華走私案的首要犯罪嫌疑人賴昌星,在滯留加拿大近10年後,獲得了「工作許可」,引起一片譁然。
    
    賴昌星在加拿大一不是移民,二不是難民,三不是特殊人才,而是長期受到國際通緝、又被加拿大政府確認要驅逐出境的外國逃犯,加拿大為什麼會向這樣一個不受歡迎的外國人發放工作許可?這是否意味著賴昌星得以長期居留加拿大?賴案卡在了哪個關節點上?     
    
     加拿大設置這種法律制度,更多的是基於人道和國內福利壓力的考慮,不得已而為之。當然,任何法律制度都有被濫用的可能。加拿大這種制度會不會被濫用,則要視個案的具體情況而定。從這種制度實際運作的情況看,如果加拿大政府發現一個被拒絕避難申請的外國逃犯擁有大量金錢,不需要工作也能正常生活,則不會向他發放工作許可。按此常規,可以推斷,賴昌星這次獲得工作許可,說明加拿大政府認為他在生活上已經遇到相當程度的經濟困難,而有工作的必要。
    
    賴昌星在國內確實被認為是最富有的逃犯。但是,他當年帶到加拿大的財產數額卻十分有限,而且曾被加拿大政府凍結。他一家在加拿大滯留將近10年之久,要長期聘請律師同加拿大政府對簿公堂,的確耗費巨大。
    
    有媒體報導說,賴昌星在加拿大生活富足,出入高檔場所。因此,不少人根本不相信賴昌星在加拿大會有經濟困難,質疑加拿大政府沒有查清賴昌星的真實財產狀況。
    
    實際上,如果沒有有效的國際協助,不論是加拿大政府還是中共政府,都難以查明賴昌星在第三國或海外其他地區是否擁有資產。如果賴昌星既沒有將錢帶入加拿大,也沒有向加拿大交待錢在何處,加拿大政府或許也確實比較難查清賴的真實經濟狀況。加拿大即使要調查他在第三國的資產,如果沒有線索,或者有線索而同那個國家沒有互助協議,恐怕還是無濟於事。
    
    因此,不論從法律上講,還是從實際操作可能性講,中國和加拿大,加上其他多個國家和地區,都需要加強合作,調查賴昌星的實際資產。
    
    賴昌星長期居留加拿大成為事實?
    
    單從法律上講,賴昌星這次獲得工作許可,並不意味著加拿大政府接受了他的難民申請,或者改變了要將他驅逐出境的決定。
    
    但是,由於兩國在法律制度和文化觀念上仍然存在巨大差異,雙方開展涉及刑事罪犯的司法合作還有很大的障礙。兩國在1994年簽訂司法協助條約後,竟至今沒能訂立引渡條約,按移民法遣返罪犯也困難重重。
    
    實際上,賴昌星之所以能在加拿大滯留至今,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加拿大有的法官和官員對中國的法制缺乏了解和信任。
    
    2008年8月,加拿大將被中國通緝的詐騙犯罪嫌疑人逃犯鄧心志遣送回國。此人之所以被快速遣返,原因之一就是詐騙罪在中國刑法上不能判處死刑。而賴昌星被指控的是可以判處死刑的走私罪。即使中方早已一再莊嚴承諾不對賴昌星判處死刑,他的律師出於各種目的,仍然斷言中方承諾不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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