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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聯邦革命黨黨綱/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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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中國聯邦革命黨的歷史使命在於,繼承辛亥革命烈士的英勇精神,宣導、發動、組織、協調和領導當代中國的民主大革命,徹底變革中國人不自由的命運,徹底變革中國人作為共產黨官僚集團的政治奴隸的命運。

一,摧毀暴政運用人類理性和良知所允許的一切方式方法,徹底摧毀中共暴政,徹底廢止中共的極權專制惡法,創建為實現主權在民原則所必須的憲政民主體制。

二,憲政民主廢棄適合封建專制和極權專制的集權 ​​式國家結構,實現人民自治和社會自由。

三,創建聯邦廢棄適合封建專制和極權專制的集權 ​​式國家結構,為實現人民自治和社會自由,創建聯邦中國。

四,主權在民實行「還權於民,還地於民,還財於民」的三大政策,沒收全部中共黨產和中共貪官污吏用腐敗權力攫取的私人財產,歸主權在民的國家所有。

五,法律公正建立獨立公正的司法體系,確保各個在司法環節的公正性。杜絕貪污腐敗。

六,社會公平廢止造成社會財富極端兩級分化的中共權貴資本市場經濟體制,建立以公民權利平等為法治原則的自由經濟制度,實現公平競爭下的社會正義,以及建立符合社會正義原則的財富分配機制。

七,審判中共推動建立民主革命勝利後對中共暴政的大審判。

八,實現正義中共官僚集團實施的屠殺人民、政治迫害、文化種族滅絕、大規模酷刑,等反人類罪,以及利用腐敗權力攫取人民和社會財富罪,必須受到體現 ​​程序正義的法律審判。對中共暴政罪惡的審判,是中國重建社會正義的前提。

九,福利保障廢止中共暴政的官民差別、城鄉差別等特權等級制度,建立完善的社會福利保障機制,以實現社會的普遍幸福。

十,綠色家園廢止中共暴政以毀滅自然環境為代價的經濟發展體制,恢復已遭重創的自然生態平衡,實行符合自然環境保護要求的經濟發展模式,重建綠色的中國。

中國聯邦革命黨黨章(草案) 

2012-01-09 執筆者熊焱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中國聯邦革命黨簡稱革命黨。

第二條:革命黨旨在儘快結束中共一黨專制,建立聯邦憲政之民主中國。

第三條:革命黨在中國專制統治被推翻以前,由公開和秘密兩部分組成;為安全起見,黨的部分組織機構和黨員以秘密方式從事革命工作。 第二章黨員第三條:凡年滿十八歲者,認同革命黨綱領,遵行本黨章程,可申請加入革命黨。 

第四條:申請入黨需提出書面申請,由三位黨員為其入黨介紹人,由一個支部批准。

第五條:除申請加入的公開黨員外,革命黨成員還以挑選和推選方式吸收成為秘密黨員,成員間單線聯繫,並可用化名。

第六條:除秘密黨員外,其他公開黨員都隸屬於黨的一個組織,成員之間不論職位高低,一律平等。

第七條:黨員義務如下: 

(一)有依據本黨規章選舉、被選舉及罷免之權利;

(二)在黨內會議有發言,提案及表決之權利;

(三)對黨的工作有建議和獲得資訊之權利,並可獨立開展黨的工作;

(四)因致力黨的工作而遭遇困難、失業,疾病或因從事黨的事業而受傷或犧牲的黨員,革命黨將扶助其黨員並撫恤其遺族;

(五)對黨組織給予自己的處分有申辯,提出請求,申訴和要求有關組織給以答覆的權利。

第八條:黨員有退黨自由,但必須以書面向其所屬的黨組織提出。第三章黨的組織 

第九條:黨的組織結構

(一)黨的公開組織組織的決議以多數決定為原則,重大事項需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通過。

(二)黨的秘密組織將根據實際情況另行制定規則。

(三)黨的各級公開組織均由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四)黨的公開組織的各級組織負責人必須定期向中央報告工作。 

第十條:黨的組織分中央組織,區域組織和秘密組織三種。 

第四章全黨代表大會 

第十一條:全黨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每五年由中央執行委員會召集一次。必要時經黨的中央執行委員會決議,或二分之一以上全黨代表大會代表提議,應召集臨時全黨代表會議。在特殊情況下,全黨代表大會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十二條:全黨代表大會代表由以下成員組成:

(一)各省、直轄市、自治區選出之代表;

(二)海外各大地區選出之代表;

(三)上屆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正副秘書長;

(四)特殊情況下的某些秘密黨員代表。 選舉辦法另訂之。

 第十三條:全黨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修改或制定黨的綱領和章程;

(二)聽取和審查中央執行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或罷免黨的各級主管,包括黨的主席,副主席,中央執行委員會及中央執行委員。

(四)就涉及全黨的重大問題作出決議或決定。

 第五章黨的名譽主席主席和副主席

第十四條:革命黨中央執行委員會設名譽主席。

第十五條:本黨名譽主席由全黨代表大會公推之。

第十六條:本黨設中央執行委員會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黨代表大會過半數以上代表選出。

第十七條:主席的罷免須經全黨代表大會或中央執行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 第六章中央機構 

第十八條:黨的中央黨部是指主席辦公會議,中央執行委員會及其他中央機構。 

第十九條:黨主席,副主席,主席辦公會議,中央執行委員會每屆任期4年。全黨代表大會如提前或延後舉行,黨主席,副主席,主席辦公會議及中央委員會的任期相應提前結束或順延。 

第二十條:在全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央執行委員會執行全黨代表大會決議,領導全黨工作。中央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由名譽主席、主席,副主席,組成主席辦公會議,主持全黨重大決策及日常工作,名譽主席對重大事務及重大爭議有最後裁定權。

第二十一條:中央執行委員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由黨的主席任免,其任期和主席相同。 

第二十二條:中央執行委員會下設若干職能部門,各部門負責人由黨的主席任命。

第二十三條:黨的秘密組織直接受黨的中央機構領導。第七章黨的地區組織和海外組織 

第二十四條:黨的公開和秘密組織遵照黨的綱領和章程,在全國各區域發展黨的組織並開展工作。

第二十五條:黨的公開和秘密組織遵照黨的綱領和章程,在海外各國建立各級基層組織,各級基層機構可比照中央機構設立之。國內黨部與海外黨部、國內黨員與海外黨員享有同等權利。

第二十六條:秘密黨員接受黨中央的直接領導並允許有適當的工作方式。第八章黨的紀律 

第二十七條:本黨黨員及各級組織,在黨內對黨的綱領,路線,策略,政策及主要幹部言行,均可以自由討論,批評。黨員及各級組織不得以見解或意見不同而拒絕服從黨的決議,決定或拒絕參加活動。更不得以各種公開對抗的方式分裂黨。

第二十八條:下級組織之決議,活動,如違反黨章和黨的政策,上級組織有權撤銷該決議和活動,如下級組織不服,可向中央委員會提出申訴,由中央委員會裁決。

 第二十九條:黨員之言行如違反黨章,黨的決議或破壞黨的名譽,黨員所在組織應予以適當處分。處分遵從寬原則。黨員紀律處分條例另訂之。 

第九章黨旗、黨徽、黨歌和黨章 

第三十一條:本黨黨旗為

第三十二條:本黨黨徽

第三十三條:黨歌為黨章須經全黨代表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同意後方可修改。

第三十四條:本黨章程之解釋權在中央委員會。

責任編輯: 王和  來源:中國事務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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