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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A對比新聞:中國記者如何喪失良心

中國最近透露,2008年7月河北省張家口市蔚縣李家窪煤礦新井發生特別重大炸藥燃燒事故,造成34人死亡、1人失蹤,直接經濟損失1924萬元。事故發生後,礦主和當地政府向記者行賄,使這場事故被隱瞞了幾個月。

新華社11月30日的報導說:「事故發生後,有多家媒體單位的記者採訪,要求了解報導事故情況。為瞞報事故,礦主共支付260多萬元用於收買記者。」

《中國青年報》11月30日的文章指出:「記者收受紅包,尤其是發礦難財,雖為公眾所深惡痛絕,為黨紀國法所不容,可一直禁而不止,如惡性疾患一般,一碰到『溫床』就發作。2002年,山西繁峙一金礦發生礦難,多名記者收受礦主現金或金元寶;2005年,河南汝州發生一起礦難,當地政府竟然向前去採訪的 450多名真假記者發放近20萬元的紅包,導致記者集體失語;2008年,山西霍寶干河煤礦礦難,為掩蓋事實,煤礦向記者發放『封口費』......。」

《雪梨先驅晨報》12月2日報導說:「在發生事故之後,記者拿封口費的做法非常盛行,以至於一些人假冒報紙記者,對一些老闆進行敲詐勒索。」

不過,中國媒體對這件事的譴責大多是指責無良記者缺少職業道德。南方報網11月30日的一篇文章說:「『260萬元收買記者』,暴露出了一些新聞工作者職業操守的不堅定與法律意識的淡薄,暴露出了部分新聞工作者缺乏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

荊楚網11月28日的一篇文章說:「他們丟了新聞界的臉,他們撕下了記者身上道德的外衣,他們辜負了黨的期望,他們讓老百姓在心坎上給新聞工作者抹了黑。」

東方網11月30日的一篇文章指出:「由於近年來社會風氣受到污染,金錢拜物教橫行,記者的隊伍也受到一定程度的腐蝕,一些記者收錢寫報導已成為 『行規』,在一些該伸張正義的地方,記者則常常『缺席』;有的記者甚至為了錢,不惜為醜陋的社會現象障目。」

然而在記者收受賄賂而「封口」的行為中,政府和國有媒體扮演了什麼角色呢?新華社的報導說是礦主行賄260萬元,但是英文的《中國日報》11月30日的報導在提到礦主行賄260萬元的同時,還報導說:「檢方表示,蔚縣政府向他的報紙支付了兩個整版的廣告費25萬元,以及3萬元的『訂閱費』。」

這是否說明,除了10名記者拿到260萬元之外,蔚縣政府還另外向他們所在的媒體支付了一筆封口費呢?如果每個記者所在的媒體又從蔚縣政府拿到二、三十萬元「廣告費」和「訂閱費」,那麼總的賄賂金額就要加倍了。或者是礦主通過縣政府把這筆錢轉交給記者?這些,《中國日報》的報導都沒有說明。當然,報導蔚縣政府參與向記者和媒體行賄的只有這一家報紙,而且還是大多數中國人不看的《中國日報》。

《西安晚報》11月29日的評論說:「蔚縣礦難能夠真相大白於天下,與網名為『天馬行空』的戴驍軍與其同行『直播山西』通過向安監部門反映、網絡發帖等形式分不開的。」

戴驍軍何許人也?《西安晚報》的評論說:「戴驍軍恰恰是親歷『封口費』的記者。」

不錯,英國廣播公司BBC11月28日報導說:「就在一年前的這個時候,中國新聞當局處理了另外一起記者收受礦主『封口費』事件。當年9月20日,山西霍寶干河煤礦發生一起死亡礦工1人的責任事故,事後多名記者到煤礦要求了解事故情況,但紛紛收取了礦主發放的封口費。不過記者收封口費的情況被《西部時報》通訊員戴驍軍拍攝下來,照片發表後引起輿論大嘩。」

然而《西安晚報》的評論也不無感慨地說:「的確存在不為金錢所動、堅持正義的記者。但是,現實的問題是,就是這樣堅持正義的記者,要揭露瞞報事件的真相,也要費太多的周折,才最終舉報成功。」「如果媒體的監督權能夠得到充分的保障,只要有一個不被收買的記者,瞞報就會落空。......在媒體的監督權能夠被充分保障的前提下,......即便有記者『被收買』,也不過是個人的悲哀,與媒體監督無關。」

以《中國日報》報導的蔚縣政府支付「廣告費」和「訂閱費」的情況來看,那些記者所在的媒體都是這些賄賂的直接受益者,有沒有因此被收買,很值得懷疑。

正如中企新傳媒11月30日的一篇文章所說:「很多記者的採訪本來就包括兩方面的目的,一是為了完成自己的採訪任務,二就是為了弄錢。弄錢的任務有的是媒體交代的,有的是記者私下給自己安排的。......只要能弄到錢,當然越多越好,採訪稿件可以先放一放。甚至更多的時候,採訪只不過是弄錢的一種手段而已。大家想想,當記者把採訪與弄錢這兩個任務混在一起的時候,包括媒體創收和自己私下創收,他怎麼主持正義?他怎麼做公眾的代言人?」

中國一些人紛紛要求曝光受賄記者的身份和他們所在的媒體。但是迄今為止,只有《中國日報》的報導確認了一個《網際網路周刊》記者的姓名。美國之音12月2日報導說:「對於這些涉案記者沒有被公布身份的緣由,浙江省杭州市的獨立記者、新聞評論人士昝愛宗對美國之音表示,當局可能是顧忌官方媒體的形象。他說: 『沒點名很可能有一點含義,就是有中央媒體的名字。如果公布就有可能引起輿論轟動。尤其是網絡媒體,會把這個事情作成一個熱點問題,記者拿紅包。......假如裡面有人民日報、新華社、中央電視台,或者是中國字頭的報紙,那這些報紙的壓力非常大。』」

美聯社11月30日報導:「這種行賄做法很普遍,目的是不讓上級領導人發現事故,避免被解職或者處分。這種行賄常常以廣告費或者訂閱費的名義出現。蔚縣官員更有理由把這次事故壓下來,因為事故發生在北京奧運會開幕的三個星期之前,當時中國正在進行全國安全運動,中央政府爭取只把中國最正面的形象呈現給世界。」

湖北日報傳媒集團董事長兼社長江作蘇11月30日在《中國新聞出版報》和荊楚網上發表文章說:「新聞的底線是,如果做不到全部說真話的話,那起碼不能說假話,特別是不能在人命關天的問題上編瞎話。非常不幸的是,這個底線還是被屢屢衝破。」

他說:「曝光的力量真是大,因為陽光下沒有什麼可以腐敗。從這個意義上講,公信的力量少不得公開的作為,連公開都做不到,恐怕難以達到公信。那些願意付錢買記者的人一定振振有詞:不是有好多事沒有公開麼,這件事也請你們識相點別公開了,並且你還能收錢得好處,何樂不為?這是非常可怕而現實的潛規則。而不幸的是,的確有潛規則存在。」

江作蘇說:「通過這次蔚縣礦難事件,看來不能不向這種潛規則宣戰了......。今後在新聞工作中,不要搞可報可不報的潛規則,遇有人命關天的大事必須要報,不報就要法律追究,這樣的規則形成了,才能形成大氣候,使得試法者不得為之。」

只是,這種想法符合中宣部的新聞原則嗎?

責任編輯: 沈波  來源:VOA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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