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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七一工程紀要是偽證:林彪蒙冤(圖)

當年,特別法庭指控:「571工程紀要」,是林彪反革命政變的綱領性文件。它對整個案件的定性,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然而史學在其《解讀林彪疑案》一文中,對林案進行分析後提出了「571工程紀要」來路不明,並非合法證據的結論,並指「林案」是一件經不起認真的推敲的案件。

林彪專機墜毀現場

當年,特別法庭指控:「571工程紀要」,是林彪反革命政變的綱領性文件。它對整個案件的定性,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但是,歷經30多年的反覆查證,官方始終沒有提供關於林彪在何時、何地,如何授意和批准這個「紀要」的直接證據。甚至連一個「批件」的「草本」,都沒有找到。

在所謂的「林彪反革命集團」中,至今沒有找到一個「571工程紀要」的「目擊證人」。根據現有的材料,不僅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江騰蛟,這些所謂集團「主犯」,沒有一個人看到過那個「政變綱領」,而且,在參加過「西郊機場密謀」的成員和被「571工程紀要」列為「保密範圍」之內的所有活著的「聯合艦隊」成員中,以及所謂「分艦隊」的「上海小組」成員中,竟也沒有一個人看到過這個「571工程紀要」。更不用說在所謂政變「指揮班子」的所有成員中,也找不到一個「目擊證人」。(注1)

為了「自圓其說」,一位原專案組的「權威」人士,在《謀害毛澤東的黑太子》一書中說:據在直升飛機上被俘的李偉信供認:在「571工程紀要」的制定過程中,他曾「斷斷續續」地在場作過一些服務工作,但沒有參加「紀要」的制定,更沒有親眼目睹過這一重要文件。且不論一個求生心切的階下囚的話,是否可以採信,充其量也只能算「半個」孤證!僅憑這樣「半個」孤證,怎能支撐得起「571工程紀要」,如此重大的歷史情節呢?因此,歷經30多年的審查,我們不得不面臨的是這樣一個尷尬的事實:似乎死了的(指飛機上摔死的),都是「571工程紀要」的目擊者;而活著的,卻沒有一人見過這個「綱領」。

關於「571工程紀要」的出處,有著許多版本:72年中央文件中講,「紀要」是在空軍學院的一個「秘密據點」的保險柜內查到的;後來作為「四人幫」時期,林彪專案組負責人之一的紀登奎又說,「紀要」是在被迫降的直升飛機上繳獲的;最新的版本,說是一位空軍學院的普通工作人員,事隔幾天後,在清掃已是一片狼藉的「秘密據點」時,在桌子上,無意中發現的。而且是記錄在一個被遺棄的小本子上。換句話說,還不是正式的文本。

正是這些在時間、地點、目擊證人等關鍵情節上,前後難以相互印證的「權威」證據,才使人們不能不疑竇叢生:這麼一個事關重大的機密文件,怎麼會在「無意之中」,被遺落在一個被翻得亂七八糟的紙堆里?讓一位普通的工作人員,將這麼一個至今找不到「目擊證人」的「絕密文件」,豁然「大白於天下」?上述那個專案組的「權威」人士,曾閃爍其詞地說:「571工程紀要」,還有個「正式文本」,被林彪帶上了飛機。對於這樣一個極端重要的情節,為什麼不在正義的法庭上公布於世?紀希晨在《史無前例的年代》一書中指出,「周恩來說:林彪叛逃只帶走了兩件東西,一件是講用報告,一件是空軍大院的第一號出入證。他的文件全部沒有帶走,什麼都可以查清楚」。看來,那個「權威」人士的「說法」,不能在法庭上公開的答案,只有一個:證據不足,難予採信。

在所謂的「林彪反革命集團」內部,至今找不到一個「目擊證人」的「571工程紀要」,卻被法庭作為定案的最重要的證據,這種情況,在國、內外法律史上都是空前絕後的

注1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法院特別法庭審判林彪江青訪俄明集團案主犯紀實》第3頁《起訴書》,第40頁《判決書》和第69頁《審判紀實》。見圖們《震驚世界的77天》第52頁。

記錄著「571工程紀要」的紅色「拉鏈本」,來路不明

林案中的重大問題和疑點很多。現在讓我們就把目光,先聚焦在那個神秘的記錄有「571工程紀要」的「紅沙拉鏈本」的蹊蹺來歷上吧。

根據對林案頗有研究的舒雲女士,近年來的詳細考證,那個神秘的「紅沙拉鏈本」,是由一位普通的服務人員老王和另外兩個人,於1971年9月15日19點30分以後,在林立果的空軍學院「秘密據點」里發現的。當時,還沒有立即取出來。9月16日20點,老王再次進入該「據點」時,才將「拉鏈本」拿出,交給了負責人張帆。直到10月7日午夜2點,張帆才把「拉鏈本」交給空軍學院政委殷古風,並寫了一個材料。10月9日,也就是九一三事件過去26天,這個本子才連同行政處副處長王蘭義寫的材料,呈報周恩來。

在老王發現那個神秘的「紅沙拉鏈本」之前,有什麼人到過現場,都做了些什麼事呢?

舒雲女士在《回眸1971:再探「五七一工程」之謎》中寫道,「林立果臨去北戴河前,讓李偉信和王永奎把東西收拾一下,空軍學院、西郊機場兩個「秘密據點」的各種機器、器材,能帶走的帶走,文件、報刊、書信、材料等能帶的也帶上,不能帶走的,就燒掉。」

「9月12日傍晚,李偉信和王永奎將器材全部裝箱,然後翻箱倒櫃,一片混亂,大大小小的箱子,東一堆西一堆,到處是散亂的紙片,濃煙滾滾。信和港刊等都統統燒掉了,甚至李偉信還把空白的筆電和幾包保險套也扔到火里,燒不著,又趕快丟到下水道里。收拾差不多了,22點多,李偉信開著嘎斯69,到東交民巷空軍招待所,接他弟弟李偉軍和王維國的兒子王大璋。在車上,李偉信說,要是我被打成反革命,你可要為我聲張正義,王大璋非常驚訝。23點,到空軍學院將軍樓(秘密據點),王大璋站在後門外,往房子裡望,全是紙箱,還有幾個手提箱。後門外還有個卡車,上面裝了大半車的箱子,有好多桔子水。因為見過林立果用桔子水泡飯,王大璋認定是林立果的東西。」

「李偉信打電話讓王琢把大卡車轉移到北郊二高專7號樓的「秘密據點」。過了20分鐘,李偉信叫王大璋上樓幫忙。二樓有個桌球房,床上有尼龍蚊帳,王大璋猜是林立果的住處。他們要他把壁櫥撬開,看看裡面有什麼,壁櫥里只有一個餅乾盒。隔壁有很多錄音帶,李偉信正在退磁,說不知道能不能退得乾淨。他叫王大璋把那邊撬開壁櫥時,散落在地毯上的木頭渣,弄到樓下。一直到9月13日凌晨零點左右,李偉信和李偉軍才從樓上下來。李偉信對李偉軍說,你和王大璋還是到剛才的地方(東交民巷空軍招待所)去,明天早上接到我的電話,你們就直接去機場;接不到電話,你們自己想辦法回上海。」這就是說,這個林立果的「秘密據點」,從9月12日傍晚到13日凌晨,先後經過李偉信等4人,反覆兩次徹底的清理。

根據筆者對當時在場的「直接當事人」的採訪,9月12日23點,他們在樓內,將樓上樓下的電燈,全部打開。在光明透亮的樓內,又足足整理了一個多小時。為了防止落下重要物品,李偉信還叫王大璋用螺絲刀翹開了屋內的廚櫃,並將其中唯一的物件:「餅乾盒」打開,結果空無一物。為了謹慎起見,還叫王大璋將翹櫃時散落的木屑,收拾起來,弄到樓下。三個人都異口同聲地說,桌子上,絕沒有落下「紅沙拉鏈本」。

這樣,問題就出來了:既然李偉信三人,在光明透亮的樓內,格外謹慎小心地足足整理了一個多小時,既然最後離開現場的三個人,都異口同聲地說,桌子上,絕沒有落下「紅沙拉鏈本」。那麼,老王怎麼會在桌子上,意外地「發現」那個神秘的記錄有「571工程紀要」的「紅沙拉鏈本」呢?據說,不僅如此,老王還在桌子上「繳獲」了一本英語課本,一本《格瓦拉日記》和一個日本進口的空白筆電。

李偉信等三人和老王等三人,同為直接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卻發生了明顯的衝突,這是為什麼?!

這裡有一個重要的情節,就是李偉信等三人離開現場的時間是「71年9月13日凌晨零點左右」;而老王首次發現那個神秘的「紅沙拉鏈本」的時間是「1971年9月15日19點30分以後」。也就是說,兩者之間有67個半小時的時間差!

在這兩天又19個半小時的時間差里,有沒有其它人造訪過林立果的那個「秘密據點」?!其中又發生了什麼「變故」?!

這個問題的極端重要性,是任何一個有起碼辦案常識的人,都可以看出來的!如果不能查清在上述67個半小時中發生的事,就沒有辦法彌合上述當事人所作證詞之間的矛盾。那麼,記錄著「571工程紀要」的「紅沙拉鏈本」,就有來路不明之嫌,甚至,「571工程紀要」這一林案的關鍵證據,就有「偽造」之嫌!

必須指出的是,林案的審查工作,是中央「專辦的」「天字第一號」大案。事經文革時期和文革以後兩個階段,十多年的「縝密」審查。

9月13日事發當天,周總理就派李德生進駐空軍司令部,並指示「立即查封林彪集團所有黑據點」。(注1)之後五年中,為了查清林案,「象篳頭髮似」地將空軍查了個底朝天。但是,上述67個半小時的「時間差」里發生的事,有沒有人提出質疑?為什麼沒有查清?!老王在9月15日19點30分以後,(也就是李德生進駐空軍之後)走進「秘密據點」時,屋內滿是灰燼,一片狼藉。誰都知道,這種環境,對於現場刑事偵查,特別是對現場提取指紋和腳印,是非常有利的。但是,直到10月9日,時隔26天,當那個本子連同行政處副處長王蘭義寫的材料,呈報周恩來之後,為什麼專案部門還沒有派出的刑事偵查人員,到現場作詳細的技術勘察,並寫出客觀的報告?為什麼長達十多年的專案審查,對於這個67個半小時的「時間真空」,沒有提出「質疑」?!

今天,人們重新審視這67個半小時的「時間真空」里,所發生的事,可以客觀地作出以下推斷:

(1)儘管李偉信一口咬定,現場沒有落下「紅沙拉鏈本」。但是,由於李偉信是在李偉軍、王大璋之後,最後離開現場的。目前很難排除是他有意將「紅沙拉鏈本」,安置在現場的可能性。當然,有一個對他有利的證據,如果是李偉信放置的「筆電」,那麼,他就是「571工程紀要」唯一的見證人。法庭上,就一定會讓他當庭指認「571工程紀要」影印件。但是,當年法庭卻煞費苦心地「迴避」了讓李偉信當庭指認「571工程紀要」影印件。(2)目前,也沒有證據證明老王等三人,可以脫離干係。但是,只要親眼看到過這位可憐老頭兒的人,都很難相信他們三人,會是秘密放置「筆電」的人。(3)如果有證據表明不是李偉信和老王有意將紅色「拉鏈本」,安置在現場的話,那麼,絕對不能排除在李德生進駐空軍後的67個半小時的「時間真空」里,有人神秘地造訪過「秘密據點」,並布置了現場,從而造成了老王「意外發現」紅色「拉鏈本」的假象。筆者的傾向性意見是,如確實如此,那麼,就不能排除「571工程紀要」,這一林案的關鍵證據,有「偽造」之嫌!

注1,見王媛媛:九一三事件中的北京衛戍區司令吳忠一文,9月13日凌晨2時40分後,周恩來在人大會堂,向吳忠等人宣布6條命令之第三條:「立即查封林彪集團在北京的所有黑據點,並搜集罪證。」

「571工程紀要」原件,是一個沒有經過法庭查證的不合法證據!

1979年《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時,應當依法處理。」

也就是說,對於「571工程紀要」,這樣一件事關「林案」全局的重要證據的出處,產生過程,真偽以及和林彪等「主犯」的關係,都必須當庭進行極其縝密的指認、認證、質證和辯論的過程。但是,當年那個「特別法庭」,根本沒有對此,進行專門查證屬實的庭審調查過程。

請看下列官方提供的事實: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法院特別法庭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紀實》第108頁,對這個重要問題,是這樣描述的:1980年11月25日下午,在審問江騰蛟的過程中,「法庭出示、投影《「571工程」紀要》的原件影印件」。「這時,法庭傳李偉信到庭作證」。請注意,關於李偉信如何對法庭出示的《「571工程」紀要》的原件影印件,予以確認的重要情節,「紀實」中沒有寫。

(2)在《超級審判》第454頁,該書作者對這個重要情節,是這樣描述的:法庭「投影了《「571工程」紀要》的原件影印件」。也就是說,該書作者連「法庭傳李偉信到庭作證」的情節,竟然都「遺漏」掉了。在2006年改版的《特別審判》第174~175頁中,該書作者也沒有關於李偉信如何對法庭出示的《「571工程」紀要》的原件影印件,予以認證的重要情節。對這個重要情節,同一個作者,多次出版,不可能都「意外地」遺漏掉了

事實是,李偉信到庭,僅就他了解的關於1971年3月21日,林立果、於新野等人在上海岳陽路商議政變計劃的情況,作了供述。(筆者註:按照江騰蛟的當庭供述,周宇馳是3月底,28號或29號,才到上海。因此,周宇馳沒有參加制定《「571工程」紀要》的作案時間。)但是,李偉信並沒有對法庭出示的那份《「571工程」紀要》原件影印件的真偽,予以當庭確認!也就是說,連這個在上海岳陽路曾經聽說過林立果、於新野,要制定政變計劃的李偉信,也沒有看到過法庭出示的那份《「571工程」紀要》。

這裡還必須指出的是,由於當年法庭沒有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李偉信的「證人證言」,當庭進行必要的「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經過查實」的工作,因此,造成「採信孤證」的常識性錯誤。

當年的「中央文件」,對這份《「571工程」紀要》,還有過這樣的描述:據空軍黨辦秘書程洪珍、劉世英等人指認,該《「571工程」紀要》的原件,是於新野的筆跡。但是,法庭既沒有傳他們到庭作證,也沒有出示刑事偵查部門關於「紀要」筆跡的技術鑑定。也就是說,當年劉世英等人的指認,因為沒有得到當庭的確認,而失去了法律效力。請注意,在審判過程中,還出示過劉世英記錄的南逃人員名單影印件等一些書面證據。對這些證據,法庭要麼由本人出庭認可,要麼由總政保衛部出具鑑定書。唯獨對這份《「571工程」紀要》原件,卻沒有經過法定的「當庭查證」的過程。

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呢?

眾所周知,當年檢方在開庭之前,對每一個細節,都有過極其周密的思考,甚至進行過「公檢法」聯合「模擬沙盤推演」。因此,上述情況的產生,不能排除是檢方事前精心安排的結果。

檢方為什麼要作這樣的安排呢?

從已披露的事實看:

(1)雖然李偉信在上海岳陽路,聽說過林立果等人,要搞個政變計劃。但是,李偉信並不是那個當庭出示的《「571工程」紀要》原件的直接目擊證人。如果讓李偉信當庭指認影印件,李偉信是不會當庭承認看到過的。這就會暴露該「原件」,沒有一個目擊證人的重大缺陷!所以,檢方就巧妙地作出「迴避」「當庭指認」的安排。

(2)雖然劉世英等人可以當庭指認,該《「571工程」紀要》原件,是於新野的筆跡。但是,卻不能提供該《「571工程」紀要》原件,與林立果有直接關係的證據。如果讓劉世英等人當庭指認是於新野的筆跡,又會暴露「起訴書」中,關於林立果「制定反革命武裝政變計劃《「571工程」紀要》」的重要證據缺失。於是,檢方又作出這種避免弄巧成拙的精心安排。

綜上所述,關於法庭出示的《「571工程」紀要》原件的真偽問題,可以作出如下客觀結論:

(1)該《「571工程」紀要》原件,至今來歷不明。其中有67個半小時的「刑事偵查空白」,沒有查清。

(2)該《「571工程」紀要》原件,至今沒有一個「目擊證人」。不僅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江騰蛟,這些集團「主犯」,對那個「政變綱領」毫不知情,而且,參加過「西郊機場密謀」的成員和所有活著的「聯合艦隊」成員,以及所謂「分艦隊」的「上海小組」成員,竟也沒有一個人看到過這個「571工程紀要」。就更不用說,在所謂政變「指揮班子」的所有成員中,也找不到一個「目擊證人」。

(3)李偉信是唯一的「571工程」的局部「知情人」,但不是《「571工程」紀要》的「直接目擊者」。在這個問題上,法庭人為混淆了局部「知情人」與「目擊者」的區別。辯護律師也沒有對這個顯而易見的庭審缺陷,提出質疑。

(4)法庭對於《「571工程」紀要》「原件」,沒有依法,進行必要當庭查證。既沒有讓該「紀要」的「半個人證」李偉信,進行過當庭指認,也沒有調曾對「紀要」筆跡,作出過認證的程洪珍、劉世英等人,到庭指認。更沒有就它的「出處,產生過程,真偽以及和林彪、林立果等『主犯』的直接關係」,進行嚴肅慎密的當庭調查。因此,那個林案中最重要的證據,「571工程紀要」原件,就是一個沒有一個當庭證人認證的材料。顯而易見,該原件不是一個合法的證據。當庭出示的那個《「571工程」紀要》「原件」,不能排除有「偽造之嫌」。

(5)至今沒有任何證據和證人,可以證明,該《「571工程」紀要》的制定,是「主犯」林彪親自「授意」和批准的。因此,「起訴書」第三章,第40條,關於林彪派林立果到上海「制定了反革命政變計劃《「571工程」紀要》」的指控,缺乏必要的證據支持。

從以上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出,當年的所謂「林案」,所謂「571工程紀要」,是何等經不起認真的推敲!那些自詡的「軍隊法學專家」,當年所辦的「專案」質量,是何等的粗糙!

責任編輯: 劉詩雨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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