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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國家還有什麼匪夷所思的事不會發生的?組圖

—羈押961天:福建一商人被幾乎用盡羈押時限,終獲無罪

11年12.13,在尚比亞經商的吳有進隨尚比亞副總統訪華,4天後,吳有進被寧德市警局以涉嫌職務侵占罪刑拘。此後,吳有進被羈押961天,幾乎達到《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全部羈押時限。15年12月22日,吳有進被判無罪。他表示,十多年的奮鬥化為烏有,對未來的生活很迷茫。其代理律師稱:「這樣一個根本沒有犯罪事實的案子,居然走完了全部刑事訴訟程序,還超出了審限。」這麼隨便就限制人身自由?看來統治型政府與服務型政府區別是很大的。如此聳人聽聞的惡意案件,竟然發生在一個在聯合國大會上拍胸脯打包票說自己是個法制國家的國家。

2015年12月22日,福建省福鼎市法院做出判決,宣告在非洲經商的吳有進無罪。

此前,自2011年12月17日被寧德市警局以涉嫌職務侵占罪刑拘後,吳有進被羈押961天,幾乎達到《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全部羈押時限。羈押期滿後,他被取保候審;在取保候審期滿後,又被改成監視居住。

獲得無罪判決後,吳有進申請國家賠償,2016年4月7日,寧德市檢察院已立案。

隨尚比亞副總統訪問中國大陸,4天後被公安帶走

福建省寧德人吳有進2000年到尚比亞經商,曾擔任尚比亞中華總商會副會長、尚比亞和平統一促進會副會長、尚比亞華人礦業協會會長。

2005年始,吳有進在尚比亞經營礦產資源。2008年6月,他與北京商人葉金陽等簽訂共同開發礦產的合作協議。

2011年,葉金陽方面和吳有進對股權分配產生糾紛,其間葉金陽等人向尚比亞高等法院提起2次訴訟,法院對股權分配做出了新的判決,同時要求雙方回北京簽約地仲裁。

2011年8月,葉金陽先後投書時任寧德市市委書記陳榮凱和寧德市警局,舉報吳有進侵占股權及詐騙。材料上寫著:吳有進通過編造虛假事實等非法手段,侵占、詐騙他們公司及關聯單位在尚比亞的投資權益約人民幣1.5億元。

12月13日,吳有進隨尚比亞副總統訪問中國大陸,4天後,寧德市警局以協助調查為由,將他從北京帶到寧德。

當晚,吳有進被寧德市警局以涉嫌職務侵占罪刑事拘留。

一場漫長的訴訟由此開始。

羈押961天,幾乎用盡刑訴法全部羈押時限

被刑拘後,迎接吳有進的是一波數折。

2012年1月18日,寧德市檢察院批准逮捕吳有進。此後,經過兩次延長偵查期限、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寧德市檢察院才指定福鼎市檢察院對該案提起公訴。

福鼎市檢察院指控,吳有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變更尚比亞永同昌資源控股有限公司股權的方式,將該公司財產占為己有,數額巨大,應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刑事責任。

此案在審理階段,檢察機關又先後兩次以補充證據為由申請延期審理,福鼎法院也兩次報請上級法院延期審理。

其間,吳有進的辯護律師叢華多次要求法院儘快變更強制措施或出具判決結果。

2014年8月4日,福鼎市法院對吳有進取保候審,至此,他已經被羈押961天,近32個月。「這幾乎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全部羈押時限。」叢華說。

2015年8月4日,為期一年的的取保候審期滿,福鼎市法院再次改變強制措施,對吳有進監視居住。

宣告無罪,申請國家賠償已立案

距被取保候審15個月後,吳有進接到傳票,此案將於2015年11月12日公開宣判。

吳有進稱,在開庭前一天,法院主審法官陳延忠打電話稱檢察機關申請撤訴,他12日不要去開庭了。吳有進及其辯護律師要求法院駁回撤訴,公開宣判。

2015年12月22日,福鼎市法院開庭宣判吳有進無罪。

法院認為吳有進根據行政指令恢復股權是為了維護控股公司利益而實施的意見。加之吳有進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股權的目的,也沒有實施非法占有他人股權的行為,股權糾紛可以以各方合作約定的方式解決,尚比亞共和國司法機關也就該糾紛作出民事判決,因而吳有進犯職務侵占罪不能成立。

這一天,距他被刑拘那天已經過去1466天。

獲得無罪判決之後,吳有進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要求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並賠償因侵犯人身自由961天造成的財產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500餘萬元。2016年4月7日,寧德市檢察院對此立案。

「這樣一個根本沒有犯罪事實的案子,居然走完了全部刑事訴訟程序,甚至還超出了審限。」吳有進的代理律師表示很不解。

吳有進向澎湃新聞表示,這4年給他個人以及家庭都造成極大的傷害,「十多年的奮鬥化為烏有,在羈押期間,我的幾顆門牙脫落了,滿頭白髮,經常性失眠。雖然現在有了無罪判決,但我怎麼也高興不起來,對今後的生活感到很迷茫。」

責任編輯: 陳柏聖  來源:澎湃新聞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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