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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法庭創下惡例:國家選手強姦未成年少女不坐牢

馬來西亞法庭最近宣判一名國家選手強姦未成年少女不需坐牢,只需守行,人權團體批評這項判決創下惡例。

馬來西亞上訴庭最近宣判一名國家保齡球選手雖然強姦未成年少女,但是前途光明,而不需坐牢,只要罰款馬幣2萬5千元,以及守行5年即可。沒多久,地方法庭也判決另一宗強姦未成年少女案,被告同樣只需罰款和守行3年,而逃過牢獄之災,這兩項判決引起社會的震驚。

馬來西亞人權委員會發表文告指出,這兩宗強姦未成年少女案件的緩刑判決,讓人擔憂未成年孩童的權益已經遭到剝削,因為根據《兒童權利公約》,兒童基於身體和心智上的不成熟,必須獲得保護和特別照顧,包括適當的法律保護。而馬來西亞法庭輕判強姦犯並沒有照顧到未成年兒童的利益,也向強姦犯發出錯誤的訊息,這對保護未成年少女,防範強姦罪案沒有幫助。

馬來西亞法律規定,禁止和16歲以下的少女發生自願或非自願性行為,否則就會構成「法定強姦罪」,被告可以面對最低5年監禁或鞭笞或兩者兼施的刑罰。婦女權益運動組織成員斯米達沙瑪說,現在是法定強姦罪,被告被判有罪,法庭就應該按照他的罪行下判,而不是因為他的職業是國家保齡球選手,或擁有光明的前途,我們也必須顧及受害者的權益和她的前途。

反對黨議員也認為,上訴庭宣判國家保齡球選手只需守行而無需坐牢,已經開啟了法定強姦罪的危險先例,直接影響接下來相關強姦案的判決,總檢察署必須立刻提出司法檢討。律師楊映波認為,這可能創下惡例,法官將以被告的個人因素,而不是受害者的權益來作為裁決的考量。

反對黨議員黃潔冰指出,法庭從寬發落強姦犯的判決對馬來西亞的司法體系立下不良示範,它也將成為往後判例的參考。在這兩宗強姦未成年少女案中,法官只關注被告的權益而忽視受害者的未來,這違反了法律應該保障弱勢群體的最基本原則。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馬來西亞分會也發表文告,指兩宗分別涉及12歲和13歲未成年少女的法定強姦案,反映出兒童的脆弱及面對性侵犯的風險,該組織呼籲馬來西亞政府應該把兒童最好的利益放在最大前提,當局必須以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為基礎,長期及短期照顧兒童的利益,包括特別保護兒童的感覺,因為遭到性侵犯的兒童,她們一生的情緒及行為舉止都會深受影響。

以上是自由亞洲電台特約記者陳婷從吉隆坡發來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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