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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老專家:鄧玉嬌案巴東警察涉嫌瀆職罪




A收集物證部分:
a兇器——水果刀,巴東警察已經收集;b、三個當事人的身體證
據。巴東警察檢查了大貴身體的傷勢;黃某身體的傷勢(令人懷疑,
一說右大臂,一說****根)好像也進行了檢查。

此部分的瀆職之處:a、玉嬌可能受到性侵犯的衣物證據,巴東警察
在案發10多天內熟視無睹——巧妙地促使本案最關鍵物證「一洗了
之」;

b、對於一個涉及強姦、殺人的暴力事件,當事人身上的搏鬥、抓繞
痕跡也是很重要的物證——當事者三人,臉上、胸部、下身隱私部位
是否有抓繞痕跡,很重要。至今為止,未曾聽說巴東警方掌握相關物
證。

C、另一個本案關鍵證據——大貴的屍體,在本案並未「非常明朗時
期」,居然會案發不到10天,就進行火化,具有「毀屍滅跡」的嫌
疑,而且把本案真相尋找,帶入到不可逆轉的困境。

B、聽取當事者雙方的證詞:很明顯,巴東警方首先運用「他們不具
有的專業知識和鑑定權利」,指出——玉嬌是精神病人。所有證詞不
可信。

巴東警方這種「越俎代庖」的行為——已經嚴重涉嫌瀆職罪。

C、結合物證判斷雙方證詞的可信性:既然玉嬌是「精神病人」,證
詞不可信,那麼就肯定不存在——結合物證判斷「雙方證詞」的可信
性。

巴東警方根本沒有執行C過程。已經嚴重違反偵查程序,涉嫌瀆職
罪。

D、結合初步的物證和警察認定的「可信的證詞」,進行現場模擬、
還原:看看巴東警察「自相矛盾、漏洞百出」的幾次通告,可以肯定
的說——他們沒有進行現場模擬、還原。

巴東警方根本沒有執行D過程。已經嚴重違反偵查程序,涉嫌瀆職
罪。

E確定偵查方向進行立案偵查:在前四部漏洞百出的情況下啟動E部
分。

綜上所述:在玉嬌案巴東警察已經嚴重違反偵查程序,涉嫌瀆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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