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批關卡越來越多、時限越來越長:
我公司在順義區高麗營鎮的果品加工廠,2008年投建,2009年1月竣工,今年已經第六個年頭。其中,完成前置審批過十八大關準備400多項文件,花了一年多。2010年3月~10月,經三次審檢,才獲得QS生產許可,歷時6個月。2013年6月開始進入例行復檢程序,經三次復檢,至2014年4月始獲單項(果醬)批准,歷時10個月。其間,由於原許可證至2013年10月到期,企業果醬生產被迫停產半年。乾果生產線迄今停工待批。
一個乾果企標備案,前後達一年半才通過。(2013年6月~2014年10月)。我公司的水果乾製品企標是2009年經質監部門審查批准國家備案的。2013年6月,負責QS審查的食藥監局檢查組否定了品檢批准文件,要求企業向新的食品標準管理機構---衛生局重新申報乾果企標。其中,食藥監局提出的唯一修改建議是,增加「硫殘餘」指標檢測值項。
在質監部門主管食品標準備案時期,產品標準備案時限為3個月,通常2個月內可完成程序。但新主管市衛生局有關處根本無視時限規定,以「不作為」為主要方式,以各種各樣莫須有的理由拒收企業上報文件,讓你根本進不了審查程序,也就無法從程序上投訴。企業指派專人在一年中前後跑了48次,最後和經辦人達成某種條件,才進入受理程序。
企業標準備案審核通常是書面審;北京衛生局又搞了毫無必要的由他們指定企業買單的專家諮詢組現場審,徒增企業負擔。這批所謂專家,都是部門圈裡機關人員,根本不懂水果乾製品生產工藝和標準制訂。內審時竟有人異想天開,讓企業自定上報標準中增添農殘「磷化氫」項。結果中央和北京各大權威食品檢測機構,沒有一家可以檢測。把根本沒有納入國家各類食品農殘檢測、也沒有檢測方式和條件的成份,硬要企業列入產品指標,這簡直是把企業當猴耍!又反覆折騰了好幾個月,衛生局才撤回增項要求。一個微小單項檢測指標的修改備案,從申報到批准備案,前後耗時一年半多。有了企標,才能進入QS許可審查程序。目前企業已於2013年10月(原QS許可到期)被迫停產乾果,轉河北省代工。預計再啟動QS審查,順利的話,至少還需要一年才能走完。一個產品覆審,僅涉項400多項文件中幾千萬個數據中一個小數據的修訂,就花了一年多。僅為一個指標修訂的政府人員不作為,企業投資上千萬的生產線就要中止停產二年多。這個經濟損失帳,何止千萬元計,誰應埋單?
審批過程收費多、灰色支出大、「學費」昂貴:
粗略統計,我公司二審通過批准的QS證只有「果醬」一項,為此耗時二年半,直接成本200萬。由於停產造成的間接損失數以千萬計。直接成本包括:前置文件審批及灰色支出約50萬;直接審查費、產品檢測費、計量儀器檢測費約15萬元,灰色支出約15萬元。停產待檢期間的廠房租賃、人員工資、固定資產折舊、管理費用、庫存原料損耗、包裝物作廢(每審一次,要換一次許可證號,原庫存所有包裝物全部作廢)至少120萬。
在前置審批強制性檢測中,以官辦計量儀器機構收費定價最高,財務最不規範。如一台電子稱檢測一次(每年必強檢一次)費用為360元,可以買三台電子稱。無論是市還是區縣檢測機構,經常開假發票(娛樂業發票)(附件二)。我查了北京市,沒有查到收費許可公開。
小利驅動與自由裁定和否定權濫用,是導致QS審批重重人為設卡的兩大弊端:
QS審查是嚴肅的國家行為。政府沒有那麼多專業人員,需向社會購買服務。在其它國家,政府管理性支出全由納稅人承擔;唯獨中國,政府購買社會服務,卻要由企業超額數倍支出,並成為部門牟私利之途。
小利驅動為內因:
按北京市執行的食藥監部門標準,每單項QS審查收費2400元,表面看起來不高。但實質不然。
(1)關聯檢測收費高。如計量指定檢測費一項,我公司支出約8萬;每單品指定檢測費用2800元,產品檢測費總計約7、8萬。此外,區縣每年還另收2萬元份子錢(抽檢費)。
(2)株連型重複檢測多次收費為常態。單項產品的審查通常不少於三次,則收費為7200元。在每次審查中,若有兩項以上,則其中一項未通過,另幾項同時按未通過處理。要重新上報,按多項再次繳費。
(3)欺瞞性創造重複收費的藉口:2010年第一次申報QS許可證中,按當時政策規定,有冷凍水果項。但國家已於2011年以內部文件形式明確其不再納入QS許可審查範圍。但上下都沒有向社會公示。北京食藥監局明知該項審批已取消,但在2014年覆審時對企業故意隱瞞真相,僅2014年6月~9月,兩次收取我企業的冷凍水果QS申報文件和費用4800元。第二次交費後,我們從外地企業處得到已取消信息和文件,還向參加第二輪審查的小組提出質疑並出示了相關文件。他們反應是,只管審查,不管其他。結果出人意外:明明現場審查全部合格,卻將不應審查的凍果項目判定審查不合格。這一結果對企業的報復性影響是,企業同期審投的「果醬項」按北京市規定,同時被判定不合格,逼得企業再次重新申報和交費。這類「莫須有」的硬栽贓的政府流氓行為,使企業又損失了三個月生產周期(北京食藥監局規定的程序,每次覆審的周期實為三個月以左右)。
(4)為官圈謀利型的前置型設置。以食品衛生標準備案中內審一項為例。在質監局主管期間,內審人員由企業內部參與起草和審核的品控研發、品檢和有關負責人組成和署名。轉到衛生局主管後,又擅自增加了「外審程序」,即由企業組織有資質的社會專家組成評審組評審並署名,作為前置條件。衛生局還自行編制了一份以其內部和關聯部門人員為主的所謂「專家推薦名單」。同時宣布僅供參考,企業可以自行擇優組織。我企業之所以在乾果指標備案上被以不作為形式屢屢刁難,就是沒有一開始就在衛生局指定名單中選人付酬,而是另選了市質監局原主持參與北京市乾果地方指標起草案的一批真正的專家。結果,由真專家起草的標準,衛生局就千方百計不受理;直到企業重新選了衛生局名單內的人選,另付了專家諮詢費。才進入受理程序。除了專家人選不同,標準內容無一項改動。第二批人,全是不學無術的冒牌專家。
「零瑕疵」和自由裁定權為否定權行使主要手段:
所謂零瑕疵,是指QS審查部門在若干單品項審查中涉及的幾十個部門批文,幾百項申報指標、幾千萬個統計數據和廠房、設備硬體中,特意找出一個他們認為有「瑕疵」的「事實」,就判定全項審查及同期申報的其它項目全部不合格。
所謂自由裁定,是指某項「事實瑕疵」是否成立,完全沒有法律界定依據,全憑現場臨時抽調人員的「主觀認定」。
這兩項相加,就形成了名符其實的「獨裁和專政」的政府盈利模式。我梳理一下,我們「果醬審核」從初審到覆審到重審,前後經歷六次現場檢查,淨耗時18個月。在六次審核中,其中五次被否定的理由,與果醬生產是否能達食品安全標準本自毫無關聯;唯一一次被否定的理由,也僅是印製中營養參考指標中脂肪單項印製失誤(應為0.6毫克/每百克,誤印為1.6毫克/每百克)。這類千分毫克的微小失誤與食品安全不安全本無任何關聯,全球皆然,然中國例外。
那麼前五次被株連否決的有違法違規事實和具體法律根據嗎?我認為從來沒有。舉證如下:
第一次株連否決理由:檢測室無菌箱尺寸小一號;B.無菌檢測室不夠9M2;
第二次株連否決理由:清潔池長度短10公分;B.原料間照明燈缺一防護罩。
第三次株連否決理由:原料出庫記錄不夠細;B.留樣室不夠大。
第四次株連否決理由:水果乾制企標要增項硫檢測;全項株連,果醬項目亦據此判定不合格。
第五次全項株連被否決理由:冷凍水果審查不合格(莫須有的倒栽贓,是因國家有新文件,冷凍水果不需要QS證),全項包括果醬,均被判定不合格。
第六次被否決理由:在硬、軟體和產品質量檢測全部符合後,以多單品果醬中某一單品規格果醬外標鑒中營養標籤所示參考數值中脂肪(非果醬法定檢測指標)一項標準與實例值有百分之一毫克的微差為據,再次否決。逼迫從頭報、重交費、重審、重檢測。僅此一微小瑕疵,致使企業被迫停工待審六個月。
企業與政府以濫作為、不作為形式的濫權牟利反侵權博弈中,始終沒有表達訴求和對話機制可循,也沒有進入司法訴訟程序的法定通道;找關係人「化錢消災」是唯一可行選擇。基於我的個案推算,在食安領域的政企博弈中,政府每牟取1萬行政收費,企業要支付50-100萬相聯支出;忍受一年期間停產待檢的隱性損失,從幾十萬到數以千萬元。
立嚴法:維私權、束公權、促廉治
現實是,在少數主政者大貪大腐的惡劣性影響下,基層官吏執政宗旨已從「為人民服務」淪為以「為人民幣服務」為實際導向。擅權貪腐已像霧霾,瀰漫在民營企業生存發展的每一個空間,讓企業活力受到窒息,尊嚴遭到踐踏,連深呼吸一口廉潔空氣都成為奢夢。90年代初、中期至「十八大」這一時期,是民營實體經濟愈發展,行政枷鎖愈沉重,經濟鐵籠愈狹小,行政魚肉愈嚴重、政企矛盾愈深刻的二十年。
中國共產黨從1921年~1981年,用了一個甲子的努力,建立起一個「剝奪富人,讓富人變窮」的新社會;繼而,又開啟了旨在「讓窮人變富,從而引導多數和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的偉大變革,迄今已30餘年,成就有目共睹。但我們的法治體系卻仍沿襲著「興無滅資、無產階級專政」的習慣傳統。這一法系的基礎建立在「資本萬惡、政府萬能」的認知基礎上,雖有些行政法規正在良政化改革中,但法系傳統本質未變。「公權神聖、私權卑微;約束私權,縱容公權專制」的法統是導致當今政風貪腐的制度根源。
我曾在某紅二代企業家微群里做過民意測試。我出的題目是,下列行為中,你最不能容忍和卑視的是哪個?並用一個詞句形容。測試結果:在乞丐、流氓、強姦、賊盜、暴恐、漢奸、騙子、妓女、男娼、貪官污吏十大類別中,貪官污吏以98.7%高居首位。排在前五位的形容詞,分別是:人渣、狗屎、拆白黨、小強(蟑螂)、糞蛆。
僅就食監領域的「變法改革」,建議如下:
變食品安全全面審核制為重點審核制。除糧、油、鹽、醬油、醋、乳品、嬰童食品等重點產品外,宜大幅減少一般食品事前、事中許可審查範圍;轉為所有入市產品備案制。已開發國家莫不如此。
變對生產全過程、全環節審核制為負面清單審核制。
取消前置關聯審核制。
變以對企業收費性審查為重點為以市場產品監察為重點。
堅決取消QS審查收費制(包括隱形、關聯收費)(全球唯中國收費)。公開透明QS行政審批內容和程序,各類法定程序必嚴格明確審限,建立延期問責制。
建立對行政不作為和濫權行為的行政問責和刑、民法律追訴制。對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侵權行為和負責人,應追究個人刑事和政府民事連帶賠償責任。
建立政府「權利清單制」,約束濫權。
建立生產者參與立法和標準制定、修改的**立法機制。減少利益集團操縱的風險性。
建立有紀檢、人大參與的政、企多層次經常性對話的法定機制。及時監管政府糾錯、自律。
建立企業食品安全檢查官制。履行以下職能:指導、幫助生產者改善生產條件和提高質量管理、品質控制能力,以促進社會食品安全率的不斷提高,減少風險因素。對入市產品履行政府監督職責。保障消費者權益,減少入市食品不安全因素。對主管部門負責人的問責制,應擴大到濫收費、縱容屬下濫權、不作為等領域,後果嚴重的,按瀆職罪、貪贓枉法罪處以刑罰。請求修改刑法,擴大對公權私用、濫權、不作為領域的刑罰運用:請求修改民法,增加對政府濫權後果的民事賠償責任承擔條款。
取消食品安全審查中與重複收費直接掛鈎的所謂「零瑕疵」和「關聯否定製」。
我國現行行政立法,包括「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原則,是把「私權關進牢籠」,以「公權無條件約束管控私權、民企為首要」(八十年代的「鳥籠」論,迄今仍當聖旨在奉行)。食品安全監管在立法上就犯了不以生產結果監管為主,而是以監管企業生產全過程及生產主體的生產行為為主的監管對象錯誤。這就像政府強制干預孕婦腹中嬰兒的生命權,政府人員認為孕婦護理不當,或嬰兒可能有缺陷,就有權不准嬰兒出生一樣荒謬。希望這一立法指導原則,今後改為以公權平權為核心。現階段,立法原則宜調整為:對私權應以解放和保護為主,約束為輔,打開鳥籠,實行負面清單,法無明文禁止均可為,以釋放民間經濟活力;對公權則應以軌道制約和管控為主、實行「權力清單」:法無明文授權,均不可為,以遏制公權濫用。對行政權行使,應變「無限授權」為「有限授權」,變「無上下監管,左右制衡」為立體監管全面管束,嚴防「公權私有化」和「公權資本化營運」,像江河決堤、泛濫成災。
(2014年10月25日根據發言稿修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