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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涌:周永康將中國司法的褲子一把脫到了低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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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周永康是改革開放以來的一個品行與手段十分極端的政法人物,無原則,無底線,無司法改革的長遠戰略,無整修中國司法機器的深謀遠慮,只有貪得無厭的腐敗與肆無忌憚的擅權。周永康在很短的時間內將中國司法的褲子一把脫到了低端。

以中央政府或國家的視角,國家與法官之間構成委託代理關係。人民賦予國家以統治權,國家委託法官裁決案件,國家對於法官的監督是否有效是一個國家司法體系是否成功的關鍵因素。但在監督過程中,存在制度經濟學中委託代理理論所謂的「高額的狀態核實成本」(costly state verification)。

所謂的「高額的狀態核實成本」,是指監督者在監督對象時,無法核實對象工作的真實狀態,或需花費巨大的核實與監督成本。在中國的司法監督中,該成本出奇的高,國家在監督和判斷法官是否依法公正裁決即使花費了高昂的代價,也仍然導致監督失敗。因為司法裁判的對與錯,不同於驗證數學題一樣簡單,所以,監督缺乏客觀標準,是一種軟監督,極易監督變形或失效。

中國司法的失敗本質上是司法監督的失敗,這一論斷是可以成立的。這裡,可以作一極端假設。不久前,人工智慧阿爾法狗擊敗圍棋天才李世石,說明人工智慧在一定領域內代替人腦具有現實的可能性。

如果某一天在中國,30萬台人工智慧電腦代替30萬名法官,只要電腦程式與阿爾法狗一樣精良,司法監督效率將非常高,一隻滑鼠可以監控一切,成本極低。在過去的幾十年中,人工智慧在司法裁判中的運用之研究在歐美國家從未停止,這是一個可能實現的理想。

在人工智慧充任法官的時代,即使政治停滯不前,中國也將迎來司法的春天,因為技術解決了司法監督問題,在司法的未來發展中,應當是技術擊敗政治,而不是政治擊敗技術。

中國的司法監督失效的一個主要原因在於,法律規則匱乏和的模糊導致巨大的監督成本和監督失效,隨之伴生司法腐敗叢生、法官逆向選擇,以及民眾的怨恨與報復。

法治發達的國家基本解決了「高額的狀態核實成本」和司法監督失效的問題,解決之道除宏觀上的三權分立外,主要在於確立了清晰的監督標準,即清晰的法律規則,包括清晰的法律解釋規則和法律推理規則。英美法系通過判例制,大陸法系通過精細的立法和對法官的嚴格的職業訓練,解決了問題。法治已開發國家的共同特點是:法律共同體對於絕大多數案件都可以十分容易地發現唯一正確的裁判結果,所以,法官擅權是很難的。

中國的情況大不一樣,法律規則的匱乏和模糊是驚人的,所以,無論是以再審制度,還是以信訪制度,還是以黨委監督、人大監督和政協關注等繁多的花樣,增加監督層級,雖可暫緩民怨,卻無法根本解決問題。

當監督在技術層面上失敗,監督者通常祭出的手段就是「政治忽悠」和「政治恐嚇」。或以「人民至上」等大詞編織的意識形態話語對法官進行政治教育,讓法官聆聽政治訓話;或以「殺雞儆猴」的雙規手段對法官保持強勢威懾,這都是一種心理學上的監督手段。但事實證明,這只能造勢,但不能精準控制,所以,效率都是十分低下的,反而徒增司法負擔,是窮途之末。

中國正在進行的司法改革能解決司法監督成本問題嗎?

技術主義的司法改革可以走多遠?

周強大法官的「小刀手流」能夠切下「高額的狀態核實成本」嗎?

下面,讓我們逐條評閱他的答卷。

周強大法官似乎與證券監管者具有同樣的信念,相信「信息公開」是一個好東西。應當承認,他力推的裁判文書上網是司法透明與公正的一個極為重要的基礎性制度,這是他最可能載入史冊的功績。截至今年2月,全國法院公開裁判文書1570萬份,為讀者提供全網智能化檢索服務。改版後的中國裁判文書網是非常震撼的,已經成為全球最有影響的裁判文書網。裁判文書上網,必將倒逼法官提高司法能力,裁判將更加謹慎。

一位檢察官告訴我,在裁判文書上網後,他們已經發展出一種偵查法官貪腐的新手法:通過案例搜集,發現嫌疑法官同案不同判的事實,追索腐敗與徇私枉法的線索。

但裁判文書僅停留於公開,是不夠的,它們的價值未充分實現,因為裁判文書公開制度沒有和判例制結合起來,所以,雖然公開了,但圍觀者少。這是周強大法官的小刀手流的局限性。

我強烈建議周強大法官在裁判文書上網的基礎上,推行判例制,讓判例創設規則,法官裁判必須遵循先例。判例制將使得裁判文書的圍觀者大大增加,判例制提供監督的明晰標準,也使得整個法律共同體和社會力量加入到監督的隊伍中,司法監督的困境將迎刃而解。

即使從政治實用的角度看,判例制的實施可以消除「同案不同判」現象,「同案不同判」是目前飛舞在中國司法形象上的一隻大「蒼蠅」,不僅地區之間存在同案不同判,同一法院也存在同案不同判,甚至同一法官也存在同案不同判,讓人民無法信服,因為人民只看到「翻手為雲,覆手為雨」,不會看到背後所謂的法律推理的偽複雜性。

「同案不同判」是司法的裸奔,沒有一個國家不重視「同案不同判」引發的司法形象問題。今年初,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中國法中心主任班傑明教授告訴我:「1998年的《歐洲人權法案》將『同案不同判』視為司法機關侵犯人權的行為,歐洲人權法院裁決了多起此類案件,中國應當高度重視『同案不同判』的惡劣影響」。

中國如何解決這一嚴重「侵犯人權」的形象問題?周強大法官依靠司法解釋和指導性案例,他在工作報告中說:

「完善法律統一適用機制,提高司法公信力。(2015年)制定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司法解釋24件,促進司法公正。加強案例指導工作,發布指導性案例12件,統一司法尺度」。

其實,一年發布指導性案例12件,這不是成績,而是笑話。如果與英美判例制國家相比,寥寥12件指導性案例,即使加上24件司法解釋,所供給的具體規則的數量,也只是英美一年頒布的判例數量的滄海一粟而已,可憐之極矣!差距就發軔於此。

司法解釋和指導性案例的生產節奏過去緩慢,無法即時解決裁判規則嚴重匱乏的問題,就無法解決「同案不同判」的問題。裁判規則的匱乏是中國司法改革面臨的最隱蔽的核心問題,是導致司法監督失效的本因所在,無法繞行,不能視而不見。

周強大法官應當十倍提速指導性案例工作,奠定中國的判例制的基礎。加強最高法院的研究力量,成立判例研究院,整理判例,公布判例,與教育研究機構合作,出版判例彙編和判例評論,在判例制的基礎上培育法律共同體。

最高法院還應積極建議全國人大制訂《法律解釋法》和《法律推理法》,規範法官的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活動,將現階段最高院推動的裁判文書改革工作從很「土」的層次提升到「高遠」的層次。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早在1973年2月14日就強調:「所有的司法判決都必須建立在理性的法律推理的基礎上」,而我們的司法實踐還遠遠沒有重視法律推理。這些工作都是司法改革的「規矩」工程,「無規矩,不能成方圓」,這是司法的骨骼與生命,是司法改革的內科,一旦忽視,全盤皆輸。

此外,執行難是中國司法的疑難結症,幾十年未愈。據一些地方法院院長介紹,執行成功率不超過50%,一半的判決無法執行,成為一紙空文,浪費司法資源,大大損害司法權威。

最近,周強大法官承諾在兩年內解決執行難的問題。歷史上,沒有一屆大法官敢作此承諾,周強大法官的底氣何來?他在工作報告中說:

「完善網絡查控體系,連通200多家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有關部門聯網,實現網絡查控、遠程指揮功能,在解決『被執行人難找、財產難尋「問題上取得重大突破。」

顯然,底氣也是來自技術主義的力量,更準確地說,是來自資訊技術主義的力量。

除信息公開外,在技術上和程序上,隔斷影響法官裁決的干擾項,這也是降低司法監督成本的一個有效路徑。

由於特殊的國情,幾乎每一個重要案件的審理都會引發原被告雙方背後的社會關係群的對抗與博弈,法官如果能夠擺脫複雜的、社會關係的牽扯,就能做出公正裁決。這是最高法院提出「以庭審為中心」或曰「以審判為中心」的司法改革方向的國情背景。

在「以審判為中心」方向指引下,許多司法改革試點的法院絞盡腦汁,費盡心機,作了很多嘗試。

例如,天津法院嘗試「速判」,開庭前最短的法定時間內抽籤組成合議庭,開庭後立刻宣判。該機制的目的在於,在時間維度上,隔斷社會關係干擾法官裁決,營造司法公正的程序形象,贏得司法權威。

北京三中院商事審判庭也有同樣的「速判」思路,效果良好。許多基層法院領導認為一些貌似嚴重的司法問題可以通過技術手段來解決,他們在技術主義的司法改革道路上前行探索。

當然,技術主義的司法改革有超出想像的發展空間,但司法權威的最終建立,在宏觀上,仍然需要幾個硬要素,這應當是中國司法改革的長遠目標。

一是制度上的「司法相對獨立」

雖然在一黨制下,不搞西方的司法獨立,但可以搞「司法的相對獨立」。執政黨應當學習羅馬帝國的經驗,應充分認識到:司法相對獨立於黨有利。其實,執政黨控制了立法,就沒有必要絕對控制司法,因為大量的訴訟是私的糾紛,根據2015年的數據看,全年新收一審案件共1144萬多件,其中民商事案件占88.23%,刑事案件占9.84%,行政案件占1.93%。

在這些私的糾紛中,執政黨並無直接利益,完全可以放手。所以,建立獨立的商事法庭系統,也是可以考慮的改革方案。在封建英國社會,國王對於民事案件的審理,是相當的厭煩,司法獨立是解除國王負擔的一個極好的方法,商人自設法庭,國王也從不干預,以至於形成了獨立的商人法體系。

目前,「司法相對獨立」的格局,可以通過改革司法體制中的中央和地方的關係的方式實現,即通過中央控制地方的方式實現。

改革現有的最高法院,改組為高等人民法院,以巡迴法院為主,將現有的第一和第二巡迴法庭升級為華南巡迴法院和東北巡迴法院,再設立西北、華北、華東、西南等四個巡迴法院,實現所謂「審判下移」,其本質是「審判上移」,是讓更多的地方案件在終審時,到達高等人民法院。

此外,建立真正的最高法院,可以目前的審判委員會為主體,逐步過渡到由共產黨、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的大法官共同組成。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的最高法院像中國的最高法院這般龐大臃腫,未來的改革是必然的。

二是新的意識形態或話語體系的建立

如果我們話語體系僅僅是空洞的「人民至上」或「司法姓黨」的口號,並無實效的,其效果都不及中世紀的神學。中世紀神學具有迷惑力,雖荒謬,但可愚民,可平息糾紛,人民在對上帝的信任中消弭心中的怨恨。在現代社會,是不可能建立類似神學的有效的意識形態或話語體系的。既然無此魔力,就應老老實實地去建設世俗維度上的話語體系,培育司法的世俗權威。

雖然有人說,西方法治正義具有欺騙性,那我們的法治正義為什麼連「欺騙性」也做不到呢?所以,西方法治的「欺騙」技術仍然是值得我們學習的。在周強大法官的工作報告中,較少僵化的意識形態語言,多是平實的語言,這是一個聰明的話語選擇。

三是以「百年樹人」的精神建設中國的法官隊伍

不僅要高度重視改善法官的待遇,更要為法官建設司法權威,司法權威是法官安身立命的根本。在無司法權威的環境下,法官群體只有兩個出路,一是流氓化,你不信任我,我也無須向你展現高大的形象,以硬對硬,以蠻對蠻;另一個出路是芻狗化。長期以往,法官的素質將下降,精神面貌將凋零。法民矛盾更加突出,怨恨將在社會民心中長久鬱結,將會有更多的馬彩雲慘案出現。

每一個個體法官的命運,都與國家司法改革的大局密切相關,是過勞死,還是如沐春風地活著?是辭職大逃亡,還是安居樂業?是面臨恐怖威脅,還是生活在尊嚴和自由中?取決於今後司法改革的走向。

執政黨應將司法改革置於國家戰略的地位,雖然十八屆四中全會之後的司法改革,司法正變好,但變壞的風險仍然沒有消除。

以史為鑑,可以知未來。如果不談文革,僅考察過去三十多年,中國司法經歷的重大衝擊而倒退的事件,可以例舉如下:一是80年代和90年代的兩次嚴打,法律程序在一定程度被忽視和破壞;二是21世紀初,因為維穩體制的建立,一定程度上凌駕於司法至上,司法制度被扭曲;三是2003後,隨中國經濟騰飛,對財富的貪婪和掠奪,引發司法腐敗。

嚴打、維穩和財富分贓,在未來10到30年,是否會重演?是否再次侵襲中國司法制度?或者,其他重大社會政治問題出現,如政治極左化,是否以另一種力量侵襲中國司法制度?這都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

當政治霧霾迷漫之時,我對中國的司法改革前景,仍然懷有一線希冀,對於技術主義的道路,也抱有一絲寄託,因為在大歷史的潮流中,技術終將重塑政治。

你看,雖然政治擊敗了谷歌,但Facebook不是就要進來了嗎?

責任編輯: 江一  來源:中國法律評論微信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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